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人民服从法律的过程,也就是人民获取利益的过程;人民抛弃法律的过程,也是人民获取利益的过程;利益是人民经济行为的指挥棒,也是法律制度变迁的指挥棒。故与其要求人们服从法律,还不如要求法律能够为人民服务,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利益。
5. 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是有一个好的法律制度。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好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法律制度必须是最低成本的;二是该法律制度必须是最高收益的。
6. 对法律制度最低成本的理解可以分解成两个部分:一是在本国范围内,法律制度给个人生活带来便利,与没有法律制度相比较,人们依法办事所支付的成本低于私自行动的成本;二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本国的法律制度要比他国的法律制度更便捷,更适用,更易于操作,更少成本,更多收益;本国法律制度的低成本高收益在全世界都是领先的。
7. 对法律制度最高收益的理解也可以分解成两部分:一是在本国范围内,法律能够尽快将社会生活中给个人和人民带来利益的行为模式都固定下来,让大家都了解有利的行为模式,并依据该模式去行动;二是在世界范围内,法律能够尽快将本土范围之外给个人带来利益的行为模式固定下来,组织力量去研究、宣传、培训,使本国公民尽快了解有利的行为模式,并依据该模式去行动,使本国法律的收益领先世界。
8. 法律的社会经济本质表明,法律排斥神圣却无用的东西,排斥教条,排斥空洞的道德说教;法律也排斥毫无理由的限制、禁止、管理;法律排斥高指标,追求简便易行;法律排斥落后的行为模式,确认新的行为模式,欢迎新的行为模式;法律通过对公民进行行为模式培训、示范、引导,使公民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降低成本,获得利益;法律通过公民个人利益的增长达到社会利益的总体增长。
9. 世界经济具有一致性,趋利避害是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基本的法律准则;只有愚蠢且不负责任的封建道德才会去违反它;要想使一国法律成为良法,除了总结本国的实践经验以外,还要注意法律的世界性,与世界行为惯例接轨,要加强对外国行为模式的研究与学习,吸收外国行为模式的长处,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样,本国的法律不仅在本土是好的,在全世界也是领先的。
10. 最后,良好的法律制度是一国强盛的基础,良好的法律制度是在加强实践,学习外国经验,为个人与人民提供便利的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的法律制度必须是不断推陈出新的,必须是为人民(应当落实到公民个人、企事业组织身上)服务的,必须是领先世界的;任何不加强实践,不加强学习,盲目排斥他国行之有效的行为模式与法律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
“依法治国”需要良法,良法要靠创新,创新需要变法,“维新、变法”与“依法治国”永远是一个民族的生命力之所在!
结语:对法理研究多年,在法本质问题上感触颇深。法本质唯物论早就存在,法本质唯物论曾经革命导师亲笔详尽论证,法本质唯物论与党的各项基本路线和小平同志的“三个标准”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法本质唯物论蕴藏着巨大的社会效益和功利价值,法本质唯物论与当代世界最先进的制度经济学研究成果完全相通……,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国家、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占着绝对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却听任不伦不类的法本质“二元论”蒙住人民的眼睛,吞噬社会主义的伟业?为什么它至今还“阳魄”不散?……
所有这些疑问,如果脱离了历史这个大背景,就会成为永久的疑问。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处在一个强调制度变革、强调制度成本与制度收益研究的重要性的社会,更加应该不揣浅陋,将世界存在过的和现存的有关法本质的各类论断做一概览和比较,并尽量从社会与历史寻找原因,以便能够发现本质三论的演进规律,为依法治国贡献应有的力量。原本还想就法本质三论做一功利的评估,因为理论如不考虑其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就完全是几张废纸,从篇幅上看,这个想法只能单独成篇了。
最后,让我以下面这句话感谢前贤,激励后人:
中国法理学不仅要成为一门学科,而且要成为一门科学!
【注释】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序言,第一页。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三十六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第十五页,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参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 作者认为,将法作最广义的理解,将研究推到人类起源的时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 参见《法学家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二十一卷,第五百四十六页。 详细论述见后文。 详细论述见后文。 纳粹认为,如果将权利还给人民,人民就会面临各种选择,而选择会增加人民的痛苦,故要秉承人民的意志,将权力全部收归国家,由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权利,以消除人民的痛苦。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第一百零六页。 凯尔森:《法律和国家概论》 第三页。 庞德:《法理学》第一卷,第一十五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七页。 在西方,科学是以实验和经验为基础的,以自然科学特别是物理学为范本;法学、历史、哲学等皆以理解为基础,不能成为科学,只能称为人文学科。20世纪后,由于实证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在西方、东方的影响,社会学科都力图科学化,按自然科学的模式构筑理论和实践体系。某种意义上,现在的东方法理学理论基础薄弱,还不能象西方法理学那样成为一门学科。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五百零六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五百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二百六十八页。 参见列宁:《卡尔·马克思》。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五十五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六十九页。 参见《法理学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载《法学》96年第1期。 O.S.Joffe:《在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研究中一般定义的意义》,载《苏维埃法律和政府》196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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