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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质三论概览与演进(从这片文章您能看到我曾经以真马克思自居)

  7、并非所有来自社会生活的要求都是法,或者有机会外在化为国家法律
  法和法律通常是社会生存的发展最为基本和关键的部分,故它们具有最权威的普遍约束力,而以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必要。法和法律也是人类社会规律合乎自然规律的产物,人类社会最终都应与自然融合在一起,遵循自然规律的要求。
  五、法本质三论的演进——法律的经济本质论
  (一) 法本质三论的演进过程与规律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学界关于法律的本质的争议很多,其中主要原因是从前苏联搬来的法律本质理论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原论。无论是法本质意志论,还是法本质二元论,在苏东和中国都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也给整个社会的发展留下了许多不解之谜。然而,要消除两种非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影响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弄清楚法本质三论的演进过程与规律,才有可能彻底清除法本质意志论的影响。那么,法本质三论中间到底有什么联系,法本质三论的演进到底是如何进行的呢?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本质三论中最早出现的是法本质神的意志论,接着是法本质人的意志论,然后才是通过对法本质意志论的批判建立起来的法本质唯物论。尽管三论出现的历史顺序与理论上的分析有些差异,我们还是可以将法本质三论的演进规律列表如下:
  法本质三论的演进过程与规律表
  法本质三论 各种法本质理论所表述的内容及所处之阶段 演进规律
  法本质意志论(已经消亡) 神的意 志 君主意 志 集 团意 志 统治阶级意志 人 民意志 全 民意志 世 界意志   随着历史的推移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法律的客观性逐步加强,意志性逐步减弱,人们对法律制度成本的关注加强。
   低级阶段 中级阶段 高级阶段
  法本质二元论(正在消亡) 意志、物质生活条件 秩序、正义、社会工程
   低级阶段 高级阶段
  法本质唯物论(发展中) 自然条件、物质生活条件 经济制度收益与成本 法律制度成本
   低级阶段 中级阶段 高级阶段
  
  从上表可以看出,法本质三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界限并不明显,法本质三论都是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法本质三论的演进有一条主线,三条副线,法本质三论的演进过程就是人们认识水平逐步提高,法律的客观性逐步加强、主观随意性逐步减弱,法律制度的成本逐步降低的过程。这一条主线就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本质理论由“唯心主义理论”向“二元论”再向“唯物主义理论”演变。这三条副线就是:在法本质理论的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演变的事实。两种演变的共同特征都是:法律的客观性逐步加强,主观意志性逐步削弱,法律制度的成本逐步降低。
  我国现在所处的阶段是意志论的中级阶段,或者是二元论的低级阶段,与发达国家处在二元论高级阶段和唯物论高级阶段相比,我国的法本质理论相对落后。但是,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有事实求是的思想路线作指导,定能改变现在法本质理论的落后面貌,由意志论的中级阶段和二元论的低级阶段向唯物论的高级阶段转变。这说明,以后我们的立法将排除封建意识、封建道德观念的影响,注重降低法律制度的制度成本,给人们提供便利,增加收益,使国家强大,民众富足。需要说明的是,西方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关于制度成本的理论是法本质唯物论进入高级阶段的标志,只有掌握了科斯制度成本理论精髓,才能有力地排除封建主义的影响,为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下面,就是我对法律的经济本质的探讨,请读者朋友指正。
  (二) 法律的经济本质论
  分析法律的社会经济本质,必须了解什么是法律收益,什么是法律制度变迁。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看,法律本身就是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变迁也是经济变迁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知道,决定经济变迁的原因与动力是经济收益;经济收益可以分解成成本与收益两个部分,减少成本与增加收益的客观效果是一样的。从法律的变迁来看,决定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变迁的根本原因和内在动力是法律收益;同样,法律收益也可以分解成法律成本与法律收益两部分,减少法律成本与增加法律收益的客观效果是一样的。因此,我们可以给法律收益与法律制度变迁下这样一个定义:
  所谓法律收益,是指法律制度带来的收益在抵消了没有法律制度规范或者在旧的法律制度规范下必须支付的成本后,所产生的收益。换句话来说,人们之所以选择法律制度,是因为人们依照法律制度办事比没有依照法律制度办事更方便,更少成本,更能带给人们经济上的收益;否则,人们就会抛弃法律规定,回到没有法律时的做法。所谓法律制度变迁,是指在法律制度的比较之中,人们自然而然地选择低成本高收益的法律制度,抛弃高成本低收益的法律制度,使法律制度由高成本低收益向低成本高收益转变。
  由此可见,选择法律的过程是一个成本收益的比较过程。法律是人们基于自己对行为模式的认识,在一定时空范围之内做出的共同性的约定,其目的是减少单个约定的成本,减少旧的约定(旧的社会制度)的成本,增加劳动收益;法律制度的变迁过程也就是法律制度收益与法律制度成本的比较过程。这就是法律的社会经济本质。
  明确法律的经济本质,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 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的经济目的同样是为了减少成本,增加收益。
  2.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模式,给全社会成员提供行为上的指导;这种指导之所以必要,也是因为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能够给当事人带来减少成本、增加收益的好处;这是法律第一层次的本质,它是相对于没有法律的情况来说的。
  3.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发现新的行为模式比旧的行为模式更合理,更能减少成本,更能增加收益;这时,旧的行为模式就会被新的行为模式所替代;这种替代表现在法律变迁上,就是新法律取代旧法律;这是法律第二层次的本质,它是相对于有法律的情况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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