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质三论概览与演进(从这片文章您能看到我曾经以真马克思自居)
李纪兵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雄伟方略的实施必须要有一个基本前提:弄清楚法的本质,制订出符合客观实际、符合人们生活条件的良法。本文将世界上所有关于法律本质的理论分成法本质意志论(唯心论)、法本质二元论(意志和物质的结合论)和法本质唯物论(物质生活条件、制度成本论)三个阶段,在对法本质三论的出现、变化、演进进行回顾的基础上,指出了法本质理论变迁的规律。文章认为,法本质三论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法本质三论的演进过程就是人们认识水平逐步提高,法律的客观性逐步加强、主观随意性逐步减弱,法律制度的成本逐步降低的过程。我国的法本质理论受封建意识的影响,处在意志论中级阶段和二元论低级阶段,与发达国家处在二元论高级阶段和唯物论高级阶段相比,我国的法本质理论相对落后,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的需要。但是,我们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唯物主义理论作指导,广泛接受西方法本质唯物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尤其是科斯关于法律制度成本的论述,一定会尽快清除法本质意志论的影响,抛弃不伦不类的法本质二元论,确立法本质唯物论的权威,为东方法理学科走向世界、成为一门科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法本质意志论 法本质二元论 法本质唯物论 法律的经济本质 法律制度成本
【全文】
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科中最根本性的问题。“我们通常将带根本性问题的分析称为‘哲学’,因此,传统理论将法理学定义为法律哲学或哲学在法律中的运用,这显然是恰当的” 。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的这一精辟论述包含了两层意思:①对法理学最带根本性的问题——法本质问题的研究不能脱离了哲学。②整个法理学科也不能脱离了哲学。这显然是十分正确的,哲学,也只有哲学才是打开法理学宝库的金钥匙。
就哲学或者从哲学角度来说,任何事物和现象都能找到一个终极性本源或基础。事物与其终极性本源或基础的联系是内在的、稳定的和必然的,此种联系即称为本质。对世界终极性本源是物质还是意识的不同看法酿成哲学史上唯物、唯心之分野;对法的终极性本源的不同论断也决定了法理学科上唯物与唯心的区别,前者一般将法表述为社会生活条件其中主要是物质生活条件,后都则将法表述为意志。我们也注意到了一种普遍的“二元”现象,即将法的本质表述为“物质”与“意志”两个部分。这种“二元”在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和彻底的唯心主义者看来,通常都是十分混乱和不堪忍受的。因为这种表述违反了任何事物都只能找到一个终极性本源,只能是“二者必居其一”而不是“二者兼备”的基本逻辑规则,是不伦不类的“二元论”。这样,法本质理论就有了意志论、唯物论和二元论三种形态,统称为“法本质三论”。本文旨在通过对法本质三论的比较研究,替纷繁复杂的法理学科理理脉络,发现法本质理论的演进规律,以期能对我国法理学的去从有一丝启发,能为“依法治国”雄伟方略的实施尽极其绵薄之力。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批评、赐教。
一、法本质意志论
即将精神的东西(意识或意志)视为法的终极本源,法在本质上不过是意识或意志的实在化的观点。例如,黑格尔认为,“任何存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存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观念的自由。” 在黑格尔看来,任何意志都是自由的,自由是法的实体和内在规定,实在法体系则是这种“作为观念的自由”的实现。把法理解为自由意志存在的直接推论是:法决定社会而非社会决定法。这种由“自由意志——法——社会”的思辨使得黑格尔自然而然地将法划为抽象法、道德地和伦理法三个由低级到高级的不同阶段,而其最高阶段伦理法的最终实现,要完全依靠国家这个“自身在地上行走的神” 。这样,黑格尔也就由推崇自由的黑格尔转为推崇国家极权的黑格尔。
在形式上,对法本质意志论可以依意志主体的不同做出多层次划分,第一层次包括“神的意志”和“人的意志”两种形态。第二层次是将“人的意志”再划分为由低向高的五个阶段,在下段将做详细说明:
从逻辑上推断,“法本质神意论”曾经在人类的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独领风骚。 一是因为,从人的大脑一开始思想起,就将自己不能控制和领会的现象设想为被另一种神秘力量所控制,思维的“造神功能”与生俱来;二是因为在没有公共权力和公共权力强制机制不健全的情形下,任何规则要成为“法”,具有普遍约束力,都只能借助于“神权”。 神不仅参与该时代的立法也参与司法,这在野蛮时代与文明时代的交界处能找到大量的史证。巫术与神话传说一直是该时代的文化和思想特征。在这以后的文明时代,“神意”不得不慢慢让位于“人意”,神权让位于王权。经历了18世纪思想启蒙运动的打击以后,神权自此一蹶不振,“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 。法本质神意论几乎销声匿迹,“人的意志”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客观唯心主义转向了主观唯心主义。
“法本质人意论”按其所含意志主体的多寡,存在着由低及高的五个层次:①君主意志;②统治阶级意志;○3人民意志;○4全民意志;○5全人类意志或世界意志。五种意志还可以做出其他归类:“君主意志”的意志主体少,是一种个人意志;“统治阶级意志、人民意志、全民意志、全人类意志或世界意志”则属“共同意志”。“共同意志”按思维方式的不同(承不承认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可以分为“小团体意志”和“大团体意志”两类;前者用对立的思维方式分析社会现象(以承认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为前提),包括“统治阶级意志”和“人民意志”两种情况;后者用融合与互补的思维方式分析社会现象(以阶级矛盾调和为基础),包括“全民意志”和“全人类意志或世界意志”两种情况。
社会历史的发展极其纷繁复杂,“法本质人意论”的五种形式也都一一登上了历史舞台,不过出场顺序略有改动。最早出现的是“法本质人意论”的最低极形态——法本质君主意志论。“朕即国家,朕即法律”之类的论断是其最有力的例证。然而,即便是在极端君主专制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要维护“君主法”的权威,仅靠君主一人也远远不够。假托“神意”,“君权神授”,以神权护君权便是自然而然的了——客观唯心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携手一直走到18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