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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质三论概览与演进(从这片文章您能看到我曾经以真马克思自居)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们前期确实误解了马克思的原意。那么,这个误解是在哪里出现,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③误解发端于前苏联的左倾政治运动,其他东方国家基本上是步苏联人的后尘。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名言”出自前苏联司法部长维辛斯基(1883-1954)之口已属不争。维辛斯基是“左倾”政治运动和主观唯心主义的代表人物,五十年代就备受批判而被划为“资产阶级学者”。 显然,唯心主义的代表人物维氏是东方法本质意志论的始作俑者;东方法本质意志论不是什么唯物主义的理论,更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原论。恰恰相反,东方法本质意志论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唯心主义理论。
  法本质统治阶级意志论在前苏联借助维氏手中的权力流行大约20年,到50年代被彻底抛弃,法本质人民意志论登上了前苏联的讲坛:“在我国,随着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必然性的消失,苏联法律就不再象早先描述的那样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劳动群众意志的体现,而是全体人民统一意志的体现。”
  这种“人民意志”的新提法,遭到了东方和西方的反对。在东方,法本质人民意志论当时被作为修正主义的典范受到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猛烈抨击。西方一些法学家则指出,“这种观点在正统的马克思主义那里很难找到支持,而必须到社会主义者认为是资产阶级哲学家的让·雅克·卢梭的学说中寻找基理论根源”。 这无疑是符合事实的。
  的确,我们看到,意志法论根本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原论,而是恰恰相对的反论,它不论怎样变换脸孔,都脱不了其唯心主义老祖的血脉。前已述及法本质意志论具有由低向高不断发展的五种形态,意志主体越少,形态就越低级,主观随意性和专制性就越强,对民主法制和其他各项社会建设的破坏作用也就越大。法本质意志论的最低级态“君主意志”态早就已经被人们群众将它本身和君主专制一起送进了坟墓。当左倾主义者与封建势力将资本主义法所标榜的“人民意志”拉向“统治阶级意志”的时候,他们不是在建设社会主义,也不是在贯彻马克思主义和唯物主义思想,而是在开历史的倒车;现在我国一些学者再步“修正”的后尘将其拉回来,将“君主意志”与“统治阶级意志”改为“人民意志”,也不过是“小团体意志”的原地踏步踏,即便我们将其推进到“大团体意志”的最高形态——“全人类意志”,我们仍然没有能够摆脱唯心主义的魔爪,得到的不过是些反对实事求是,反对唯物主义,反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抽象的口号与招牌!在那人人疯狂的年代,即使有体现全民意志的“文革法”,我们还是得吞下“主观唯心主义”这个恶魔赐予的苦果。 意志法即无法,意志法即非法啊!
  历史在前,中国人和中国法理学应当从此痛定思痛,决不亦步亦趋,步人家后尘,蹈前车覆辙,为法本质意志论摇旗呐喊。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提出,排斥法本质意志论的影响,贯彻唯物主义原理,是每一个法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无论在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牢记:人类,只有排除主观空想,置于自然与客观法下之人类,才是真正自由的人类!
  3、东方法本质二元论何去何从
  东方法本质二元论使得法理学内部论述的矛盾状况白热化,在实践中也处处碰壁。驱除其中的唯心主义成份,已经成为东方法理学的根本出路之所在。与西方法本质二元论“从后门将当众逐出的唯物主义羞答答地放进来”不同的是,东方法理学是让披了马克思主义外衣的唯心主义与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从前门大摇大摆地走进来。
  然而,东方毕竟是一片唯物主义净土,法本质理论中的唯心主义成份在东方法学的理论和实践漏洞百出,一再修正还是寸步难行,这给社会主义各项建设带来巨大的损失。唯物主义者在这个根本性问题上的动摇与坐视已经造成了整个法学的混乱。“依法治国”方略已出,法理学要挑重担,众人绝不能再犹豫。笔者不揣浅陋,在此大声疾呼:
  驱除唯心主义成份,驱逐法本质意志论;贯彻唯物主义原理,还法以本来面目,让中国法理学走向世界!
  三、法本质唯物论
  正如“唯物”不是马克思的首创一样,“法本质唯物论”也不是从马克思才开始的。马克思仅仅是在其对法普遍本质的广泛探讨中,在对不合理的资本主义法律和法学的猛烈抨击中,对法本质唯物论做出了迄今为止最为明确和详尽的理论论证,使法本质唯物论开始有了“论”的特点,为唯物主义在法理学领域的贯彻荡平了道路。
  (一)早期的法本质唯物论——唯物主义的自然法思想
  通常意义的自然法思想将法的本质表述为自然理性,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思想。但是,我们注意到了,在早期的自然法概念中,还有着这样一种关于法的观点:“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由自然法产生了男与女的结合,我们把它叫做婚姻……的确我们看到,除人而外,其他一切动物都被视为同样知道这种法则”。 这种由乌尔比安率先提出的自然法概念,显然与根源于自然理性的自然法概念大相径庭,故不能被唯心的资产阶级学者所理解。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指出的一样,“这种人和动物所共有的法律,不仅对于西塞罗和斯多葛派学者来讲是陌生的,就是现代学者也不认为这是古典法学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并就此下结论说:“它的意义不大”。 博登海默的结论未免为时过早,被历史尘封了千年的乌尔比安的自然法思想刚好就是世界法学史上最具科学性的唯物主义法学思想的早期代表,若干年后必将主宰世界。
  乌尔比安的自然法思想可以从两个方面去把握:①自然界是一切法之源,它教给所有动物以法律。法律只不过是对来自于客观自然界的教诲的记载和反映。显然这是一种关于地本质的唯物主义思想。②自然界教给所有动物以法律,所有动物(不管其是否具有主观意志)都知道这种法。故法与人的主观理性世界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
  乌尔比安无疑是一个绝对的唯物主义者,他甚至力图抹杀主观理性在认识客观自然法上的积极作用。这无疑给其理论的科学性带来了不良影响,他的理论因此而没有被适时地传播开。就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来看,乌尔比安应该有文字记载以来,在法本质上做出唯物主义论断的最早代表。这种“由自然界教给的法”是推动罗马法不断向前发展的最强劲的内因,也是罗马法最终征服整个世界的终极原因。罗马法的完美就在于它承认自然,承认规律,并排除“意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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