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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系统的系统分析

经济法系统的系统分析


张守文


【全文】
  一、引 言 
  经济法理论的全面深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方法的创新[1],这已成为普遍性的觉察。鉴此,已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法律经济学等新兴研究方法,以求借此推进经济法的研究,这无疑甚为可取。但在某些情况下,也许还应注意:一些新出现的方法,或者是冠以新名称的方法,未必就是研究方法的创新;而某些具有“广普性”的一般的“通用”方法,只要运用得当,也同样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化——“系统分析”即属于此类研究方法。 
  在法学上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有些研究方法是具有共通性的,如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等。诸多的研究方法,又往往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整体主义的方法,一类是个体主义(或称个人主义)的方法。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分野,对于学术研究的影响巨大而广博。许多大师的最灿烂之处或最多微词之处,往往就是其突出的整体主义或个体主义的方法、立场或主张。但时至今日,人们已越来越能够冷静、客观地评价各类方法的功过得失,因而在研究方法上也越来越走向宽容和广纳。这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同样会有影响。 
  由于新兴的经济法涉猎深广,因而所运用的研究方法自然也应经纬纵横,以多维审视,力戒缺漏。为此,在经济法研究上,不仅应关注近些年来较为流行的、增势强劲的个体主义的方法,而且也应关注同样有重要价值的整体主义研究方法。有鉴于此,本文在此拟从整体主义方法的角度,探讨经济法领域的系统分析方法。 
  系统分析方法本来是一般的分析工具,但由于在经济法方法论方面的探讨鲜见,加之在方法上人们往往容易求新猎奇,因而对于系统分析方法近些年来并未予以关注[2]。本文认为,系统分析方法仍不失为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重要研究方法,在法学上重构“法律系统分析方法”,同样会产生其积极的影响,并会有助于解决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方面的许多重要理论问题,也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许多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拟探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系统分析方法的形成与选择;2、系统分析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上的运用;3、对于系统分析方法的价值评价;4、简短的结论。 
   
  二、系统分析方法的形成与选择 
  系统分析方法,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系统分析方法,也包括在各个学科研究上具有较好适用性的、具体的系统分析方法。为此,下面有必要对一般的系统分析方法先做巡视,然后再对经济法上具有良好适用性的系统分析方法予以遴选,以使其在经济法上可具体操作。 
  (一)一般意义上的系统分析方法的形成 
  系统分析方法(systems analysis approach)是一般系统论所提供的重要方法。狭义的系统分析包括一般系统分析、输入—输出分析;广义的系统分析还包括结构功能分析等。上述系统分析方法的形成,得益于系统思想的发展和现代系统论的提出。 
  系统思想与前述的整体主义的思想是直接相关的。以古代中国、印度为代表的早期东方国家,曾产生了一批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先哲圣者,他们的整体主义世界观已经蕴涵了系统的思想。在古代西方,亚里士多德已经明确地提出了“整体大于部分”这一基本的系统思想(这也被认为是系统理论中的基本命题)。上述的系统观点和系统思维,为后继者进一步提出系统理论,特别是为美籍奥地利科学家贝塔朗菲(L.V.Bertalanffy)创立现代系统论[3],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 
  贝塔朗菲吸收和发展了前人的成果,从对生命有机体的认识出发,提出了一般系统论的基本观点,即一切生命有机体都是由各种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生命有机体都与环境发生积极关系,而并非封闭和静止;同时,生命有机体是由次一级的子系统逐级组合而成的。上述观点,实际上揭示了系统的三个基本特征,即整体性、动态性和层次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为认识和分析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法律系统、社会系统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了一般的分析模式和分析方法,并由此给整个社会科学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 
  一般的系统分析方法,主要是通过把系统视为一个整体,来分析系统内部的各个子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或其他系统之间的互动、沟通,特别是通过对系统内外存在的输入、输出、反馈、调适等问题,以及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问题的分析,来对系统的存续和完善等问题作适当的判断。其实,这一方法是基于系统的整体性、动态性和层次性特征而形成的,因而其应用领域十分广阔。 
  正由于一般系统分析方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而被陆续引入相关学科的研究。例如,著名的美国学者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曾首次将一般系统分析方法引入政治学领域,进而逐渐形成了政治学中非常重要的政治系统分析方法,给政治学研究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伊斯顿在其具有革命性的著作《政治系统:对政治学现状的探讨》中,认为传统政治学只是缺少一般理论指导的材料堆砌,因而应建立政治学中的一般性的统一理论,即政治系统分析。在伊斯顿和其他一些学者的共同努力下,政治系统分析已成为当代政治分析中影响最重要的一种新方法[4]。 
  此外,一般系统分析方法在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也都取得了重要成果。世界著名的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著作,通常被认为是一般系统分析方法在社会学中最好的样本[5],并且,他本人还运用其基于系统论而创立的结构功能主义方法,对社会学与经济学的沟通作出了较为深入的研究[6]。 
  其实,经济法学与政治学、社会学等有许多相通之处(这似乎已有些被遗忘),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上引入和建立系统分析方法,同样会有重要价值。为此,像对政治系统进行系统分析一样,对于法律系统中的经济法系统进行系统分析,也是很重要的。 
  (二)经济法上的系统分析方法的具体选择 
  经济法上的系统分析方法,是上述一般系统分析方法在经济法上的具体运用,它是以经济法系统的存在为前提的。依据贝塔朗菲的权威定义,所谓系统,就是一系列处在互动之中的要素,或者说,系统就是由互赖而又互动的各类要素所组成的有机整体。据此,经济法系统同样也是由一系列存在着互赖互动关系的要素所组成的有机整体。而系统分析方法的适用对象,也就是这样的“经济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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