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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质三论概览与演进(从这片文章您能看到我曾经以真马克思自居)

  以上是马克思在探讨法普遍本质时对法本质唯物论的正面论证,它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这一特定恶法的反面批驳一道构成法本质唯物论的整体架构。 但马克思还遗留了一个问题,即法本质到底应该如何表述的问题。
  四、对法本质唯物论的表述
  笔者认为,给马克思的法本质唯物论思想一个恰当的表述必须把握好四个前提:
  1、在法本质问题上的任何论断都必须贯彻彻底的唯物主义思想,反对二者兼而有之的模糊观念和法本质二元论的思想
  世界是物质的,世界的本源只有一个即物质,除此而外,再没有第二个本源。任何将精神作为世界的本源(唯心主义一元论),或者将物质与精神加以混杂、调和的做法,都是极端错误的。唯物一元论是保证法本质论述的正确性的理论基石。
  2、必须贯彻马克思将法和国家法律做到严格区分的科学思想,这是驱除法本质问题上历史阴霾的金太阳
  法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随着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而变化;法不是人们的创制的,法本身便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是表现法的众多形式中的一种,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统治阶级团体和立法者个人的意志的“印记”。对待这种意志“印记”的态度,马克思主义者的做法是要尽量清除它的影响,使法律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唯心主义者的做法则是加强人的意志因素,使法律脱离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去贯彻单个人、单个团体的意志。
  3、必须牢牢把握住法与法律之间内在、必然、辩证的联系,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客观法决定法律并要求法律与客观法达成一致谐和统一,这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万众景仰的目标。以辩证的观点来看,统一只是一种不断被打破的暂性现象,对立和不统一才是绝对的,法与法律的不断对立和统一是法律不断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因。故我们在法律方面的首要任务就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顺应历史潮流,努力把握和促成法和法律的动态统一,尽力消除不统一因素,坚决防止国家法律异化成脱离客观规律的“恶法”。确切地说,恶法仅仅是一种恶性“律条”,绝不是法。
  4、必须排除当前普遍存在的种种非马克思主义因素的干扰
  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制定良法,制定良法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尤其是法本质唯物论作指导。因此,我们要对现存的论述进行一次唯物主义的大检索,要促成法学与党的基本政治纲领和工作路线的高度一致,在法学领域贯彻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而不是排斥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唯心主义的意志理论,使法学研究被临时性的、缺乏深思熟虑的、因某种操作需要而提出的左的或右的政治口号所左右。只有这样,法学界才能为依法治国贡献力量,法学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科学,我们的国家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基于上述理解,笔者力图将法的本质做以下表述,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教:法是广泛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之中,为特定社会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由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客观准则;法及其发展规律时刻作用于人的感官,能被人的意识所捕捉而主要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该表述有七层意思:
  1、法与人的意志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
  法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广泛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之中。值得指出的是,法在本质上与意志无任何必然的联系,并不否认具体、个别法律的意志性和阶级性,而是恰恰相反:它承认任何阶级社会的法律都有阶级性,任何“人”制定的法律,都打上了“意志”的烙印;但是,它否认阶级性与主观意志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否认阶级性与法的主观随意性是不能清除的本质的东西。最重要的是:法本质唯物论指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要将不符合客观规律、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旧阶级的意志性与阶级性和现实立法条件下的“主观臆断”、“极端任性”清除出去,制定出与客观规律高度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
  2、法及其发展规律能被人的意识所捕捉而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
  对法发展规律的把握使一定意义上的“超前立法”成为可能,只要掌握了现实情况,尤其是人们群众的需要,我们就可以提前立法。只要我们是在为人们群众的充分就业立法,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立法,为人们群众的自由解放立法,为人民群众劳动致富立法,为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动提供便利、降低经济成本、提高经济收益立法,我们就无所畏惧,就不会被所谓的风险捆住了手脚。
  3、国家法律是法在目前阶段上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准确和严格执法是实现法的价值的有力手段
  只要法转变成为法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它的实施就会获得一种最明显意义的国家强制力保证,这种强制是异常情况下法的价值实现的有益保障。除法律而外,习惯、某些法前规则与议案、法律解释时所依据的准则以及公平正义观念等等都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是潜在的法,由潜在的强制力保证其价值的实现。准确执法比严格执法的要求更高,它承认在法律之外还有潜在的法需要执法者去发现、去捕捉,为社会贡献力量。
  4、法本身和法的形式——法律都不以人的意志为基础
  尽管被人的意识所捕捉的法的外在化形式——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人的烙印,即通常所说的个性和意志。法律和法仍然不是以个性和意志为基础的产物。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也不为立法者的个性而存在,法和法律必须符合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或者就是客观规律的具体体现。
  5、法具有功利价值,它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
  这种功利价值的实现程度,取决于法外在化为法律和司法推理结论过程中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切合程度。人们只有立足于客观现实,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才可望达到高品位的切合。也只有高品位的切合才能给社会、国家、企业和个人创造财富,使社会繁荣,人民富足,国家强盛。反对以封建道德观念攻击人民群众的致富观念,攻击法律的功利作用,使法律成为只能看不能用的摆设。
  6、法的功利价值根植于整个社会
  法律必须对社会每一个成员负责,单纯追求少数人或者部分人(包括多数人)的利益,损害社会普通成员与基本成员的利益,实际上会损害社会利益总量的法律,是对法与社会的背离,用一个哲学名词即“法律异化”。法律极端异化的最终结局便是法的强制性回归,这种回归通常是以社会大动荡(如暴力革命)作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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