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

  在建立犯罪行为的经济模式的基础上,需要刑法进行成本分析。首先是犯罪成本,贝克尔认为,犯罪成本可以理解为犯罪所耗用的资源价值的估计值。这些价值是社会净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并不完全等同于社会净值损失。譬如,凶杀的成本用受害者收入的损失来衡量,而没有包括社会赋予生命本身的价值。〔44〕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则进一步把犯罪成本分为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经济损失与财产的毁坏,以及犯罪行为的其他成本。间接成本是指那些防止犯罪的私人成本——比如,为了鉴别而给财产标上永久性记号的成本,或安装警报系统的成本——或为了弥补偷窃、贪污和欺诈等犯罪造成的损失而通过合理商业途径转嫁给客户的成本。〔45〕犯罪成本的估算涉及对犯罪危害程度的认识,但由于犯罪成本既包括物质性的又包括精神性的,因而准确估算是十分困难的。尤其是精神性损害,很难予以量化。但是基于人类生活的一般经验,还是可以大体确定犯罪的成本,甚至可以把这种犯罪成本以一定的函数关系加以表达。例如,若发生了某种犯罪——以贪污罪为例,受害人将遭受的直接损失为:包括被诈取的钱财。另外,犯罪造成的社会直接损失为d,包括潜在受害者的普遍防卫心理所产生的代价。 犯罪引起的损害是两种直接成本的总和:(d+i)·p(z),这里的z是制止犯罪的费用 ,包括警察、法院、检察官、监护官员、监狱等方面的所有开支。因此,犯罪的社会成本是犯罪的危害与制止犯罪的费用之和:社会成本=(d+i)·p(z)+z。犯罪不仅产生社会成本,而且还会有社会收益。 犯罪人总是为获取一定的非法社会收益而不惜危害社会,从而产生一定的社会成本。应该指出,犯罪成本与犯罪的社会成本是不同的,犯罪成本仅指犯罪的直接与间接的危害,而犯罪的社会成本则还包括了制止犯罪的费用,这就是刑罚成本,或称之为刑事节制制度的运转成本。贝克尔指出:人类发明了一系列富于创造力的惩罚对付违法者。较为常见的有死刑、拷问、打烙印、罚款、监禁、放逐、活动与职业限制、剥夺公民权。各种惩罚的成本可以与它们的货币等价物或价值相对照,当然可以用罚款直接衡量。例如,监禁成本是违法者放弃的收入同消费与自由之限制的价值的贴现值之和,由于放弃的收入和监禁限制之价值因人而异。所以,甚至一定时期的监禁判决的成本之取值也不唯一;对于在狱外能够谋取较高报酬的违法者来说,这一成本一般更大一些;监禁判决的时间愈长,每个犯人付出的成本就愈大,因为放弃的收入及放弃的消费同判决时间长度正相关。〔46〕由此可见,对于犯罪人来说,不仅有一定的社会收益,而且还会付出一定的社会代价。这种社会代价,对于犯罪人本身来说是其犯罪成本,即犯罪的风险。美国学者波斯纳指出:刑罚是社会对罪行的要价;加重刑罚或增加判刑可能性将提高犯罪价格而减少犯罪。从经济角度来看,法律救济的功能在于对违法者征收成本,因而违反合同而支付单纯的损害赔偿,就像因犯强奸罪而被监禁,区别仅在于就前一情况而论,它的威慑目的是有条件的,要威慑的仅是这样一些违反合同者:受害人的成本大于违反合同者的利益。就后一种威慑而论,社会并不限于威慑那些罪行:被害者的痛苦大于罪犯从其罪行中所获得的满足,这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不能仅限于单纯的损害赔偿,为了对犯罪进行有效的威慑必须使犯罪活动的成本即社会对罪行的要价大于这种活动对他们来说的价值。〔47〕
  如上所言,刑罚的适用是有一定成本的。刑罚作为对犯罪的惩治手段,需要一定的物质支撑:刑事体制(包括立法与司法)的运行需要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而刑事设施的维持更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例如监狱,就是国家权力(这里主要是指刑罚权)的一种物质体现。因此,刑罚抑制犯罪虽然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这里暂且不谈刑罚的负面效果);但刑罚的这种社会效益的取得又不是无本万利的,需要一定社会成本的支出,这就存在一个刑罚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刑罚是一种社会资源,这是刑法的经济分析所确立的一个基本理念。刑罚不仅是一种社会资源,而且这种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即具有稀缺性,因而应当有效使用。在古代社会,刑罚以杀戮为主。死刑虽然不需付出很大的成本,但被杀害者众,这不能不说是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自从自由刑成为刑罚体系的中心以来,剥夺与限制自由的惩罚方式得以广泛推行,但自由刑需要较大的成本,尤其是监狱的维持,给社会增加了负担。随着罚金的大量采用,刑罚成本得以降低,而且还可以说增加了国库收入,被认为是一种最经济的刑罚。但罚金刑只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对于那些严重的犯罪人适用罚金,无异于放纵犯罪。因此,罚金刑的适用是有限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刑罚体系,都是由各种刑罚方式有机配置而成,以便发挥控制犯罪的最佳效果。由于每个国家控制犯罪的资源投入总是有限的,所以就要求以最小的刑罚成本支出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刑罚效益最大化的问题。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通过对刑罚的经济分析指出:最优化的威慑效应并不是铲除所有的犯罪,因为这样做的代价很高,而且社会效益会不断降低。政策制定者需要对有限的资源加以配置,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威慑目标;也就是说力求有效率地实现这一目标。由此可以说,在刑法中,我们的宗旨在使犯罪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刑事审判制度的运转成本最小化。〔48〕
  贝卡利亚指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49〕这样一种刑罚,不仅是正确的,而且也是经济的。但问题是如何确定这种必要的刑罚的限度,经济分析方法为上提供了参考的标准。刑法的经济分析表明:犯罪的主要代价是刑罚方面的代价。在并非任何已实施犯罪的罪犯都能被抓获并被判刑这个意义上说,刑罚的代价是一个预测的代价。因而,刑罚的预测代价E=pf。其中p是刑罚的确定性,f是刑罚的严厉性。E的增长会导致犯罪的减少,因为刑罚会威慑犯罪,这是由供求法则所决定的。供求法则揭示了市场交换中需求、供给与价格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首先分析需求与价格之间的关系。需求是消费者在一定地点和时间内,根据不同价格愿意并能够购买的不等量产品的反映。价格是影响消费者需求的决定因素。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一般而言,某商品的价格越高,消费者对该商品的需求越低,反之亦然。然后分析供给与价格的关系。供给是厂商在一定的地点和时间内,根据不同价格愿意并可以供给销售的不等量的产品。一般而言,某种价格较高的商品将促使厂商向市场提供较多的这类商品,并将更多的厂商吸引到该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领域,反之亦然。最后,综合分析需求、供给与价格三者关系。某商品的市场价格取决于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的交点,微观经济学称之为市场均衡或均衡价格。〔50〕根据供求法则,某一商品的价格增长,人们对它的需求就会下降,这同样适用于对犯罪。当然,犯罪的情况更为复杂。主要因为在E=pf这一函数关系中, 刑罚量E受刑罚的确定性p与刑罚的严厉性f这两个因素的影响。 菲利指出:刑罚从其结果的不可避免性中产生全部威力。在刑罚中,尤其是在死刑中,刑罚的确定性比严厉性更有效,这是古典派犯罪学家取得并反复强调的几个实际的心理学研究结论之一。〔51〕由此可见,刑罚的确定性对于控制犯罪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贝克尔曾经指出:在当今许多国家存在一种趋势,即对判定有罪者施行严厉的惩罚。同时,逮捕与定罪可能性取值很低。这种趋势的合乎情理的解释是,增加定罪可能性明显会占用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表现为更多的警察、法官、陪审团,等等,因而,这种可能性经“补偿”后的减少会明显减少对付违法的支出。由于预期惩罚不变,在损害数量或惩罚成本方面都不会有“明显”的补偿性增长,结果显然是实施不断的政治压力,一方面保持警察及其他支出相对较少,另一方面,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加以补偿。〔52〕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当尽可能地增加刑罚的确定性,实现刑罚确定性与严厉性的最优组合,从而提高刑罚的边际效益。
【注释】  〔1〕参见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94—202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