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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系统的系统分析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15]。如果说在传统的私法等方面,自然演进形成的制度起着很大作用的话,则象经济法这样的在整体上具有公法性质的现代法,至少在形式上或某些领域是需要国家的积极推进的。事实上,尽管我国为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相应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但如果客观地看,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在某些方面对于促进人们的市场经济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的。 
  国家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的重要作用,同市场主体需要确保其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从而需要国家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等有关。这些方面关系到全局和整体,需要在总体上有一个通盘的考虑和设想,根据需要与可能、本国国情与国外经验,做一种可行的、适度的设计,以求相关的制度更具有协调性和稳定性。 
  基于系统整体分析的考虑,在进行经济法制度的设计,或称进行相关的立法时,必须要注意制度的协调并进、配套,这也是延续至今的各类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为此,不仅在制定宏观调控法中的各类制度时,要做通盘的考虑,而且在市场规制法方面,也要注意所保护的各类法益的有效平衡,特别是要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 
  此外,从经济法的法制系统来看,应当把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因而必须注意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协调问题,以及经济法的执法、司法的一体化问题,等等,以求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制度系统的整体实效。 
  在我国现时的实践中,由于不注意经济法制度建设的整体性而带来的问题是多个方面的。例如,税费改革、实名制与金融、财税等领域的相关改革等,都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配套改革。但恰恰由于这些改革的不配套、不健全,才带来了多方面的问题。再如增值税问题,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相应的信息管理不配套等问题,带来了出口骗税、税款流失等大量问题。诸如此类的事例不胜枚举。 
  上面对于整体分析方法的讨论,从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一般精神来说,强调系统(如国家)对于其构成部分的影响和作用,强调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强调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协调,但是本文并不限于对整体主义的一般精神的讨论,而是更强调说明整体分析对于相关的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制度的价值。 
  (二) 动态观察方法在经济法上的运用 
  上述的整体分析的方法,侧重于从整体上来观察经济法系统,因为无论是经济法理论系统还是经济法的法制系统,无论是经济法的规范系统,还是经济法的学科系统,都是存在相对的“边界”的,这体现了经济法系统的封闭性;但与此同时,该系统又与外界存在着互动、交流和沟通,因而它又是动态的、开放的。对具有开放性的经济法系统进行动态的观察是很重要的。 
  以往有许多法学研究的方法,都是侧重于静态的观察,侧重于“局部均衡”,但如果从系统分析的角度,则应强调动态的观察,强调“一般均衡”。只有进行动态的观察,才能在变化中把握经济法系统,才能更好地发现经济法系统及其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以使系统能够作出调适,从而维持系统的良性运行和有效存续。 
  在经济法研究上运用动态观察方法(或称输入—输出模型),主要是研究经济法系统的输入和输出。输入和输出是经济法系统与其周边环境进行的交流、沟通和互动。其中,输入体现为周边环境对经济法系统的刺激和影响;输出表现为经济法系统对环境影响的反应或对环境的反作用。经济法系统的输入与输出究竟包括哪些方面,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由于政治系统与经济法系统的密切联系和存在相似性,因而一些政治学学者(如前述的伊斯顿等)的相关研究亦可借鉴。 
  1、伊斯顿理论的运用 
  依据伊斯顿的理论,可以认为,经济法系统的输入项包括两个方面,即需求(demands)和支持(supports)。 
  需求是影响经济法系统的重要因素,它能够为经济法系统提供信息、原料和动力。需求是由期待、舆论、意识形态、个体偏好等诸多欲望转化而来的,但各类欲望要转化为需求,必须经由一定的集体或集团进行约简和集中,并应符合一定的信仰和价值观念。 
  支持是导致经济法系统运转的直接的动力来源,它包括积极支持和消极支持两类。前者是那些有利于减轻系统压力,促进系统自我维持的因素,如经济法被有效遵从,调控主体能够有效行使调控权等;后者是那些增加经济法系统压力,促使系统崩溃的因素,如有法不依,钱权交易等。 
  上述的需求和支持,是经济法系统压力的源泉,它们使系统的输入端压力增加。经济法系统要正常运行,就必须消除压力,为此就需要通过系统的输出来排解和发泄,由此就产生了输出的问题。 
  经济法系统的输出,是对经济法系统本身或对其周边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经济法系统的输出可以分为内部输出和外部输出、权威性输出和相关性输出等。例如,在经济法的法制系统中,在立法方面,通过修法而实现了各类经济法规范之间的协调,这属于经济法系统的内部输出;而如果通过修法,使其他部门法规范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则属于经济法系统的外部输出。此外,经济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一种有约束力的输出,因而是权威性输出(authoritative outputs);而与经济法规范相关的经济法理论的提出,则是一种无约束力的输出,它只是一种可能影响权威性输出的相关性输出(associated outputs)。 
  从具体的经济法的法制系统来看,各类体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需求,以及各类有效执法和大量违法的事实所构成的正面支持和反面压力,构成了经济法的法制系统的输入,它们推动了新的经济法规范的形成,以及执法层面的法律调节机制的确立——这是系统的有约束力的输出;同时,在立法和执法等领域问题的存在,又会通过相应的反馈,进一步影响系统的输入。 
  2、对伊斯顿模型的发展 
  上述伊斯顿的理论,被称为输入—输出的“黑箱模型”(black box model)其在经济法系统上基本可以应用。除此以外,依据威廉·米歇尔(William C. Mitchell)的理论,在经济法系统输入的一端,不仅需求和支持是重要的,期望和资源也是必需的。而在输出的一端,则包括三个变项,即目标、价值(正输出)和代价(负输出)。从现代法律经济学的意义上说,衡量系统的收益和成本是一个核心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地判断是否符合预期的目标。因此,上述三个变项,在动态观察经济法系统时是很必要的。特别对于动态地分析经济法系统的调整,对于现实经济生活的作用,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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