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痛苦

  二、痛苦的法律内涵及分类
  一般意义上的痛苦是指伤害、疾病、创伤等引起的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难受的感觉。而法律意义上的痛苦是指受害人因侵权人侵害自己或他人人身权或特定物权所生的精神或肉体上的难受的感觉。包括受害人的肉体痛苦、精神折磨和他人的精神折磨。
  受害人精神上痛苦的自身感受为哀伤、懊恼、悔恨、羞愧、愤怒、胆怯等。在外在表现方面,受害人会出现异常的精神状况,如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迟钝等,严重的会出现精神病学上的临床症状。这样的反常状况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不利的,是一个正常的人所不愿意发生和不愿意接受的。受害人肉体痛苦的自身感觉为行动极度不便,身体局部或全部麻木、疼痛、肿胀、搔痒、发热等。在外在表现方面,受害人的身体会出现异常的症状,如溃疡、腐烂、肿胀、坏死,身体器官丧失正常机能等等。
  很显然,精神损害中的痛苦有两大法律特征:第一,精神损害中的痛苦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感觉,尽管这种感觉外人无法直接度量、触摸,但这种感觉却是客观存在的;第二,精神损害中的痛苦作为一种心理活动,有其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这种外在表现形式,如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迟钝等是可以由外人感知的,也是可以量化测算的,特别是对于肉体痛苦,其外在表现不仅外人可以感知,而且还可以通过医疗手段来控制和量化。
  依据痛苦的程度可以把精神痛苦分为轻度痛苦、重度痛苦和极度痛苦,依据持续的时间可以把精神痛苦分为短暂性痛苦、持久性痛苦和终生性精神痛苦,依据痛苦的性质还可以把痛苦分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轻度痛苦是指受害人已经感知侵权人对自己的伤害,该伤害打破了自己平静的生活,特别是面对他人的异样目光及其相关话题时,感到羞愧和不快。
  重度痛苦是指第三人已经能够感知侵权人对受害人的伤害,该伤害严重打破了受害人平静的生活,并成为受害人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临床表现为消沉、冷漠、失眠、易怒、狂躁、迟钝等症状。
  极度痛苦指任何一个正常人都能明显感知侵权人对受害人的伤害,该伤害使受害人平静的生活完全丧失,甚至丧失了对痛苦的感知能力,临床表现为极度焦虑、极度恐慌、精神病、植物人等症状。
  短暂性痛苦是指随着侵害的停止或时间的推移,受害人的痛苦能够很快消除。
  持续性痛苦是指侵害停止以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受害人对痛苦的感觉依然存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痛苦能够慢慢淡化或消除。
  终生性痛苦是指终生无法解除或淡化的痛苦。如终生残废、植物人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