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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系统的系统分析

  此外,通过系统分析方法的探讨,还应看到学科之间的交融和沟通。特别是经济法不仅跟经济学、社会学有密切联系,而且跟政治学同样有密切的联系,这是不应被遗忘的。此外,在研究方法方面,这些学科可以共用一些基本的研究方法,系统分析方法就是其中之一。系统分析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的成功,已经为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应用提供了很好的示范。过去,人们主要把系统论的一般原理主要是应用在法制系统工程方面,这固然很好,但还很不够。系统分析方法当然还可以进一步扩展到其他领域。对于整个经济法系统进行深入的、多层次的系统分析,应会取得很好的收效。 
  另外,通过系统分析方法的应用也不难发现:在社会科学中,无论是法学还是经济学,无论是政治学还是社会学,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制度,各个学科都在从不同的角度在探讨制度,以及与制度密切相关的广义上的权力。而在分析制度方面,人们往往在援用着各种类型的方法,如形式主义与反形式主义的方法;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方法;理性选择与行为主义方法;演进主义与建构主义方法;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方法,等等。诸多“二分”的方法,以及各类方法之间的争论,反映了分析复杂演化系统的困难。因此,在分析复杂的系统的时候,不应忘记运用系统论提供的一般分析方法,它虽然较为一般,往往较为宏观,但实际上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对于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相互影响等问题的把握,对于在制度建设上究竟应采自由主义立场还是干预主义立场,究竟应遵循演进主义原则还是建构主义原则等,都会产生重要影响[27]。因此,系统分析的方法并不是孤立的和泛化的,它往往会对其他研究方法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对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相应的作用。 
   
  
【注释】  现有的法学方法论方面的著作,往往更加关注法律的解释方法,如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Karl Larenz的《法学方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等。这些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当然也是重要的,但还很不够。与传统的法律相比,经济法需要在方法论上作出更多的探讨。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曾经有一些学者很关注运用系统论的方法来研究法制建设的问题,并因而提出了“法制系统工程”之类的概念,并出版和发表过一些著作和论文,也有学者将此类研究总称为“系统法学”。参见熊继宁:《系统法学在中国——纪念全国首届法制系统科学讨论会召开15周年》,载于《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应当说,这些研究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制系统工程”的研究。
现代系统理论,既非起源于社会科学,也非一个创造。系统思想虽早已有之,但直到1955年,贝塔朗菲才提出建立一个新的学科,即一般系统论,以发现和阐述对所有的一般系统都有效的原则。参见玛格丽特·波洛玛著:《当代社会学理论》,孙立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32页。
俞可平著:《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参见前注引波洛玛著:《当代社会学理论》,第133页。
可参见塔尔科特·帕森斯等著:《经济与社会》,刘进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参见刘瑞复著:《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4、25页。
参见前引刘瑞复著,第21页。
科学哲学家罗德纳(Richad Rudner)在其著作《社会科学的哲学》(1966)中曾强调,理论就是“一套系统地互相联系的陈述”,因此,理论研究的重要目标就是发现相关事物的内在联系。参见波洛玛著:《当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5页。
关于调制行为的一般观点,参见张守文:《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这两位人类学家认为,每个社会都是一个整体,其特征是不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构造,必须从整体来解释才能了解每个特殊成分。参见前引迪韦尔热著,第185页。此外,也有人认为,至少是功能方法可以前推到社会学的奠基人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那里,恰恰是在孔德之后,19世纪中叶的英国社会学家赫伯特·斯宾塞才提出了有机体理论,并进而影响到后面的结构功能方法的运用。参见前注引波洛玛著,第19-20页。
对于“结构”这个术语,不同学科的学者认识并不相同。在社会学上,许多学者仍然在生物学、建筑学的词源上的、一般词义上来使用,主要是指建筑物的构造方式、人体的结构等,或者引申为一个整体的各个部分相互构成的方式。因此,社会结构是指一个集体各个部分的相互构造。参见莫里斯·迪韦尔热著:《政治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4-105页。
这是阿加西和瓦特金斯等对于整体主义的概括。参见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4页。
可参见Karl Popper, The Poverty of Historicism. London: Routledge&Kegan Paul,1961,P158;以及前引卢瑟福著,第36页。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而产生的经济法就是现代法,这在经济法学界已争议不大。参见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以及《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366页。转引自前注引俞可平著,第16页。亦可参见该书的中译本,王浦劬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他认为,系统的方法非常重要,但到现在还没有遇到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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