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经济法系统”?这是在进行系统分析时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概念。对此可以根据研究的需要作出狭义和广义上的不同界定。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说,经济法系统就是经济法的规范系统,或称经济法规范体系,这是部门法或者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系统,人们往往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认识经济法系统,此即狭义上的经济法系统。以此为基础,可以依据研究目的而抽取出一些更为具体的子系统,如经济法主体系统、经济法主体权利系统、经济法责任系统等。
从广义上说,经济法系统不仅包括经济法的规范系统,还可以包括经济法的理论系统、法制系统、学科系统等。
为了探讨系统分析方法的广泛适用性,本文对“经济法系统”做广义的理解,即它至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别指经济法的“规范系统”、“法制系统”、“理论系统”、“学科系统”等。此外,本文认为,根据研究的需要,经济法系统也可同时包括上述的一个或几个系统,从而使经济法系统可以分为大小不同、级次不同的多个系统。对于这些系统,都可以运用系统分析方法,进行相关的研究。通常,研究经济法系统,可以选择以下几类具体的系统分析方法:
1、整体分析的方法
依据系统的一般特征,经济法系统同样具有整体性、动态性和层次性。从整体性特征的角度说,首先应当把经济法系统看作一个整体。而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实际上存在着系统的“内外有别”和“总分各异”的问题,从而使经济法系统存在“边界”的问题。同时,经济法系统与周边的环境也会存在密切的关联,主要体现为系统同内外环境之间的信息、能量和物质的交换。
通过上述从系统的角度进行整体分析,特别是通过对经济法“边界”的分析,有助于认识经济法规范与其他法规范的不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与联系、经济法应有的体系、经济法适用的边界、经济法的实效、经济法的主体范围、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结构与责任体系等问题,同时,也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立法、执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立法、执法的协调、经济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经济法的整体实效等问题。
整体分析的方法,实际上是把不同层次的系统都分别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综合考虑各类相关的影响因素,而不是单纯重视某类具体因素而忽视其他因素的方法。它有助于避免在单纯适用个体主义方法情况下可能产生的“以偏概全”的情况。为此,有的学者认为,系统论方法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可直接应用的方法。应用系统论方法,能够从整体上认识经济法理论的对象系统,根据整体综合的结构处理材料,把握理论的目的、发展方向和细节;能够解决经济立法的系统化、建立经济法理论的逻辑结构,以及引入一般范畴的恰当性等问题[7]。
此外,从方法所适用的基础来看,经济法理论与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几乎是同时出现的,它们产生于大体相同的社会条件和思维方式[8]。正因如此,在经济法的研究上运用整体分析方法才更具有可行性。
2、动态观察的方法
经济法系统具有开放性,它要不断地与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发生互动,同时,系统内部的各层次的子系统之间,以及其与外部系统之间,都可能发生互动,这种互动主要体现为系统的输入与输出,以及相应的反馈与调适。为此,动态地对系统的存续和变化情况进行观察,便是一个重要的系统分析方法。
事实上,系统内部的子系统之间,以及本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互赖互动关系,从而不仅要注意影响该系统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区别,而且更要注意其间的联系。事实上,寻找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正是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9]。要动态地进行系统观察,就要看——在输入的一端,有哪些因素在影响系统;在输出的一端,有哪些系统产出。此外,还要看系统的产出又是如何反馈回来影响系统的输入,要观察系统在输入信息的影响下,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在进行着自身的调适,整个系统如何进行着输入与输出的循环,等等。这些在经济法系统的研究方面是尤其应予关注的。
3、级次分解的方法
一般的系统不仅具有整体性、动态性,而且具有层次性,为此,经济法系统也同样是一个层级系统。即经济法系统同样由诸多不同层次的、可以层层分解的子系统组成,不同级次的系统的影响力和权威性是不同的,因而需要对构成系统的不同级次的要素进行分解研究,同时也应考察各个级次的系统与系统外部的从属关系抑或其他关系。
级次分解的方法,有助于认识系统之间的层次关系,以及系统内部的结构关联。在研究经济法系统时,该方法特别有助于认识不同权力的配置与归属问题,以及在不同权力下的秩序问题,同时,也有助于认识经济法主体的之间的关系,尤其有助于认识调制行为以及相关的服从、遵从,以及不遵从问题[10]。
级次分解的方法,是认识法秩序、法体系的形成和构筑原理的重要方法。通过级次分解,不仅可以了解法律规范之间的层级关系,而且也有助于认识一国法律系统、法学系统等系统的结构与得失。应当说,级次分解的方法,对于了解系统的内部结构,以及结构的功能、合理性等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是秩序,而秩序是以级次的存在为前提的。事实上,正是由于各类法律主体都有各自的权力(广义的权力),因而才能形成一定的秩序,才能形成一定的互相制衡之“势”。这种认识对于分析经济法系统中存在的若干体制问题很有价值。它有助于在经济法研究中更好地把握在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力与利益的平衡。
4、结构功能的方法
结构功能的方法,是在上述三种基本的系统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生成的具有广泛适用性的重要方法。
结构功能方法,作为一般系统分析方法的进一步延伸,其意义越来越重要。该方法起源于生物学中的有机体论,由著名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B.Malinowski)和拉德克利夫-布朗(A.R.Radeliffed-Brown)率先将其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11]。其基本假设是,任何系统都是由各类要素或称子系统构成的,而这些要素或子系统则有一定的层次性和数量比例关系,从而体现出一定的结构[12]。由于各类系统的结构不同,因而其能够产生的功能也不同,亦即特定的结构会产生特定的功能。为此,要研究一个系统,还要认真研究其特定的结构,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不同于其他系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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