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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的艺术 ——司法判决与其他案例中的法律推理方法研究

  美国法学家伯顿从法律目的的角度指出了法律价值判断的重要性。他所说的法律目的是体现在法律中的原则和政策。法律目的的作用就在于,从正当性证明方面为判断事实重要程度提供了一个规范性的视角。所以它在法律推理中至关重要。伯顿说:“尽管法律的这些一般目的明显而又抽象,但它们对法律和法律推理具有实践的意义。法律共同体的大多数人都抱有这种理想,即每条法律规则、每个法律判例都应该促进法律作为一项社会制度的目的。这种规则和判例应该有助于维持和发展一个更有序、更公正的社会。”笔者以为,在中国也同样如此。虽然现在在大多数法律职业还没有“从业宣誓”一类的活动,法律职业的现状还参差不齐,但是,法律职业的大多数成员至少在心底深处具有或者应当具有维护社会公正的理想并在不同程度上身体力行,却不应当是有太大争议的事情。
  麦考密克对价值合理性与目的合理性的分析则从另外一个角度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价值对于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价值合理性是指一项行为或对行为的抑制,被认为其本身是对的或其本身是好的,而不考虑任何进一步的目标。目的合理性是指一项行为或对行为的抑制,被认为倾向于达到某种期待的目的或后果。前者如公正,后者如对某些癌症患者隐瞒病情。(价值合理性与目的合理性在有些作品中也被分别称做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在有些情形下,两种合理性是一致的,不矛盾。在另外一些情形下,两种合理性可能会有矛盾:达到一个现实目的的条件是实施一种被判断为是错误的或坏的行为。例如通过服用兴奋剂获取金牌。目的合理,价值不合理。麦考密克认为,价值合理性“实际上是这样一种理由,这种理由使我们能够把某些目的理由加以分类并排除他们。因此,价值合理性必然至少是第二序列的合理性。”或者我们可以说,在相对固定的层面上,价值合理性优于目的合理性。法律与法律价值大多是有关行为的价值合理性的一系列规定。
  (二)法律价值体系
  法律价值体系与社会的价值体系有密切的关系。社会的价值体系,是存在于一个社会中的,为该社会人们所共有、并影响人们行为选择的一套相互关联的价值。在这些价值中,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价值,被称为“法律价值”。法律价值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内容。例如,川岛武宜认为,个人的人格主体性、私有财产制度和契约自由的原则是日本最基本的法律价值。在这些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存在着在各种具体条件下的具体价值,它们形成一个互相协调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的法律价值体系中,基本价值与其他价值呈现一种层级关系,与此相应,依据相同法律价值所做的价值判断之间也存在着层级关系。中国目前的社会价值体系是什么?中国的法律价值体系是如何体现的?哪些是基本的法律价值?这是值得中国法学家和其他学科的学者仔细研究的有意思的题目。有一点可能比较容易确定,即在宪法原则和基本法律的原则中分别体现着我们这个社会的基本的法律价值。
  在一个社会中,由于人们分属不同的阶级、不同的阶层或不同的利益群体,因此可能有多种价值体系。在各种价值体系之中,“法律价值体系是为赋予构筑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动机而存在着的”,所以它具有统一、协调、平衡多种社会价值体系的力量。在现实中,这种统一、协调、均衡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斗争过程。从整体上来看,秩序与冲突处在一个辨证统一关系中。社会秩序必然地要求统一;而不同的利益群体及其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也是必然的。妙就妙在:社会秩序的统一、和谐只有通过这种斗争才能实现。在社会秩序乃至法律秩序中,斗争、冲突与统一、平衡在不断地反复着,旧的平衡被破坏,又在新的条件下重新恢复。在现代法治社会,价值体系的矛盾斗争应当是在宪政的框架内、通过对话进行的;法院运用法律推理维护、保障价值体系的冲突理性、和平地进行并达到统一与平衡;法律价值既是人们解决社会价值冲突的规范基础,又是人们在公共领域进行法律对话的产物。
  
  四、法官的价值判断行为
  
  (一) 法官价值判断行为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虽然在法律价值体系内容上发生的重大变革往往是通过立法进行的,但是,这方面部分、末梢、缓慢的变化,通常则是由法院通过对每一个具体事件的审判来进行的。这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象把小石头投入湖水中会引起波纹四散一样,它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其他部分,进而实现价值体系新的统一与均衡,创造出新的结构。例如在我国,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对离婚案件、网络纠纷案件的审理等等。这也就是笔者在一篇文章中讲到的法律推理中心与周边的自然流动。然而,法官通过审判案件来对法律价值体系进行调整、平衡或改变的时候,有可能面临一种多少有些为难的局面:如果出现依据条文的字句所做的形式逻辑推理的结果与法律体系的最终理念和目标相矛盾,或者如果法律价值体系必须进行调整和改变、而这种调整与改变不可避免的会修改法律,法院应当怎样做?在理论上,特别是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院、法官的职责是司法,不是立法。如果法律有问题需要修改,那是立法机关的事情。因此法院所要做的就是服从制定法,等待制定法的修改。不过现在,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法院和法官,已经不再拘泥于制定法的规定,他们直接修订或改变相当于三段论中大前提的条文,进行辩证推理以解决案件,实现公正。法院这样做是完全可以得到正当性证明的。因为法律条文只是表达、实现法律价值的手段,当出现法律条文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而背离法律价值或者出现法律漏洞的时候,一味死守条文,就等于为了手段而牺牲目的,这有悖法官的使命——实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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