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18]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正是公法大发展的时代,正是需要建立统一公法学而且可以建立统一公法学的时代。如同20世纪七、八十年代有学者提出建立介于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之间的中观经济学之初引发争议[19]一样,建议建立一门介于法学与部门公法学之间的中观层次的统一公法学也肯定会引发争论。学术争鸣既是学术发展的推动力,又是新学科诞生的催化器。汲取各部门公法学的研究营养,整合各部门公法学科的学术资源,倡导各部门公法学科的联合和协作,推动公法学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打破公法学研究分割、分散和封闭的现状,凝聚整个公法学界的智慧,为创建统一的公法学而努力,这正是时代赋予我们每个公法学者的庄严使命。
二、统一公法学以整体公法规范、共性公法特征
和一般公法规律等内容为主要研究对象
统一公法学要成为一门公认的独立学科,就必须符合成为独立学科的基本标准。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无疑是首要的和基本的标准。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深刻指出的:“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领域所特定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了某一门科学的对象。”[20]
显而易见,建立统一公法学不是要代替各部门公法学的具体研究内容,统一公法学的研究对象也不应当是各部门公法学研究对象的简单相加。统一公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既与部门公法学研究对象相联系,又与部门公法学研究对象相区别,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公法现象领域中的特殊矛盾。超越部门公法学的偏见和樊篱,俯瞰整个公法王国,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公法王国内,许多矛盾是部门公法学所无法解决的。笔者认为,正是这些部门公法学所无法单独解决的矛盾,构成了统一公法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在对这些矛盾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将统一公法学的研究对象扼要地表述为:统一公法学既从“面”上研究整体公法规范、一般公法规律和共性公法特征;也从“线”[21]上研究不同部门公法之间的相互交叉、相互借鉴和彼此依存;还从公私法关系上研究公法与私法相互之间的交融和渗透。
(一)统一公法学是研究整体公法规范、共性公法特征和一般公法规律的综合公法学科
目前公法研究的现状是,各部门公法学科分别对本部门公法规范、本部门公法特征和本部门公法规律进行单独研究,结果是对每一个部门公法的“点”的研究较为成熟且日益发展,但对整体公法的“面”的研究却十分空泛且发展缓慢。“点”上研究的成熟和发展为“面”上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必要的铺垫与支撑,但“面”上研究的空泛和缓慢却阻碍了“点”上研究的深入与发展。所以,“点”与“面”的研究应该呈现出一种良性互动的趋势。行政法部门是一个公法门类,它有自己的一般规律和个性特征;
刑法部门也是一个公法门类,它也有自己独特的规律和个性特征;以此类推。因此,如同建立在“点”上的各部门公法学需要对本部门公法规范、本部门公法特征和本部门公法规律进行专门研究一样,建立在“面”上的统一公法学同样需要对整体公法规范、共性公法特征和一般公法规律进行综合研究。当然,这些研究都统一和依附于公法的旗帜之下。
首先,统一公法学应当把整体公法规范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对象。法学以全部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私法学以全部私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统一公法学则应当以全部公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因此,统一公法学必须对什么是公法,它的主要矛盾、重要功能、价值取向和利益基础是什么;什么是公法规范,它构成了哪些公法部门;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之间是什么关系;各部门公法规范之间是什么关系等重大公法问题作出回答。统一公法学要研究的绝不是对各部门公法进行简单罗列或相加的公法规范,而是从各部门公法中抽象出来的相互联系的整体公法规范,以及总结贯穿在整体公法规范之中的公法的基本原理。
其次,统一公法学应当研究公法的共性特征。什么是公法的共性特征,简言之,就是公法对公共权力的配置、规范和监督,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扩展和服务;这是
宪法、行政法、
刑法、诉讼法、国际公法等各个部门公法,以及经济法、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环境法等公法属性较强的法律部门的共同宗旨和目的。正是由于这些法律部门具有共同的宗旨和目的,才使得它们调整的内容具有明显的“家族相似性”。如
宪法、行政法、
立法法都要对立法和制定规则的权力进行规范;
宪法、诉讼法、行政法都要对司法和解决纠纷的权力进行规范;
刑法中的刑事处罚与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等等。对这些法律部门之间的“家族相似性”,统一公法学需要深入研究,以总结它们的共性特征,[22]推动各部门公法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再次,统一公法学还应当把一般公法规律纳入自己的研究领域。“法学是以法的现象及其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系统的科学。”[23]面对纷繁复杂的公法现象,统一公法学要研究与这些现象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如公法是何时和如何产生的;公法发展的动力是什么;公法的历史发展轨迹和未来发展趋势;公法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现象之间的关系;等等。统一公法学要通过对这些公法现象的研究和重大问题的分析,揭示隐藏其中的公法的一般规律,并以其指导公法实践。
(二)统一公法学是研究部门公法之间相互交叉、相互借鉴和彼此依存内容的新兴公法学科
随着现代公法的整体性发展和崛起,部门公法之间已不再是彼此分割和各行其是的关系,而是呈现出深层次上的相互交叉、相互借鉴和彼此依存的关系。面对部门公法(学)之间这种日益错综复杂的联系,如果我们单纯从部门公法学的角度对部门公法这个“点”进行封闭研究,而不从统一公法学的角度对各个公法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的“线”进行开放研究,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因此,统一公法学必须而且应当将部门公法之间相互交叉、相互借鉴和彼此依存的内容作为自己的对象来加以研究。
首先,统一公法学要研究部门公法之间相互交叉的内容。公共权力本身的整体性和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共同性,决定了各公法部门之间必然会存在内容上的交叉和重合。如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配置的根本原则和根本制度作出规定;行政法作为“动态的
宪法”,需要在
宪法确立的体制下对行政权配置、运行和监督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也不可避免会在司法审查制度上涉及到司法体制问题;而诉讼法则既需根据
宪法对司法权和司法体制作出具体规定,又会在行政诉讼制度问题上与行政法发生交叉。对于这些问题,如果跨越部门公法的围栏,从整体公法的层面来进行研究,就会得到更清晰、更准确和更完整的认识。
其次,统一公法学要研究部门公法之间相互借鉴的内容。随着公法日显其成熟性和整体性,各部门公法制度之间相互借鉴的必要性明显增强。如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公正和高效,诉讼法和行政法都规定了正式程序和简易程序。又如为了健全和完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手段,
刑法和行政法都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没收、罚金(款)等处罚手段。“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借鉴和比较,可以更好地发展各个部门的公法制度。如果我们囿于部门公法的樊篱,就不可能从其他部门公法制度里汲取有益的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