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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质三论概览与演进(从这片文章您能看到我曾经以真马克思自居)

  法取决于社会生活条件,取决于物质生活条件,取决于生产力状况;法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状况。
  2、东方法本质二元论出现的原因剖析
  ①从大处看,东方法本质二元论的出现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在其初期依附于政治尤其是左倾政治的需要而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相背离的必然结果。
  首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都是在暴力革命的大政治运动中奠基产生的,暴力革命对法学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是在暴力革命的氛围中,政治就是主宰,政治就是一切,法学不得不依附于政治;二是暴力革命将当前的法学与前期和世界法学相联系的纽带统统斩断,坠入真空中的法学只能依附于政治。历史上所有依附于政治的法学都是把国家作为法的起点的,而国家则是统治阶级的国家,这就为法本质意志论的出现埋下了伏笔。
  其次,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初级阶段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缺乏细致的研究,而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恰恰是浸透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之中。马克思主义三大块,哲学是基石也是精华之所在,其他两块都是哲学思想具体运用而获得的成果。但在政治成了第一需要的年代,马克思主义哲学被抛到了一边,为人们熟知的只有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和就科学社会主义提出的设想。在这种状态下,法学丧失赖以立论的哲学基础,以领导同志言论为基础的法学理所当然地以表忠心、献忠诚、为领导同志辩护乃至打击不同意见为主要任务,法学成为随流逐波的应急学科。许多论述短期性严重,有的甚至成为左倾政治口号的翻版,这给法学和法本质研究留下了严重隐患。
  再次,左倾政治及其一贯作风窒息了对法本质的深入研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主观性的法本质意志论非常适合左倾机会主义者独断专行、高高在上官僚口味。某种意义上,法本质意志既是左倾的产物又是左倾的护身符。左倾机会主义是主观唯心主义的中坚,其惯于强调一己之意志,维护一己之利益的主观主义作风与法本质意志论一拍即合。其二、“左”最能冒充革命,在各国都曾多次取得领导权,“左”又是教条主义、宗派主义和极权主义的代名词,其惯有的戴帽子、打棍子的作风和其对“护身符”本能的防护使得法本质研究雷区重重,法本质的唯物主义研究几近窒息。最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实践中,最易犯的便是“貌似革命”的左的错误。历史作证,几乎所有的重大成就,都是党和人民在与“左”的斗争中,在不断纠正“左”的错误中取得的。“左”使法本质意志论的出现由隐患转为现患,“左”推行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方针使得以后法理学界的唯物主义成果,只能以“层次本质”的身份慢慢地挤进去,丝毫也不敢触动法本质意志论的统治地位。至此,怪模怪样的“法本质二元论”出现了,这是法依附于左倾政治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一再受到严重破坏的终极原因。
  ②东方法本质二元论出现的直接原因是人们对《共产党宣言》里一段话的误解,这种自觉不自觉的误解后来被左倾教条主义者自觉地加以维护。
  《共产党宣言》里一段话的原文是这样的,“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一样。”
  我们注意到了这样两个细节:一是我们通常的引用或分析是从“正象”以后的字句开始的,这种将前半句丢弃或者视而不见的做法是否恰当?二是不同的译文中,“一样”的位置有句中和句末的差别,这种差别是致命的,“一样”的正确位置应当在哪呢?如果仅从本句话去考虑,这些疑问或许永远得不到正确的解答,好在我们还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一贯论述作为推理依据。
  “马克思认识到旧唯物主义的不彻底性、不完备性和片面性,因此确信必须‘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 列宁的这段话正确理解法本质提供了一个大的背景:马克思所做的所有论述都克服了旧唯物主义的缺陷而以彻底的唯物主义为基石的,违背唯物主义便违背了马克思的原意。除了大背景外,通常被我们忽视的该句话的前半部分以及该句话所在的段落,又给我们正确把握此处有关法本质论断的原意提供了一个小背景即直接背景。整段话是对资产阶级就无产阶级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非难做出的回答。马克思认为,如果以资产阶级观念去“衡量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那就根本不值得一争,因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资产阶级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一样”。这说明,马克思在这整段话和整句话的中心论点是“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决定“观念”,而关于资产阶级法律的论述不过是马克思信手拈来的一个证据。显然,前期对该段话做理解时,抛弃马克思的一贯观点以及他在本句话的中心论点,翻译时用居中的“一样”把一个完整的论据割裂成互不相干的两部分,给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法律与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的论述的原意留下了极大的隐患。那么,这个被马克思信手拈来的、几乎是不言而喻的证据又来自哪里呢?对它的证明又是怎样展开的呢?
  这个证据来自于马克思关于法律普遍本质的详尽说明,对法的普遍本质的证明过程就是马克思以唯物史观为基石重构法本质唯物论的过程,这在后面将有详细论述。我们已注意到了,这是马克思就法、法律、阶级意志和物质生活条件做出说明。与以前的普遍说明不同的是,这是一次针对资产阶级法的特例说明。对这个特例说明的正确理解,应当把握三点:①紧抓住此特例说明是针对资产阶级法的批判,而非对一般法本质的论证。②批判本身是对法本质唯物论的运用和贯彻,而非建立新论。③批判以对资本主义法的否定为基点,采用由现象及本质的层层深入的手法,而非仅仅涉涉及法本质。
  一开篇,我们就感到了马克思对资产阶级一己之法的强烈厌恶与否定:“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联系起马克思在法本质唯物论中对法、法律与意志三个概念的严格区分,联系马克思对“把‘法’归结为‘法律’,进而再归结为‘意志’”的做法的严词驳斥,可以推知马克思在此绝没有把普遍法归结为法律再归结为意志的意思,而仅仅是出于对资产阶级法律的最强烈的否定。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法根本没有资格称为法,它只是“被奉为法律”的一己之意志,否定与厌恶之情溢于言表。然而,依照马克思法本质唯物论的观点,即便是这种“非法”的法律,也并不是由意志来决定,因为“这种意志的内容”还得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所以,归根到底,资产阶级的法是由资产阶级一己之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这与前面的“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达成完成的一致,故能成为该段中心论点的一个不言而喻的证据。
  在分析方法上,马克思采取了从现象到本质的方法:第一步,拨开假象还真象。在此之前,马克思早就注意到了这些事实:“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 “由于资产阶级已经不再是一个等级,而是一个阶级了,因此它能够…,并且必须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 马克思的这些论述表明:资产阶级同历史上企图掌权的其它阶级一样,总是把自己的思想“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并“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这种做法表现在法律上,即为资产阶级对其一己之法的“体现全民意志,维护全民利益”的鼓吹,这显然是在造假象。故马克思在此单刀直入,指出资产阶级法律的非法性,它绝不会象标榜的那样体现全民意志,而仅仅是其一己的意志,还了资产阶级法的真面目。第二步,透过现象看本质,指出了资产阶级法律的非意志性。在把握真象的基础上,马克思再对资产阶级和法律做了本质上的断定,即资产阶级的法律也不是由于资产阶级的意志所决定的,归根到底,资产阶级的法律还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样理解法律的本质及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有关论述,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唯物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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