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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行为概念的逻辑解构

对物权行为概念的逻辑解构


孙永生


【关键词】物权行为、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
【全文】
  对物权行为概念的逻辑解构
  关键词:物权行为、债权合意、物权合意
  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法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学者对该理论的著述很多,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讨。但笔者认为,在这些探讨之中,很多观点在逻辑上存在着明显的问题,概念不周延,逻辑上自相矛盾。围绕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之所以特别多,根源之一就在于此。本论文意图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指出其逻辑上所存在的瑕疵,从纯逻辑的角度解构物权行为概念的明确含义。本文所设定的目标和试图解决的问题有下列两个:
  (一)从逻辑的角度分析交付和登记中是否存在着合意?合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二)从逻辑的角度证明物权行为独立于原因行为。
   这两个问题也是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问题。
  一、 交付和登记行为中是否存在着合意?合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十分明显,物权行为理论得以成立的逻辑前提是:交付和登记行为中存在着合意,该理论的奠基人萨维尼也正是从发现在交付中存在着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而提出物权行为主张的,国内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起源的探究也都是追溯到萨氏1840年在《现代罗马体系》中所写的上述一段话为止。有无独立的意思表示存在于交付行为之中,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命脉,否认物权行为的学者反对物权行为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交付行为中根本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交付不过是对债权合意的履行,它仅仅是一个事实行为,其合意就是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体现和延伸。[1]
  肯定派、否定派的观点在立论上都有根据,但根据都不充分。就肯定派的观点而言,认为存在着独立的物权合意,这是其深刻的一面,但把移转所有权的合意当作是物权合意,则完全是理论上的一个错觉。就否定派的观点而言,否定移转所有权的合意是物权合意,可谓击中肯定派的要害,但进而完全否定存在着独立的物权合意,则有失偏颇。笔者认为,存在着独立的物权合意,但该合意并不是移转所有权的合意。移转所有权的合意是债权合意,真正的物权合意是对移转所有权的合意发生物权效果的合意。
  诚如反对者所主张的那样,移转所有权的合意并不是物权合意,因为该合意并不能独立地产生物权移转的效果。与此相关联,把交付、登记行为看作是对作为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的履行也是对的。但是就此,我们能够在逻辑上合理得出来的结论仅仅是:移转所有权的合意不是独立的物权合意,而不能根本否认存在着独立的物权合意。也就是说,否定派所提出的诘难对于否定移转所有权的合意是物权合意,理由已足够充分,但从根本上否认物权合意的存在,则太过牵强。道理很简单,只要进一步追问一下履行的含义,就可发现否定派的观点在逻辑上的病症:履行的含义不正是使移转所有权的合意生效么?!使合意生效,这不正是一种新的合意么?很明显,移转所有权的合意是一种合意,使移转所有权的合意生效是另一种与之并列的合意。签订合同与交付、登记是两种产生不同结果的行为,当然体现着行为者两种不同的合意。具体而言,签订合同体现的是行为者对该行为所产生的债权结果的合意,而交付、登记则体现的是行为者对交付、登记行为所产生的物权上的效果的合意。移转所有权的合意不产生物权上的效果,这恰恰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存在着一个独立的、使移转所有权的合意发生效果的合意。
  否定派所陷入的一个误区是:仅仅把交付、登记等行为看作是对物权变动的事实的公示方式,而没有认识到,交付、登记作为行为主体的一种目的性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表意的方式。在对结果的预知中而进行的交付履行,难道不正体现着对结果的合意么?!法学家们在此所表现出来的逻辑上的愚钝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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