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人为本
价值判断与形式规则是构成各种法律推理方法的基本成分,它们宛如法律推理太极图中的阴阳两半,二者的合动与互动,变幻出“说理的艺术”绚丽画卷。但是,二由一生。佛教禅宗曾问:“万法归一,一归何处?”提出阴阳理论的老子指出:“道生一,一生二”。但是老子的道是无法言说的,“道可道,非常道。”其实,早期儒家对此是有回答的。这就是孔子、孟子的仁,“天下归仁”,“仁者爱人”,以及孟子思想中的民。这也可能是为什么金庸后期的武侠小说由佛、道而向儒的原因。这个一,也就是德国法学家考夫曼在他的《告别讲演》中所讲的人、人类、生命,仁爱、博爱,他指出:“法哲学不是具有逻辑天赋的精英的玩具。如同所有法权都是因人而发生存在而且不能反其道而行之一样,法哲学也必须不断地面对这样的问题,即它在多大程度上可服务于人类。”
【注释】 笔者感谢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院教授温福海德.布胡格(Prof. Dr. Winfried.Brugger)同笔者讨论有关问题,同时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宁杰同学帮助查找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2期,第68-70页。
参见: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著,周叶谦译:《制度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31页。
参见:同上,第244-245页。
笔者此处谈的普遍性判断、共性等并非指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普遍原理、共同本质,而主要是指英国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所讲的事物之间的“家族相似”(family resemblance)。参见:维特根斯坦著《哲学研究》,汤潮、范光棣译,三联书店,1992年,第46页。
史蒂文.J.伯顿著,张志铭、解兴权 译:《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4,55页。
同上,第117页。
同上,第62页。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2000年12月6日。
参见:夏甄陶:《认识论引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05页。
此处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同样是在家族相似意义上所讲的。参见注4。
参见:夏甄陶:《认识论引论》第297页。
转引自:陈智慧、李学兰 编著:《婚姻、收养、监护与继承——亲属法原理与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47-148页。
参见: L.乔纳森.科恩著,邱仁宗 译:《理性的对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79页。
请参见拙文:《形式规则与价值判断的双重变奏——法律推理方法的初步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
参见:同注2,第202页。
参见:同注5,第31-38,第89页。
《制度法论》,第12页。
川岛武宜 著,王志安 等翻译:《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46页。
《三十六计》,无谷 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页。
参见:同注5,第116,122,125页。
同注2,第229页。
同注2,第234页。
参见,同注18,第246,251页。
同上,第248页。
参见拙文:《论法的价值共识》,将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5期。
参见,同注18,第248—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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