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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系统的系统分析

  从整体意义上进行分析之所以很有必要,还因为经济法与许多总体上的概念密切相关。例如,宏观调控解决的是经济上的总量平衡问题,无论是对总供给的调控,还是对总需求的调控,都需要从总体上来把握;此外,宏观调控涉及到整体上的政策协调,因此,必须从总体上协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等各类政策,这样才能实现宏观经济的总体目标。可见,对关系到宏观、总体的经济法,本身就需要进行整体分析。 
  整体主义强调,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以及社会整体对于其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影响,应当说,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这些认识是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的。例如,在宏观调控领域,必须认识到:一个国家只是局部地区、个别产业、一部分人的发达是不够的,还应努力实现整体的发达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还应强调整体的合力。同样,只有各类政策的协调配合,各类经济法制度的协调并用,才能在整体上实现更好的效果。此外,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广义上的社会整体无疑对个体的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2、整体分析方法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意义 
  对于经济法的理论系统进行整体分析,是很必要的。经济法理论因其发展较为晚近,且与变动不居的经济、社会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基于学者个人的有限理性,对经济法的认识不可能很一致,从而出现诸说杂陈、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的局面。应当说,从认识的过程来看,这是非常正常的,也是实现经济法理论繁荣的必经阶段。但是,如果在重要的领域长期缺少共识,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理论的成熟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对经济法理论作出整体分析,确实是很有必要的。 
  从系统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的理论系统同样应当是相对和谐统一的一个整体。因此,从维持系统的存续和良性发展的角度,经济法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应当是相互协调统一的,而不应当是支离破碎、前后矛盾、逻辑混乱的。因此,从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和谐性、统一性和完整性的角度来看,应当对经济法理论进行整体分析,特别要考察和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作为整个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它能否同后面的各个具体理论保持一致,尤其是能否与经济法上的体系理论、主体理论、行为理论、权利结构理论、责任理论等达成内在一致。此外,经济法的理论系统,一方面是由各个具体的理论构成的,另一方面其本身也要有自己的目标和内在逻辑线索,并由此统领各类具体理论,由此便涉及到整个理论的构建目标(事先设定一个基本的目标,恰恰是整体主义方法的一个基本假设)。如果能够找到经济法的力量系统的总体目标,则对于把握经济法理论的总体方向,完善和协调各个具体的理论,无疑是很重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现存的某些“经济法理论”,如果对其进行整体分析,则会发现,其“理论整体”与其“具体理论”并不完全契合,因而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基础理论不能指导具体制度理论,以及从调整对象理论不能伸展和推导出后续各类相关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体系理论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恰恰是某些学者认为经济法理论尚不成熟、不完善的重要理由。因此,经济法学者应当在“大胆假设”之后,还要扎扎实实地进行“小心论证”,以宽容的胸怀,不断学习,不断完善经济法的理论。 
  尽管经济法理论的完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个部分的具体理论的完善,但是如果缺少经济法整体的基本理念,缺少对经济法宗旨、产生基础、需解决的问题的总体把握,则各个部分的理论构筑,往往会有失偏颇,很难有效地协调起来。因此,如果能够对现存的各个具体理论进行总体分析,不断对其进行琢磨切磋,则各个部分理论就有可能通过不断磨合,而更加协调一致起来。可见,通过对经济法理论整体上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各个部分存在的不一致的问题,不断地对整体问题和具体问题进行修正,使认识更加一致,可以作为完善经济法理论的重要方法。 
  要实现上述目标,在总体分析上,要考虑经济法理论展开的前提问题或称基本假设问题,在肯定某些“公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找到经济法的特殊问题,既而确立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产生基础、宗旨原则、基本范畴等方面的特殊之处,从而使整个经济法理论得以在更加广阔的领域和坚实的基础上展开,这无疑有助于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通过整体分析的方法,还有利于找到经济法理论的一些缺漏之处。例如,经济法上的行为理论、责任理论,以及经济法实施理论,等等,在现有理论中尚待建立和/或完善。由于这些理论,是实体法价值的有效体现所不可或缺的,因此,经济法理论在研究上有必要加强上述领域的研究。 
  此外,从整体分析方法来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系统,对于经济法系统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这同时也意味着经济法系统是有“边界”的。而经济法系统的边界,正是多年来经济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经济法系统的边界,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要相对独立于其他各类部门法系统;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对其“勘界”、“定界”的过程中,必然要发生与其他部门法系统如何分界的问题,同时,也提醒人们注意经济法系统与相关部门法系统的关系。对于此类问题,在经济法学上主要是在有关“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之类的问题中进行研究,同时也牵涉到后面还将探讨的经济法体系中有关结构功能分析的问题。 
  3、整体分析方法对经济法制度建设的意义 
  整体分析方法不仅对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价值,而且对于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度建设方面,同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争相对应,始终存在着建构主义和演进主义之争。前者强调国家在制度的确立和变迁推动方面的重要性;后者则强调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应当是自然演进的,而不应是国家进行认为推动的,因为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为地设计制度会存在很多弊端。这种争论一直延续至今。 
  建构主义的思想和方法在根本上与整体主义是一致的。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非是在单一向度上展开的,而恰恰是国家的推进和自然的演进双向并进。只不过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两类制度的成因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而已。事实上,从形式上看,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在制度创设方面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中国政府在推进市场经济的各类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然,从实质上看,还需要关注制度的运作实效问题,这是另外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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