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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和社会本位(下)

  
  “一切事物都应用同一种东西来度量,这种东西真正来说就是使用,它把一切联结了起来,如若人们什么也不需要,或者没有同一的需要,也就没有交换或统一的交换。这种使用的交换在习惯上就发明了货币,它的名字叫法币,因为它不是由于自然而存在,而是依据法律而存在……使用似乎是种把事物联结起来的东西。显然,倘若不在双方相互的,或单独一方的使用推动下,也就不会有什么交换……倘使现在没有需要,这个需要是在将来,那么货币就是所预期的交换的保证,因为只要带着它就应该得到所要的东西……货币作为一种尺度,可将一切事物公约,加以等价化”[86]。
  
  而货币作为一种交换的方式,还需要计量的尺度不断发展。这可以理解为什么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如何紧密地和会计制度联系在一起。商业法律和民事法律的不同之一,就是在于来源于地中海的商法,和银行、货币、信用体系紧密相关;而经济法,则更和管理会计、公共会计等联系在一起,换言之,基础会计的发展,促进了无形资产、信誉、商誉的法律体系,从而促进了交换(合同制度)的扩展[87];而以衡量企业为核心的管理会计、公共会计的发展,则促进了经济法的发展,许多难以判断的财产价值可以得到衡量,这是得以实现经济正义的“货币”。如果企业的价值我们不能正确地衡量,则只能采用“主观效用”的标准,或者说,采用大陆法系的“有体物”主义+“交换中的意志自由”。毫无疑问,大陆法的有体物主义,是大陆民法的核心立足点,而这更多地和土地私有制度相联系[88]。这也是民法和商法经济法精神如此迥异的原因之一。法官不能判断交易中所包含的“价值”的多少,许多工业产品中不能判断其“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采用双方的意志自由,在古代法律中,法官可以根据“共同良心的义务”(common calling)的权力和能力丧失了,实质正义难以实现了,因此而走向了程序正义。
  
  尽管如此,仍然有很多东西我们很难用货币来表示,比如知名度、商誉(好的名声,good will)等等,或者说难以被计量的,难以找到亚里士多德“法币”的东西之间的比较,如何解决?从法国经济学家杜伊普特开始,采用两个概念来表示:边际和替代。由此,希特勒宁要大炮不要黄油;孟子说的舍生取义;蒋介石的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都是可以用来作出经济学的分析,这意味着经济学处理的是“选择”,而不是局限于生产、消费、流通。当然,最早的经济学属于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在某种程度上是特定的政治观念的经济学体现,比如“物竞天择”的进化论,这些痕迹在今天仍然存在。从剑桥大学的马歇尔开始,进入了马克思主义批评的“庸俗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丢掉了“政治”两个字,从而放宽了经济学的研究领域[89]。
  
  但是,新古典经济学仍然存在着我们前面所说的法学中的“机械唯物主义”的问题,也就是说,新古典经济学的效率是“普适化的”,认为可以达到一般均衡,这和传统法学认为可以实现一个“形式正义”是一样的。新古典的经济学家们,他们忽视了制度的成本,换言之,采用什么工具来达成目的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的,这就是制度经济学的提出。换句话说,他们总是在考虑多少土豆可以变出更多的薯条,但是忘记了炸薯条机也是需要消耗能量的,忘记了不同的炸薯条机、切薯条机的效率是不同的。
  
  一个比较完整的考虑,应当既包括对土豆的认识,对薯条的认识,还要包括对工具的认识;法律也是如此。不同的法律规则,不同的法律制度,达成同一个正义的目标,会有不同的效率,特别是在经济领域,这种差异会更为明显。这就是经济法之所以存在的理由所在,第一,你必须回答法律和其他的社会治理有什么不同,为什么法律更有效率;第二,你必须回答采用经济法为什么比其他方式更好;第三,在经济法的不同理念之中,那一种更有效率。因此,当我们考虑如何实现实质正义的时候,我们就是在考虑不同机制的效率。
  
  经济法追求的社会效率,体现在各个法律部门之中。经济法更强调合作,考虑整体的利益增加,是“做大蛋糕”,而不是“分蛋糕”,相比之下,民法的物权总是试图要分割财产,不落实到个人手中决不罢休。在各个部门制度中,比如政府采购,强调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国有资产管理,体现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当然具体如何操作,有可能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反倾销制度中的国内产业发展;反垄断制度中的竞争原则;公司制度中的公司价值最大化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效率和效益有着微妙的不同,一些不熟悉经济学的学者更强调法律的效益观[90]。这一方面可能是法学学者对经济学的误解,认为经济学家就是“唯利是图”的人,而法学家则是“寓于义”的君子,效率更强调经济利益,而效益更强调社会性;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我们在上面已经介绍过了,运用替代和边际,非经济生产行为一样可以进行分析。另一个方面,可能是法学学者在谈到效益的时候更注重总量,不过,这也是不对的。效益更多的是量的概念,比如中国的GDP是美国的多少分之一;而效率则是比例的概念,考虑效能,中国取得的增长耗费了多少能源、劳动力和原材料。显然,效率更为合理。
  
  但经济法所追求不是个体效率,而是公共利益得到体现的社会效率。目标是广泛的,劳动就业、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等等,用现在流行的术语来说,“可持续发展”、“国家能力”。这和经济学也是一致的,许多对经济学存在误解的人,总是认为经济学是个体主义的利益、效率至上,这是错误的。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是说“每个人在追逐个体利益的时候,其结果是社会利益得到了促进和发展”,其重点是后半句,“人人为自己”,不过是一种手段。
  
  社会效率是社会本位的判断标准,而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实质正义也是社会本位的表现之一,在经济法中,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率两者是重合的。
  
  九、效率、平等和正义:义利之辨
  
  效率和平等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相当大的冲突[91],这毫不希奇,对于经济学而言,全部理论都在反覆地证明,对不同的产品确定不同的价格才是最优的。同时,效率和人权也会存在着冲突,人权是个人的“德性”决定的,而效率则是站在社会或者集体的角度上来说的,这必然也会发生冲突。
  
  经济法的许多制度都体现了效率对平等的冲击,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呢?还要制定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很多的不平衡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对生产厂家的歧视,而这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没有任何人施加暴力和胁迫;为什么要采用经济规制来限制许多企业的行为呢?企业的兼并、收购常常受到政府的反对或者赞成。微软试图收购Intuit公司,而美国司法部反对导致收购流产[92];得到了国防部的支持,从1992年开始,美国20多家军工企业兼并成三家[93]。在这些不同做法的背后,仍然是“歧视”。更不用说反垄断了,大企业就一定是坏蛋吗?扶持民族产业,实行市场准入,外商进入中国产业的鼓励和禁止,这些不都是各种各样的歧视吗?但这些都是效率的不同体现。
  
  为什么要歧视?这首先要问为什么要平等?是因为人人生而平等吗?但不可能,我们一出生就是不平等的,身高、肤色、国籍、民族、性别、身体健康与否等等,可以无穷无尽的数下去。正如我们已经分析的,平等不过是一种形式正义,而需要借助于人权的概念,但人为什么有这个权利,而没有哪个权利呢?在对不同的权利的选择之中,仅仅依赖于平等和人权显然缺乏一个标准。这说明我们需要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实质正义,而当我们在经济领域中,正义的标准就和效率发生了重合。
  
  之所以两者会发生融合,是因为效率如果是社会的,长期的,就会和正义相一致。当一个人注重短期利益的时候,才会和正义发生冲突,法律也是如此。举个例子来说,我们为什么要守信呢?因为讲信誉才能得到长期的利益。一个守信用的人,在一个社会中,可以得到更多的交易,更好地改进自己的福利状况[94]。而许多的正义,实际上都是在长期的社会博奕中演化出来的,而遵守这些博奕规则,才能得到更好的社会效率。
  
  事实上,正义和效率的关系,中国2000年来的儒家知识分子始终是关注这个问题,并且有了很好的答案的,这就是历史中著名的“义利之辨”。
  
  义利问题,尽管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无非是角度的不同,或者说是使用的概念的不同。儒家所指的利是个人的利,短期的利,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95],还说,“放于利而行,多怨”[96];荀子进一步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故义胜利为治世,利克义者乱世”[97]。而墨子则言利,这个利是“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98],墨子的利,是公利而非私利,是天下的利,因此,“义,利也”[99]。
  
  这就是中国古代的义利之辨的全部,当把利放在公利、天下之利的时候,和义就是吻合的,比如反对私利的董仲舒,也说“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春秋冬夏皆其用也。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好恶喜怒而备用也”[100]。程颐则明确地指出了这个问题,“孟子辨舜跖之分,只在义利之间。言间者,谓相去不甚远,所争毫末尔。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才出义,便以利言也。只那计较,便是为有利害。若无利害,何用计较?利害者,天下之常情也。人皆知趋利而避害。圣人则更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不当为,便是命在其中也”[101]。“赵景平问:子罕言利,所谓利者,何利?曰:不独财利之利,凡有利心,便不可。如作一事,须寻自家稳便处,皆利心也。圣人以义为利,矣安处便为利”[102]。最典型的则是《周易·文言》的“利者义之和也”。
  
  古代中国的知识分子,类似朱熹、陆象山等等,都将义利之辨作为头等大事来处理,因为这涉及到正义的核心问题。而他们的结论,和我们今天的social norm、法律经济学对此的探讨是一致的,当然也和我们的经济法一致的。
  
  不仅仅他们和经济法是一致的,古代西方的知识分子也是如此,如果我们准确地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法币”,作为一种等价物,将一切连接起来的法律创造物,就会发现,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使用”、“法币”,就是我们所说的标准,是我们所说的正义。
  
  我们常常说,秦始皇统一了中国,“书同文、车同轨”,统一了度量衡,如何如何地促进了国家的统一和发展。度量衡是一种标准,而现在中国的手机标准,也是一种,进一步说,货币也是如此,互联网的协议也是如此,而这些标准就是一种法律和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短期内,采用哪种标准是一个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谁的“权力”大,谁的影响力大,谁制定的标准就会最后被采用,包括法律规则也是如此;但我们如何知道中国人制定的手机标准,别人会不会采用呢?我们要在自己的利益和别人的利益,在短期的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权衡。美元主导着世界的货币体系,为什么大家都和美元挂钩呢,或者大量地持有美国的货币呢?一方面,这意味着美国的政府对货币的态度比其他人负责任,如果美国政府天天印钞票,为了短期利益,大家就不会手持它的货币了;另一方面,对其他国家来说,持有美国的货币要比持有欧元、卢布,或者是人民币乃至越南盾要有利。没有人相信,美国货币是美国权利的必然产物,在这场国际货币的博奕中,长期利益就是正义。国家尚且如此,何况个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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