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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的艺术 ——司法判决与其他案例中的法律推理方法研究

  在科学研究中,演绎推理的一种具体方法是公理方法。公理是少数几个作为推理大前提的、不加证明的初始原理。这种方法要求公理的独立性、公理系统的无矛盾性和完备性。在演绎法律推理中,作为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规定,可以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规范体系,但却很难作到完备和无矛盾。法律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判断重要程度的问题需要通过演绎推理之外的工作来解决。
  (二)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思维路径相反,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运用归纳方法进行法律推理的合理性主要在于生活世界所具有的某种必然性和规律性。而这种必然性和规律性是通过个别现象的偶然性、多样性表现出来的。我们可以通过认识大量个别现象的偶然性和多样性去把握生活世界的那种必然性和规律性,并在此基础上指导我们对待知事物(案件)的认识,对世界的发展趋势和未来进行预测、把握和规范。归纳法律推理的任务在于:通过整理、概括经验事实,使分立的、多样的事实系统化、同一化,从而揭示对象的那种必然性和规律性。
  归纳推理的具体方法大致是:首先,汇集众多个别案件及经验事实;其次,对所汇集的对象进行比较、分类和概括;再次,发现或者确定归纳得以实现的案件和经验事实中那些共同的特征和属性,并形成具有普遍性的判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它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判决离婚的法定界限具体化为14条意见,凡符合其中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14条意见中,有一些就是通过运用归纳推理概括司法实践中的成功判例得出的,其中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在这个《意见》形成过程中,首先是有大量的有关离婚的个别案件和经验事实;然后,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和事实进行比较、分类和概括;最后,是以前面工作为基础,发现各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案件与感情尚未破裂案件的不同特征以及各种感情确已破裂案件的共同特征,从而形成有关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普遍性意见。
  在科学研究中常常使用的归纳推理方法有:统计方法、直觉归纳法、不完全枚举法、完全归纳法。笔者以为,可以在法律推理中运用的归纳推理主要是前三种。特别是不完全枚举法,被大量使用。由此种方法所归纳出来的一般结论,如果遇到一个反例,就会被推翻,所以,它的结论是不完全的,具有或然性。为了保证归纳推理正确,首先,需要注意归纳结论的确定性程度应当根据检验、证伪的彻底性来评价:结论越确定,需要的案件越多;结论比较笼统,需要的案件可以比较少。控制的种种有关条件越多,则排除其他假说就越彻底。如果打算将概括应用于事件C,那么就有必要检验C之存在和不存在。其次,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是进行合理选择的重要保证。
  (三)、辨证推理
  辨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它的特点在于:不能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连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推定是通常进行辩证推理的具体方法。
  类比推理的具体方法同样可以分为三个步骤:首先,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判例。什么东西可以作为类比推理的基点?伯顿认为:“至少有7个背景因素可能包含着有用的基点:(1)制定法文字的通常含义;(2)适用同一制定法规则的司法判例;(3)无争议的假设案件;(4)由同一制定法中其他一些规则所支配的案件或情况;(5)与制定法相联系的历史事件或情况;(6)与法律制定同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实践,以及(7)立法史。”其次,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再次,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就要依照基点或判例所指示的方法,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就要区别对待。同样,对重要程度的判断是无法通过类比推理本身解决的。
  
  三、法律价值——说理的基础
  
  (一)价值评价、法律目的在法律推理中具有主导作用
  在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中存在着其本身无法解决的判断重要程度的问题,在归纳推理中存在着如何保证归纳、分类的正确性问题,在辩证推理的其他方法中还存在着确定推理依据的问题。法律价值是妥当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保证。因为,正如法律实证主义学者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所指出的:法律是依据和体现价值和价值标准的;它只能用作为其背景的公正原则加以解释;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一种目的论活动,所以必须根据法律的目的论方面来看待法律。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指出:法律价值判断与逻辑推理并行,贯穿于审判过程始终。这种作为审判依据的价值判断往往与审判的逻辑说明同时、或者先于逻辑说明进行,相互交错、互相影响。《三十六计》《总说》中的“[按]”讲:“解语重数不重理。盖理,术语自明;而数,则在言外。”法律规则与逻辑,是推理中的规则,谋略中的“理”、“术”;价值,可以用来指导人们灵活运用法律规则,顺利解决问题,帮助人们把握谋略中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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