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公法学正是以公共权力这一元概念为逻辑起点,以若干对核心范畴为灵魂和骨骼,以一些基本范畴为关节点,再辅以众多的一般范畴和概念,从而构成一个错综复杂但却井然有序、主次分明而又枝繁叶茂的公法学范畴体系。
五、统一公法学以对公法研究成果的系统整合为基础构建学科体系
所谓统一公法学的学科体系,是指统一公法学的内部框架结构。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以合理的结构来科学地表述统一公法学的内容,来正确解决统一公法学各项内容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以使之成为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统一公法学的研究对象勾勒了公法学的研究范围,统一公法学的理论基础奠定了公法学的理论模式,统一公法学的主要范畴立起了公法学的基本构架,统一公法学的学科体系则将公法学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和主要范畴进行概括化和系统化。如果把关于公法学研究对象、理论基础和主要范畴的研究成果比喻为分散的珠宝,那么,统一公法学的学科体系就是将这些分散珠宝串起来的链条。没有珠宝,链条虽长却无多价值;没有链条,珠宝虽多却无法聚集。只有把珠宝与链条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成为一个价值不菲之物。因此,在论述统一公法学的研究对象、阐释统一公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探讨统一公法学的主要范畴之后,我们必须进一步研究统一公法学的学科体系。黑格尔曾就哲学体系讲过这样一段话:“哲学若没有体系,就不能成为科学。没有体系的哲学理论,只能表示个人主观的特殊心情,它的内容必定是偶然性的。”[59]黑格尔对哲学体系的这段论述,无疑对我们研究统一公法学的学科体系有重要启迪意义。
统一公法学的学科体系不是随意的凭空设想,而是谨慎的科学探索。任何学科体系的建构都应当符合学科体系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笔者正是试图以这种规律和要求为依据,在对统一公法学研究对象、理论基础、主要范畴以及学科总体发展态势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证统一公法学的学科体系应当是一个逻辑性、系统性、独立性、时代性和多样性有机结合的辩证统一体。
(一)关于统一公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性问题
众所周知,科学理论的根基除了理论的真理性之外,就是理论的逻辑性。真理性体现了理论是对客观事物过去历史的真实反映和对未来发展的准确预测,而逻辑性则体现了理论自身在反映客观真理过程中范畴之间的辩证运动和推移过程。因此,使真理性与逻辑性得到有机的统一,是建立科学理论体系的首要条件。[60]
从本质上看,贯穿于统一公法学学科体系中最重要的真理性与逻辑性的有机统一,就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辩证统一。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的角度,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都是统一公法学学科的逻辑主线。其逻辑线索是:公共权力是统一公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公共权力以服务于公民权利为使命,是公法最主要的规范对象和公法学最重要的研究对象;公民权利通过公共权力的保护而得以保障和发展,是公法最主要的服务对象和公法学最重要的价值追求。这样,公法贯穿着对公共权力的规范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从配置公共权力、控制公共权力到激励公共权力,从保障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到发展公民权利,就构成了公法的主要任务和统一公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线索。我们把公共权力作为统一公法学研究的基本逻辑起点,通过对部门公法学的研究成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升对公法现象和公法规律的总体认识,推动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协调发展。
(二)关于统一公法学学科体系的系统性问题
有了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和逻辑主线,就要有一种方法来展现其基本内容。显然,我们不能用直观或机械罗列的方法来构建统一公法学的体系结构,也不应生搬硬套某一部门公法学的学科体系;因此,统一公法学学科体系必然要求用一种科学的、辩证的系统方法来认识和阐发,以使学科体系各方面的内容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实现统一公法学学科体系建构的质的飞跃。
学科体系的系统性是学科发展所体现的共同趋向,也是我们建立统一公法学所追求的目标。统一公法学学科体系是以系统化、专门化且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公法学子学科为其研究基础的;但是,它绝不是若干公法学子学科的松散结合或简单叠加,而是在高度综合的基础上与各门子学科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公法学一方面把各门子学科之间的空白地带填补和充实起来,另一方面把各门子学科之间的重重樊篱拆除和清扫出去,从而使各门子学科以“共振”的方式协调发展,而不是以“独居”的方式发展。因此,统一公法学的视野应当非常宏阔,它不仅关注部门公法各自的特质,更重视部门公法之间的共性;不仅关注部门公法学特有的相关理论,更强调部门公法学共享的学术资源;它将公法学子学科的发展置于统一公法学体系发展的背景之下,不断拓展学科新的发展空间。构造科学理论的一般方法,就是从形成基本范畴到构成范畴群,再到建立起范畴系统。统一公法学以公共权力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围绕着公共权力/公民权利、自由/秩序、公正/效率、公益/私益这些公法的核心范畴展开,再到公法、公法主体、公法关系、公法行为、公法现象,再到公共治理、公共职能、公共服务,最后直至公法责任,这些基本范畴存在着前后连贯的内在逻辑关系,从而为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统一公法学学科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关于统一公法学学科体系的独立性问题
统一公法学既是一门综合交叉的学科,更是一门独立的科学。交叉科学的基本特征除了“交叉科学形成的跨学科性”[61]之外,就是“交叉科学体系的独立性” [62]。没有独立的学科体系,就不可能形成一门新的学科。“交叉科学虽然是通过不同学科的概念、原理、方法和技术手段相互融和、相互借鉴而形成起来的,但这些概念、原理、方法和技术手段并不是简单地搬用到交叉科学中,并不是机械地堆积在一起,彼此互不相干,就像餐桌上的拼盘,而是要经过某种移创、改造和加工,使得彼此之间能够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系统的理论体系。”[63]
统一公法学必须超越部门公法学,在部门公法学的基础上综合和系统研究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我们既不能把统一公法学的学科体系简单地分为几大块(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或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也不能把其他部门公法学如宪法学、行政法学、刑事法学和诉讼法学等等学科全部罗列在统一公法学学科体系中;如果这样,统一公法学就会失去学科的独立性,而成为一个“大杂烩”。尽可能严格地保持自身的概念,并进而培植出独立的思想;惟此,一个学科才能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从哲学的观点来看,任何一门学科的独立存在既必须有自己独特的研究范畴,更必须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只有确立起独立的研究对象,学科的独立性和稳定性才能体现出来。因此,以整体公法规范、共性公法特征和一般公法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公法学,在通过独特的范畴体系进行的逻辑推理的基础上,一定能构建起独立而严谨的学科体系。
(四)关于统一公法学学科体系的时代性问题
每一个时代都有属于它自己的特殊问题,而“问题就是时代的声音”。要想保持学科的生命力,就必然要求学科体系立足于时代的需要,聆听时代的声音,调整那些与新的事实、新的发现相矛盾的理论和假说,这是学科体系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必然规律。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行政法学体系的时代变迁中得到佐证。如我国在80年代初的计划经济时期,受行政法是“管理法”模式的影响,行政法学体系主要由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所构成,基本没有行政救济法的内容[64];而自1989年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救济法成为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在行政法学中逐步占据主要地位,行政法学体系开始由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三部分内容所构成。
任何学科的理论体系必然也必须带有时代特色,任何理论体系都是历史的、相对的,从来没有一种一劳永逸、永恒不变的理论体系。随着时代的变化和认识的深化,旧的体系必然为新的体系所取代,这是理论发展的常态。公法学作为现代法学的两大板块(另一板块是私法学)之一,其作用和影响正在与日俱增,时代对统一公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也正在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在这个新的时代,个人的权利体系日益丰满,个人的权利救济日益重要;公共权力的运行要规范有序,公共权力的服务更要及时有效。统一公法学必然也必须要体现这种时代精神和时代需求。因此,我们务必要转变那些不适应新世纪要求的过时的公法观念,以一种超前意识和战略眼光去审视伴随着21世纪社会进步而迅速崛起的现代公法,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和发展统一公法学的学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