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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系统的系统分析

  此外,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Gabriel A.Almond)的输入—输出分析模型影响很大,他对伊斯顿模型作出了进一步的发展,认为在政治系统输入与输出之间,应加入七大转换功能,即(1)需求表达;(2)利益整合;(3)政治募集;(4)信息沟通;(5)法律制定;(6)法律执行;(7)法律调整。其中,前四项是系统的输入,而后三项是系统的输出。事实上,从经济法系统来看,上述阿尔蒙德对政治系统的输入—输出的分析,更适用于对经济法的法制系统中有关立法方面的分析,反映了经济法的立法通例。 
  在输入—输出模型中,调适与反馈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经济法系统要维持其存续和有效运转,就必须不断地在输入与输出之间作出调适,以保障系统的动态平衡。经济法系统同样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系统,要不断进行调适,就必须通过及时、充分的反馈来实现。只有通过不断的反馈,经济法系统才能在动态的输入—输出—再输入—再输出的循环中不断进行调适。 
  反馈的主要功能是传送信息。任何系统(当然也包括经济法系统),如果没有足够数量的信息,就不能在一个稳定的世界中持续下去,在一个变化着的世界中就更不能持续下去,除非有例外[16]。为此,经济法系统就必须不断地通过反馈机制,来获取系统的输入和输出方面的信息,以不断地作出相应的调适,从而更好地发挥系统的功用。 
  例如,在经济法的法制系统中,通过相关立法的实施情况的反馈,以及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对法律的遵从和对法律的需求方面的反馈,可以更好地进行经济法的立、改、废,从而使经济法的法制系统得到更好的调适;在经济法的理论系统中,通过实践对理论的需要,以及理论指导实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情况的反馈,可以更好地找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从而可以更好地完善经济法的理论系统,等等。通常,通过信息反馈来完善某个系统,已经成为一般的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 
  (三) 级次分解方法的应用 
  级次分解的方法,是以系统内外存在的不平等为前提的。事实上,整个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解决权力的分配问题。而有权力的地方,就意味着不平等的存在,因为“在平等的地方是没有权力可言的”。经济法系统其实也是权力的系统,即使是经济法的理论系统,也是以权力为研究对象的系统,是一个存在着不平等的层级关系的系统,因而可以运用级次分解方法,对系统中的不同级次进行层层分解,以研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内在关联。 
  事实上,在经济法系统中存在着多个层级系统。例如,在经济法的法制系统中,存在着立法—执法—守法—护法(法律监督)的层级系统;在经济法的规范系统中,存在着宪法性规范—法律性规范—法规性规范等诸多层次规范构成的层级系统;在经济法的主体系统中,存在着调制主体—调制受体,或者调控主体—调制受体、规制主体—受制主体之类的层级系统,等等。这些层级系统,都需要做具体的分析,研究各个层次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其中的主从关系,这对于确保一个系统的稳定和秩序,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都是非常重要的。 
  级次分解的方法,特别适合于经济法的权力系统的分析。经济法不同于传统民商法的重要方面在于:经济法不仅调整一般狭义上的经济关系,而且还调整体制关系;它不仅要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效率与公平、竞争与垄断等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而且还要解决权力分配的问题,并且,很根本的一点是要解决权力分配的问题。改革越是深化,体制的问题便越会日益凸显,已为人所共知。这与现代社会科层制度的普遍存在和重要地位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如何有效解决权力的分配问题,便非常重要。 
  在18、19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看来,经济法就是分配法[17],但仅把经济法理解为分配产品的法,还是不够的。事实上,权力是至为重要的稀缺资源,其分配必须通过法律来进行。而从系统论和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明确界定行使权力的主体,对于从整体上降低交易成本或制度运行成本,提高整体的福利,又是非常重要的。经济法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它同样是重要的分配权力这种稀缺资源的法。 
  在经济法系统中分配权力,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在经济法的制度系统中,涉及财权、税权、货币发行权、计划调控权等权力的分配,也涉及到反垄断、规制市场等方面的权力的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仍然是分配法,是分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法。 
  我国在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着重进行了以分权为主线的改革。这也是80年代以来的改革的主要线索。分权的改革,体现了经济法系统中对于级次的认识,特别是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于不同级次公共物品的需求的认识,以及对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所适用领域、范围等方面的认识。这些认识,离不开对权力系统的层级性、经济法主体的级次性的把握。如前所述,经济法所调整的领域实际上都是涉及到提供公共物品的领域。而根据公共物品的理论,公共物品是可以根据其受益性,而可以分为不同的级次的[18]。为此,对于财权、税权、金融经营权、产业调整权、市场规制权等,应该和可以进行适度的分权。这些分权,也需要通过经济法和相关部门法来予以解决。 
  对于经济法的理论系统的研究,也需要注意级次分解的方法。事实上,在学术研究中,非常基本的方法是逻辑的方法。而在逻辑方法中,定义、分类的方法是常用的。各个部门法的区分,主要是依赖于一种分类——对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所做的分类,它区分了不同的调整对象。由于不同的社会关系,可能存在种属关系或其他的逻辑关系等,因而也可能存在着不同的级次。对于这些级次的客观存在,需要在理论系统的构筑时予以注意,这样才能更好地来认识一个存在层级结构的系统。 
  (四) 结构功能方法在经济法上的运用 
  结构功能方法,或称结构功能分析方法(structural-functional analysis approach ),是通过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来揭示和解释相关问题的方法。如前所述,结构功能方法也起源于生物学中的有机体论,先后在人类学、社会学等领域得到了应用,曾经一度成为整个社会科学中最流行的方法之一。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帕森斯的结构功能理论,因为该理论曾长期在社会学中居于主流理论地位,且对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此,下面有必要结合帕森斯以及其他相关学者的理论,来探讨结构功能方法在经济法上的应用价值。 
  1、帕森斯理论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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