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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

    三、刑法的经济性
  刑法的谦抑性必然要求刑法节俭,这里的节俭也就是所谓经济。刑法经济性是一个关系概念,并不是指一味地裁减刑法,而是指以最少的刑法资源侵入,获取最大的刑法效益。因此,这里涉及刑法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riminal Law)。
  经济分析法学是当今西方的一个重要法学流派,它以经济方法分析法律,使法学研究从以往的定性分析走向定量分析,大大地拓展了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经济分析法学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18世纪下半叶。当时,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提出“刑罚与犯罪的均衡性”的原理时已包含了某种经济学的观点。〔36〕这里的均衡性就是指对称(Proporzione), 即两物体之间的比例或比值相等。对称虽然是一个力量名词,但其中包含一定的数量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经济意蕴。贝卡利亚认为,把对称性的比例关系适用于犯罪和刑罚,可以使刑罚成为犯罪的对应物,它的强度仅仅取决于犯罪的危害程度。这种比例关系的确立就好象为人们提供了一张犯罪的“价目表”,罪行越严重,犯罪人付出的代价就越高、越大。这样,人们想到这张“价目表”,就会自动放弃犯罪,尤其是严重犯罪的意念。〔37〕当然,贝卡利亚并没有自觉地运用经济方法分析刑法,只是在分析刑法,尤其是确立刑事政策时,不自觉地契合了某些经济学原理。法律的经济分析还可以追溯到英国著名哲学家边沁,边沁创立的功利主义被认为是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来源之一。美国学者贝克尔在阐述经济分析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这一观点时就以边沁为例证,指出:边沁清楚他的苦乐原则可以应用于全部人类行为。“大自然把人类置于两大主宰即快乐与痛苦的统治之下,是它们谕示我们该当如何及将做什么,……它们主宰我们的行为、言论和思想,”这一苦乐原则据称适用于我们全部的行为,言论和思想而不限于货币决策、重复选择或非重要决策。边沁的确运用他的原理研究了极其广泛人类行为,包括刑事处罚、监狱改革、立法、高利贷法、法律体系以及商品和劳务市场。〔38〕例如,边沁在论述罪刑相称时提出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的规则,指出:在盎格鲁·撒克逊法中,对人之生命规定了一系列价目:杀死一个农民赔200先令,而杀死一个贵族的赔偿金是其6倍,杀死国王是其36倍。很明显这仅仅是金钱方面之相称性,作为道德相称性尚有很大缺陷。与犯罪之利相比,有时刑罚可能被漠视。当刑罚只能达到某一点,而罪行之利远远超过于此时,也会发生同样的缺陷。一些著名的学者试图构筑相反的规则。他们说,刑罚应伴随诱惑力而减少;诱惑力能减少过错;潜在的诱惑力越大,我们所得到的有关罪犯腐恶性的外在证据就越少。这可能是真实的,然而它并不违反前面讨论的规则:为预防一个犯罪,抑制动机的力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作为一个恐惧物的刑罚必须超过作为诱惑物的罪行。〔39〕显然,边沁以上对罪刑相称规则的分析中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倾向。现在,经济分析法学广泛适用于各法学部门,刑法也不例外。
  古典经济学是建立在经济人的假设之上的,这里的经济人就是理性人。例如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人是理性的,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根本,是人的本能要求。经济人的这种利已本能形成一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的经济力量,是无法加以限制的。由此形成理性主义的行为观,而经济分析法学正是以此为基础的。在经济分析法学中,存在三个基本概念,这就是最大化、均衡和效率,它们无不以理性人假设为前提。最大化被看作是每个经济行为体的目标:消费者的目标被假定为使效用达到最大;厂商则使利润达到最大;政治家要使得票数达到最大;政府官员要使税收达到最大;慈善机构要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等等。均衡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效率指消费者之间或生产者之间的均衡。如果一个生产过程之间或生产者之间的均衡。如果一个生产过程以最少的投入而生产出既定水平的产出,即厂商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以更低的成本生产既水平的产出,我们就说这个生产过程在生产上是有效率的。同样,要是一个生产过程可使既定的投入组合可得到的产出水平达到最大,该过程也是在生产上有效率的。与此相关的另一种效率是配置效率,它表示物品和劳务在众多消费者中的均衡分配。如果重新分配物品不可能使至少一个消费者境况更好(按他自己的估价),同时又不使另一个消费者境况更坏(同样按他自己的估价),那么我们就说物品在消费者中的特定分配是有配置效率的。这三个基本概念——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是解释理性行为,尤其是在包含许多不同人的互相牵制作用的市场这样的分散化的制度中的理性行为的基本概念。〔40〕因此,当这种经济分析方法用于刑法的时候,也是以对犯罪人的理性——意志自由——假定为基础的。就此而言,刑法的经济分析与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具有更多的相通之处。事实上,刑事实证学派已经证明,犯罪人并非完全是理性人,缺乏理性判断能力。例如,菲利指出:缺乏远见的人即使对最确定的自然后果也满不在乎,因此这种后果在保证他们不从事违反自然的危险行为上也失去了大部分效力。关于法律惩罚,即使撇开感情冲动,大家知道,罪犯——偶犯和其他罪犯——也与野蛮人和小孩一样。特别没有远见。这一弱点在缺乏教育的较低阶层中特别明显,而在罪犯中则完全是一种心理疾病的症状。〔41〕因此,刑法的经济分析结论并非十分准确,是有局限性的。当然,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宏观分析结论,对于制订刑事政策,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刑法的经济分析首先在于建立犯罪行为的经济模式(the EcsnomicModel)。这一模式来自美国学者贝克尔。贝克尔认为, 罪犯们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他们自身的利益(功利),而这种自身利益则受到他们在市场上或旨在别处所受到的各种限制(价格和收益)的影响。因而,做了一个罪犯的决心与做一名砌砖工人、木匠、甚至经济学家的决心,在原则上并无两样。人们所考虑的是每种选择的纯费用和纯收益,并据此做出他的决定。于是,如果我们要解释犯罪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我们就要考察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这种研究的基本假定是:判断力是不多的;行为的变化能够用价值的变化来说明。之所以假定判断力是不变的,是因为我们确实没有判断力变化的理论(即使是社会学也是如此)。而根据判断力是重复的这种论点所得到的解释,可以用来说明任何事物,所以它对科学研究是没有意义的。贝克尔提醒我们要注意那些影响犯罪行为的代价和收益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1 )时机的价值(The Opportunity Cost of Time)。即在一定时间内从事合法行为的机会有多少及其所获得的利润大小。(2 )从事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利润。(3)刑罚的代价。这样,我们就有了一个犯罪理论, 犯罪率与时机的价值和刑罚的可能性、严重性成反比。〔42〕因此,根据贝克尔的观点,当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和其他资源用于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一个人才会去犯罪。一些人之所以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较之成本存在的差异。因此,犯罪行为理论只是一般选择理论的扩展,用不着诉诸道德的颓废、心理机能的欠缺以及先天遗传等特殊范畴。由此,贝克尔得出结论:从更一般的经济意义上说,犯罪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43〕。因此,对犯罪行为完全适用经济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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