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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中立——从美国行政法看行政公正的制度保障

  1.先入为主
  行政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必须如实基于经由正当程序所发现的事实之上。如果有证据表明官员在听证之前就已作出决定,那就显然没有满足这项要求。这时,就和法官在庭审之前就已经决定案件的是非一样,[7] 听证完全成了一个“摆设”,而没有实质性的听证,当事人双方就不能通过面质证人等方式来挖掘事实真相,行政官员的事实认定就只能是主观臆测或夹杂个人偏私。在1964年的一个案例中,[8] 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被告公司强迫零售商购买Goodrich牌子的车胎。在听证期间,贸易委员会主席狄克逊(Dixon)曾发表讲话,清楚表明他在听证结束前已对事实产生成见,并已决定被告与汽车轮胎公司的合同违法。一旦被发现存在先入为主的成见,这样的官员就没有资格再代表机构作出决定,因为已有证据表明他的决定不可能是公正与中立的。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对行政官员的(有限)信任和尊重,也出于对限制自身权力的职业意识,法院一般假定行政机构是客观中立的。尽管如此,这种假定并不是绝对正确,而是可以受到事实证据之反驳。在1948年的案例中,[9] 联邦贸易委员会向国会报告水泥工业的多重基准(basing point)系统,并认为现有系统导致了固定价格。由于贸易委员会在裁决记录(record)之外进行了事实调查,法院判决其决定构成了对基本问题的成见。在本案,事前进行的单方调查必然导致官员在听证过程中封闭思维,从而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袒。如果偏向确实发生,那么有关审判者必须事先回避,否则有可能导致整个决定程序受到撤消。在1989年的一个案例中,[10]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委员在讲话中体现了违法偏向,但在程序结束之前回避。联邦第八巡回区法院撤消了整个程序,因为无法判断参与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委员会的决定。法院指出:“审判委员会中一个人的偏袒——实际的或表面的——将玷污整个过程,并侵犯正当程序”;“尤其对于像本案的小委员会,一个人的偏袒可能对决策过程具有深远影响。”[11]另一方面,界定什么构成先入为主往往是微妙的。在实践中,行政官员不可能带着一个空白的头脑来决定行政问题;行政问题的决定必然要求官员对有关领域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并对立法的政策与精神具有深刻理解。正如联邦上诉法院在1982年的案例中指出:“对法律或事实问题的熟悉本身并不显示裁判者具有先入为主的偏袒。”[12] 由于立法政策经常因含义不够具体而给灵活理解带来了充分余地,对于政策的理解本身可能带有“党派性”(partisanship)。事实上,这种意识形态成分即使对于法官也不能完全避免。在1943年的案例中,[13] 联邦上诉法院指出:“假如对‘偏向’或‘偏袒’之禁止被定义为要求法官的思维中完全没有任何先入之见(prejudice),那么以前没有任何人曾获得过公正审判,且以后也不会有人获得公正审判。”何况和一般被认为严格独立的司法不同,行政和政治有着千丝万屡的联系,并和司法相比更被认为是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14] 不少最重要的行政官员正是因为其政治观点而获得任命——当然在不同程度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是如此,以便总统履行选民的授权。如果所涉及到普遍的“立法事实”而非个案裁决中的具体事实,有时还有必要接受行政官员对事实理解的偏向。最高法院在1941年的一个案例中指出:“被国会赋予司法职能的内阁官员,并未被假设为比法官更优柔寡断的动物。在处理具体案例中,两者都可具有其内在哲学。”[15] 因此,行政决策者可以公开对政策问题采取立场,而不会因此而被认为具有使之失去决策资格的“偏袒”。[16]
  在1941年的“摩根第四案”中,[17] 农业部长致信《纽约时报》,强烈抨击法官对该案先前的决定。最高法院判决,官员强烈地认同并表达某种观点,并不表明他不适合履行特定义务。相反,法院一般假定行政体制可保证决策过程正常进行。在1962年的案例中,[18] 民航管理局被要求调查飞行事故并发表对外公开的报告。民航管理局认定这是驾驶员的错误所致,然后进一步决定是否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告公司认为管理局先前已经接触了有关事实,因而形成了成见。但联邦第一巡回区法院判决,虽然管理局先前接触过事实并进行公开披露,但宪法本身并不禁止该机构再次参与听证。
  在1967年的案例中,[19] 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天然气生产商的收费标准作出决定。根据《天然气法》第5条,有关机构只有在发现收费“不公正、不合理、或[构成]不正当歧视或偏袒”之后才能采取行动。在举行听证以前,贸易委员会委员布莱克(Black)发表讲话,反驳了生产商认为贸易委员会调控了和其本职职能——竞争事务——无关的收费决定之论点,并阐述了他对“公正”与“合理”收费的认识。被告辩称该委员的讲话表明他已产生了偏袒,但联邦第十巡回区法院判决这只是表明他事先决定了普遍的法律解释问题。讲话可能表明委员会成员采纳了某种政治或经济立场,但他并不因此而失去参与决定的资格。在1968年的“灰姑娘第一案”,[20] 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开始裁决的同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它“有理由相信”被告违法。联邦地区法院判决贸易委员会的这一行为表明了先入为主的成见,而这是准司法程序所不能允许的。然而,联邦上诉法院明确推翻了这一决定,并指出贸易委员会有义务告知任何它所知道的不公正或欺骗商业行为。在本案,委员会只是在裁决之前提醒当事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在1970年的“灰姑娘第二案”,[21] 狄克逊的讲话似乎表明他认为本案所涉嫌的行为违法。他通过举例来说明他的观点,但并没有提及任何当事人。法院判决,联邦贸易委员有权力和义务告知公众有问题的商业竞争行为,但也同时批评了个别委员的处理方法。“尽管这两种行为——委员会的新闻发布会和委员对先入为主决定的公开表述——在表面相似,但在实质上显然不是同一个数量等级的问题。”[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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