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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痛苦

  (一)对痛苦评算的基本思路
  因为痛苦具有主观性和抽象性,因而对痛苦的精确量化是不可能的。但是,对其进行综合考量,确定一个相对科学的评算公式,作为法官判案和律师代理案件的参考依据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笔者在参考了大量精神损害赔偿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对痛苦的评算应参考如下原则:
  1、肉体痛苦的实际损失原则。由于肉体痛苦可以直接用医疗的方法进行控制,因而,对于肉体痛苦的赔偿可以直接采用控制肉体痛苦的医疗费用。
  2、精神痛苦的分级限幅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性确定痛苦的级别,定量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3、社会合理性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地域的物质生活水平的差异,确定不同地区的赔偿基数,以求相对公平。
  根据以上原则,对痛苦的评算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抚慰痛苦的补偿金额=精神损害赔偿基数×痛苦程度+肉体痛苦的实际损失
  痛苦程度=痛苦的种类系数×痛苦级别系数
  (二)痛苦的种类及其认定
  1、暂时性痛苦
  短暂性痛苦是指随着侵害的停止或时间的推移,受害人的痛苦能够很快解除。一般说来,侵害健康权而又非致残性的肉体痛苦,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身体权局限在较小范围对受害人造成的痛苦,随着侵害的停止和时间的推移以及物质赔偿的进行,痛苦就会消除。
  2、持续性痛苦
  持续性痛苦是指侵害停止以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受害人对痛苦的感觉依然存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痛苦能够慢慢淡化或消除。一般说来,除了终生性痛苦外,一般的痛苦在持续了一定的时间后都会逐渐淡化或消除,只不过暂时性的痛苦持续时间较短,而持续性的时间较长而已,根据实践经验,持续时间能够达到1年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持续性痛苦。
  3、终生性痛苦
  终生性痛苦是指终生无法解除或淡化的痛苦。一般说来,如果某种伤害终生无法治愈或者已经治愈但后遗症终生伴随,无法回避,也不可能忘记的,那么,痛苦也将终生伴随,如终生残废、植物人、毁容等。
  (三)痛苦的等级及其认定
  1、轻度痛苦
  轻度痛苦是指受害人已经感知侵权人对自己的伤害,该伤害打破了自己平静的生活,特别是面对他人的异样目光及其相关话题时,感到羞愧和不快。
  对轻度痛苦可通过以下影响因素和受害人的表现来认定:
  (1)影响因素:①侵权人过失侵权或者虽然故意,但主观恶性较小,并不以盈利为目的;②侵权人的侵权手段轻微;③侵权人的侵权方式一般;④侵害的场合不甚公开、范围相对狭小; ⑤侵权的次数较少,持续的时间不长;⑥侵权人事后的认错态度较好;⑦受害人非公众人物,社会关注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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