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森斯的理论模型试图囊括所有的社会现象,有点像爱因斯坦的理论意欲解释整个物理世界一样[19]。帕森斯认为,整个社会是一个大的系统,其他由诸多子系统构成。系统作为行动的框架,需要四种基本环境,即生理环境、心理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这四种环境构成了一个总的行动系统的四个子系统,这四个子系统对应于系统的四种功能,即自我适应功能(Adaptive function )、目标达成功能(Goal attain function )、平衡整合功能(Integration function)和潜在维修功能(Latent pattern maintaining function)。这样,就形成了从生理、心理到社会、文化四个子系统构成的由低到高的层级结构,并由这样的结构相应地形成各不相同的功能。而上述的结构和功能,在各个不同层次的系统中都是具备的,因而可以成为一般的分析工具,这就是帕森斯著名的AGKL模型。
帕森斯认为,从整个大的社会系统来看,上述的四个子系统,又可以进一步对应于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四个方面。与适应功能直接相关的是消费、流通等经济活动;对于集体目标的追求即为政治;社会的团结、不同方面的整合主要靠法律或其他制度;而最深层次的影响系统的潜在发展能力的则是文化[20]。
由于帕森斯的理论模型对于分析整个社会系统都有一定的意义,因而尽管后来受到了一些批评和质疑,但在许多方面还是很可取的[21]。特别是对于分析经济法理论,理解经济法的问题,也都是很可取的。
例如,依据帕森斯的AGIL模型,从适应功能的角度说,经济活动是基础,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首要要满足生理需要,这是确保人类行为系统能够持续存在的前提。而经济活动本身,则恰恰是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如果没有经济活动,当然也就无所谓经济法;同时,如果经济活动在很大的程度上发生了变化,则经济法也要随着作出修正。可见,经济法本身虽属上层建筑,但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基础。经济法系统只有从经济活动中不断汲取营养,获取支持,满足来自经济活动的相关需求,经济法系统才能不断作出自我适应或调适,使自身得到存续和发展。
此外,从目标达成的功能来看,研究经济法系统,也必须关注各类主体的目标追求和目标实现,特别是要明确不同的市场主体和调控主体的目标各是什么,还要关注为什么会出现目标落空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以及为什么会存在信息经济学中所研究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什么会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为什么会产生大量的消费者问题,为什么集体行动可能会无效或低效,等等。这些问题,都与不同主体的目标追求有关,也与不同政体所追求的广义上的政治有关。从目标达成功能的角度来研究经济法的主体系统,分析各类主体的目标、利益,对于有效地平衡各类主体的利益,确保各类目标之间的协调和合法性,从而确保经济法系统的有效性,是很必要的。
上述的目标达成功能与平衡整合功能密切相关。事实上,在经济法系统中,由于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因而在很多方面,目标不可能很一致,从而可能影响系统的稳定,也可能带来调整的失控,这就需要对各类主体的目标和利益进行有效的整合,以保持系统的稳定和有效。而能够有效地进行整合或称一体化的重要手段,则是法律和相关的制度。为此,经济法系统的功能发挥,对于实现整个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的有效运行,都有积极的意义;
无论是经济活动还是政治追求,无论是法律构筑还是制度建设,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特别是价值追求、历史传统等因素。因此,不易变动的文化因素,实际上对于整个系统的维持和修复都起着主要的作用,这就是潜在维修功能的体现。在经济法系统中,同样要体现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价值追求,以及法律传统,并可能体现为兼顾公平与效率、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基本宗旨,体现为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公正等基本原则或相关制度。这些体现了价值追求或法律传统的宗旨、原则或制度的存在,会在经济法系统的局部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对整个系统进行潜在的维持和修补,以使整个经济法系统继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由此可见,结构功能分析对于研究经济法系统的相关问题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但是,要深入进行结构功能分析,还应对结构、功能方面的问题分别作出专门的探讨,下面就简略地做一点讨论。
2、对结构问题的探讨
如前所述,对于结构的认识在不同学科的学者那里是存在许多分歧的。但在社会学上一般认为,结构是指“一套相对稳定的和模式化的社会单位”,每一种结构都是由相互依赖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模式构成的[22]。
迪尔维热认为,社会结构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等级与权力,另一个是组织。其中,等级与权力的问题体现了社会结构的第一个要素,即不平等。它体现的是系统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对此前面在探讨系统的层级性时已涉及到。而组织的问题,则主要说明的是构成系统的那些相互依赖的各个部分本身,主要涉及到各类组织的功能问题。
结构功能分析离不开对结构、功能的分别探讨,以及对两者关系的探讨。从根本上说,由于是特定的结构产生了特定的功能,因而结构比功能更重要。经济法要调整体制关系,而体制关系主要与结构有关,特别是与结构的“不平等要素”有关。一国在调控和规制方面实行什么样的结构,如何在相关主体之间进行有效的分权,直接会影响经济法系统的功能的发挥。在结构不合理、权力错位或缺位、模糊的情况下,很难产生良好的系统功能。事实上,改革主要是使结构发生变化,因为不同的系统要素会使系统功能产生非常大的变化。所以,无论是各类体制改革,都要使结构发生变化,因而不仅要改革生产关系,也要改革分权关系。而改革直接带来的,是经济法的法制系统中的立法体制、执法体制等方面的变化,也可能带来经济法理论系统中的主体结构、权力义务结构乃至责任结构的变化。
此外,经济法理论的展开,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二元结构”假设。对于不同类型的“二元结构”的分析,实际上也是系统分析中的结构分析。因此,无论是理论—认知层面上的二元结构(包括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等二元结构),还是经济—制度层面上的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带来的制度上的差异所形成的二元结构(包括城市与乡村、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南半球与北半球、东部与西部等二元结构),以及社会—文化层面上的二元结构(包括传统与现代、工商文明与农业文明等二元结构)。上述二元结构,都对经济法系统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能够对上述二元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则不仅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系统本身的结构,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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