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说,实质正义和经济效率就是一致的,如果这个经济效率是社会的、长期的、多数人的。正义正是人们在长期的历史中,在社会的博奕中,逐步形成的,而推动这种博奕的力量,正是社会效率。如果说社会效率和正义有什么不同,就是亚当·斯密所讲的,当每个人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的时候,就会是对社会总体利益的推动,即“以义为利,圣贤平正道理也。尧舜利用,尚书明与正德厚生并为三事;利用安身,利用刑人,无不利,利者义之和也,易之言利更多……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记其功”[103]。如此,社会效率和实质正义不过是实现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
十、效率的边界:具体与抽象
经济学作为一门不断发展的学科,也是存在着不同的效率观念的,效率的不同定义,几乎和法律的正义一样混乱。
不过,和法学中出现了将形式正义作为一个“教条”一样,经济学中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就是对“一般均衡”的崇拜。所谓一般均衡,简单地说,就是市场是实现自由交易的,而交易则是个体改善自己的效用状况的手段,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不是愚蠢的话,按照两个标准:第一,多多益善,多比少好;第二,偏好的逻辑是可以传递的,你喜欢苹果多于梨子,喜欢香蕉多于苹果,就意味着喜欢香蕉多于梨子,在这种前提条件下,一个纯粹的交换经济可以达到每个人都完全满意,而且不再交换。
在这种情况下,也意味着有一个普遍的效率,即一般均衡状态,这是我们能够达到的最好结果。每个人得到其所应得的,这也是一个正义的状态。著名的《法学总论》开篇就告诉我们,“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104]。
显然,新古典经济学的这种一般均衡的观念,在制度经济学之后,以及博奕论的发展之后,都被抛弃了。当我们考虑交易成本的时候,意味着不同的制度会影响到效率,这意味着效率不仅仅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技术);更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不同的制度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应当在该社会条件下得到评价,而不是抽象的今天的价值观念的评价。这就使得经济学越来越靠近社会现实。
对一般的市场效率的追求,导致了反垄断法的产生。自由竞争就是有效率的,而任何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都会损害竞争。但随着经济学的发展,对效率的本身认识则越来越深入,效率不再是一个一般化的概念,不再简单地等同于自由竞争。美国在1983年将“有史以来”最大的企业――AT&T,拆成了8个部分,但20年之后,许多学者开始质疑,这种拆分导致了美国在电信技术领域优势的降低。同样,反垄断法中的两大学派,代表传统的哈佛学派和代表经济理论的芝加哥学派,也出现了很多的分歧。反垄断法的实施常常变得不稳定,受到更多的政策性影响。
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效率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具体体现在反垄断法中,就是“市场的范围”和“市场的周期”。反垄断案件常常变成“市场范围”的争论[105],一个企业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可能构成了垄断,但放在全国市场乃至全世界市场之中,就可能不会构成垄断。这是为什么波音可以兼并麦道的原因,全世界的飞机市场就这么大;但沃尔玛就可能遭到批评,因为它侵害了许多地方的零售业。产品、服务的特性不同,考虑的范围不同,效率就可能发生变化。
因此,简单地判断存在不存在一个理想的效率,是一种形式主义的经济学,对此许多经济学家已经提出了批评。市场、自由竞争不总是有效率的,许多事实说明了这一点。反过来说,政府也不总是有效率的。正如诺斯所说,政府既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常常也是经济衰退的人为因素。换言之,回到了老问题:如果市场就是有效率的,为什么还会存在企业呢?显然,企业有企业存在的效率,而市场有市场的效率,决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和企业内的交易成本(管理成本)的比较。强调一个普遍的、类似一般均衡的效率,就像我们的政府总是盯着GDP一样的虚幻。
正如经济法所要处理的公用事业一样,高速公路、城市供水、社区供电等等,是由政府来“make”还是来“buy”,是一个效率的标准。在这个简单的道理中,大家常常忘记了,政府的支出总量并没有减少,它不是一个简单的“缩减政府边界”的问题,在英国的许多铁路私有化之后,政府并没有放弃控制权,而只是减少了瞎指挥。经历了80年代的私有化浪潮之后,现在许多学者也指出,由于私营企业追求利润(短期利益),另外一些目标,诸如方便人民等等方面也遭到了批评,这几年又开始有重新国有化的争论。这说明,当我们的具体目标不同的时候,效率也就不同,稳定经济生活,充分就业,福利健康水平的提高,等等也是效率的体现。如果考虑就业目标,你凭什么说国有企业没有效率呢?那是因为你总是盯着体现为货币的短期经济利益。
如果我们的眼光放长远一点,有些没有效率的制度、机制,就会发现它是具有效率的。许多学者常常批评古代社会的身份制度,觉得不自由、不平等、束缚了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待中国的儒家思想。但事实并不这么简单。经济学家指出,当团队中的个人工作如果是多种的,则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就比较缺乏激励效率,而更多地应该采用固定工资和职位升迁制度[106]。同样,社会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的自由交换方式组织起来,而科层制度、等级制度可能更有效率[107]。而儒家正是如此,将社会分成了君子和小人,采用等级制度组织起来。给君子和小人分别支付不同的价格,比如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而这是中华帝国能够2000多年不倒的重要机制。那我们能简单地说,儒家制度是缺乏效率的吗?同样,我们在另一篇文章中也指出[108],中国被视为残暴、落后、野蛮的(现代刑法学家的批评)连带责任,则是国家低成本的治理机制,的确,一部分社会成员遭到了更为严厉的处罚,但不要忘记了,仁政是中国古代一直追求的。如果要采用个人责任,就需要更多的国家支出,更多的收税,而中国大部分历史时期都是三十税一,和中世纪欧洲的什一税比起来,大部分社会成员则是受益者,在个人责任下,就需要更多的军队,更多的警察,更多的官员。这两者之间的效率,不能简单地比较的。
所以我们说,效率是受制于既定的制度、既定的社会条件、历史状况、自然条件的,同时,还受到我们的眼光多大(空间),多远(时间)的限制的,没有一个普遍的,任何时期,任何阶段,任何情况都适用的标准。正如今天的制度经济学所揭示的那样,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人的理性的状态,个体性的策略行为,产品的特性等等,都会影响到效率。
这样,经济法的社会效率就和实质正义、社会本位一样,是具体的、历史的,植根于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之中的,它取决于我们的社会博奕、历史进化,以及特定的制度。不用说,从教条主义下解放出来的经济法,应该更多地将目光投入社会现实,应该更多地关注国计民生,这就是社会本位。
结语
在本期的漫谈结束的时候,让我总结一下:我们的知识、眼光、思想是我们对世界了解的基础,但也限制着我们的认识,而世界是怎么样的,更多地受到我们自身的限制。经济法就是在传统法律部门的盲点之外,发展出来的。而社会本位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它是来源于经济法对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率的强调的。这是它之所以有别于传统学科的根本所在。
鉴于篇幅的限制,我们这一期只能探讨到这里。在下一期中,我们将在解决了目的问题之后,来解决手段问题。它将更多地涉及到经济自由、经济民主,以及更多的经济学原理,来阐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如果可能,我们还将进一步讨论经济法的组成和体系。
【注释】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4页。
前引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第145页。
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8页。
《孟子·卷十一·告子章句上》
See D. K. Lewis, Convention: A Philosophical Stud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See Geoffery M. Hodgson, Economics and Utopia: Why the Learning Economy is not the End of History, Routledge, 1999, Preface, PXV.
表述参考了张维迎:《博奕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P15页。
See M. Olsen,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3.
参见 邓峰:《合同的经济结构与社会治理机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出站报告,2003年。
对其他机制的探讨,可以参见 张维迎:《法律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R. C. Ellickson, Order without Law: 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Eric A. Posner, Law and Social Nor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以及 前引邓峰:《合同的经济结构与社会治理机制》。
有学者对此已经有梳理和批判,参见 史际春、陈岳琴:《从市民社会到经济国家——由民商法到经济法的时代跨越》,《中国法学》
有学者不加分析的说,“市民社会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得以确立的重要基石”,参见 马长山:《市民社会理论:法学现代化及法治研究的新视角》,《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不知道这一论断从何而来,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是一个基本常识。
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3页。
参见 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Aristotle, Politics, Book 3, Chapter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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