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价值判断作业的制度与规则保证
价值判断需要一定的形式来实现;同时,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与规则来约束和保证,以防止法律推理中的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和司法主观主义。结合中国的实际,我以为下述因素是必要的制度与规则保证:
第一,遵守推理的逻辑规则。这既包括前面讲的演绎、归纳、类比推理的规则,也包括其他一些推理规则。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学是有关规则的艺术、是概念与逻辑的学问。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
第二,在法律制度中明确推理依据的种类及效力等级关系,也就是把本文前述的合理性和理由的序列作一定程度的规范化。笔者曾经在一篇文章中谈到中国司法机关进行辨证推理的依据,它们是: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立法精神与目的、法理、国际通行做法及行业规范、公平、正义观念、合理性。它们不仅是辩证推理的依据,而且可以用来在演绎推理、类比推理中判断重要程度。
同时,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应当增加一些新的因素作为演绎、辩证推理的依据或者用来进行归纳推理。首先是判例。在中国,判例不具有象制定法或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那样的正式法律渊源的效力,这是毋庸质疑的。但是,从“同案同判”、“裁判自律”、避免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和形式正义的需要出发,完全有必要运用最高法院的判例及最高法院挑选出来的判例作为进行类比推理或其他法律推理的依据;同时,随着全国法官整体素质的逐年提高、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各级司法机关对判决书制作的严格要求,目前中国已经具备了以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非正式意义法律渊源的条件。
其次是
宪法条文。
宪法的可诉性问题目前是法学工作者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法治与宪政密不可分。宪政意味着
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种积极作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体现就是
宪法可诉,
宪法条文可以直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的依据,人民可以直接依据
宪法维护自己权利。在新近出现的一些疑难案件中,有些并非简单的刑事犯罪、违约、民事侵权、劳动争议或行政诉讼的问题,而关涉公民
宪法权益的争执或侵犯,并且这种争执或侵犯很难通过普通法律得到充分的救济。即便是有些在普通法律中可以找到裁判依据的案件,因为涉讼案件事关重大,只有引用
宪法才足以从根本上讲清道理。因此,法院以
宪法条文作为裁判案件、进行法律推理的依据势在必行。
再次,是作为一种价值的人权。这其实是这样一个问题:在公民的尊严被侵犯时能不能得到法律救济?人的尊严,是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尊严,是政府的义务;对人的尊严的捍卫,是从根本上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或者说,发展生产力的目的,还是为了使人民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例如,根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栏目2000年10月30日报道,在河北某县的一个村子,村干部在村支部书记的指示下,非法闯入一户残疾村民家里“搜粮抵‘税’”,遭遇该户村民反对,该村支书居然让人用粪便向该村民嘴里涂抹。当记者前去调查时,该支书矢口否认他自己参与此事;但当被记者问及那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政”时,他却理直气壮地说:违法行政?那看对什么人说来着,对这种人(指该户残疾农民——笔者注)就不算违法行政。这种行为也许不是违法行政,因为它远比违法行政严重、恶劣!这种行为可能不构成违法行政,因为包括该村支书在内的几位村干部甚至可能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如果进行行政诉讼,他们的律师可能很容易以“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由使法院不受理该案。如果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则难度更大;如果根据民法要求他们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有不小的困难,因为上述行为确实是发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听到后续报道,笔者不知道该案最后是如何了结的。但是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明确地将人权作为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的依据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以人权为依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此类纠纷,对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还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也许,作为这样做的一个制度性条件,是首先以修正案的方式在
宪法中补充有关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