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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家的法律诠释观(下)

  
【注释】  两书均有中译本行世。前者由蒋兆康翻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出版;后者由苏力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
特别在当代中国,以朱苏力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通过对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的刻意张扬和阐述,使法律的不确定性理论得到了不少人的支持,从而形成了一股主要以北大一些青年学子为代表的(正式)规则怀疑主义。学者们相关论述的重要理论支持之一就是波氏的有关学说。在不少人的观念中,波氏也是法学界后现代主义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事实上,波氏在哲学上倚赖于新实用主义者罗蒂,故说其是后现代主义法学者似乎并无不当。
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5页。
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4—345页。另外,在《法理学问题》中,他也借德沃金的论述区分了“法律”一词的三种含义:“首先是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制度的法律;这就是我们问初民法律是否真是法律时所诉诸的意义。其次是作为许多套命题集合体的法律——所谓“套”我们指的是诸如反托拉斯法、侵权法、欺诈条例(the Statute of Frauds)等。第三种是作为权利、义务和权力的一种渊源的法律,就象在‘该法律禁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者来继承遗产’这句子中的法律。”见该书中文版第280页。
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2页。
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2页。
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第9页。
参见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第333页。
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第341—342页。
波氏在论述有关目的性诠释时,曾谈到了所谓“交易诠释方法”,它是指:“试图确定体现在被诠释的成文法中的交易并落实这种交易”的情形。一般而言,它也可被归之于目的性诠释中,但它却具有自身特点:“即在此真正有关的目的并不是推动这一立法的派别的目的而是立法本身的目的,尽管该立法中也许包含了妥协。但这只是一种语义上的调停而不能令头脑实际的人满意。如果不能识别目的,目的性解释就毫无用处, 而妥协的存在使目的难以并经常不可能识别。最后,请注意交易解释方法对法律实证主义者的吸引力:司法机构轻松自信地落实这种无道德的、完全是再分配性质的成文法,这是法律和道德分离的典范。”(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第353页。)
参见刘星著:《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广东旅游出版社1997年版,第290页以下的论述。
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第345、378页。
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第376页。
参见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第342页以下。
在此,特别要感谢美国巴尔的摩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Mortimer Sellers先生通过电子邮件为我提供有关费氏的详细材料。
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制探索未来》,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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