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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痛苦

  尽管痛苦是人所特有的心理感受,但这种心理感受是在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下产生的,所以痛苦的大小不仅和受害人的主观心态有关,还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主观心态以及侵权情节、环境因素有关。
  根据影响受害人痛苦的不同因素,受害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以证明自己痛苦的大小:
  1、侵权人的过错及其程度。如是故意还是过失,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等等。
  2、侵权人的侵权手段。如以暴力、麻醉、卑鄙手段还是一般手段等。
  3、侵权人的侵权方式。如以捏造事实、歪曲事实的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名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等等。
  4、侵害的场合、范围。如在公众场合里,在报刊杂志和广播电视中,在公开网络中,侮辱诽谤他人或发布侵害他人的信息等等。
  5、侵权的次数与持续的时间,次数越多或者持续的时间越长,对受害人的伤害越大。
  6、侵权人事后的认错态度。一般情况下,人都有同情弱者和原谅别人的心理,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侵权人态度恶劣,毫无悔改之意,对自己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不仅不会减轻受害人的痛苦,反而会进一步增加受害人的痛苦。反之,更容易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也能够减轻受害人的痛苦。
  7、受害人的身份、职业、知名度和社会地位。一般来讲,受害人的身家素质不同,引起社会上的人们和身边的亲人的非议也不相同,受到伤害的程度也不相同,因此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也不相同[11]。
  8、受害人的性别、年龄。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人承受社会对自己的评价能力是不一样的,因而所遭受的痛苦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对同样的行为,女性受害人比男性受害人感受的精神痛苦会大一些。同一性别的受害人,其年龄不同,经历不同,对精神痛苦的感受也有差别。
  9、受害人痛苦的外在表现:(1)肉体痛苦的医疗诊断书和治疗情况;(2)导致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迟钝、血压升高等的心理医生、病理医生诊断情况;(3)植物人的鉴定结论;(4)精神病的诊断情况。
  五、对痛苦的评算
  对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一般都有一个客观标准可供参考;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目前还没有一个量化标准可供评算,是否“相当”或“确当”,必须考虑一切情由和相关因素才能评定,其中,法官的素质和个人主观价值判断介入其中,因而不免会出现精神损害抚慰金评定不平衡甚至相差很大的现象。为克服这个缺陷,国内外学界和实务界都在积极寻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化方案。如德国有学者建议考虑抚慰金表格化(Schmerzensgeldstabell),以一定标准,决定抚慰金之数额[12]。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抚慰金之表格化或定额化,除具有使慰抚金客观化之作用外,尚可减少争论,对于诉讼外和解,甚有助益,自不待言。”[13]本文对精神损害的核心内容——痛苦的界定、量化之研究,就是试图寻求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简便易行的法官判案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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