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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并购(六)

   跨国并购地区流向的统计数据表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并购发生率最高。而这些国家的企业制度都具有如下共同特点:
   1、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投资者,在企业的设立、经营等方面,都一视同仁,没有政策和制度上的差异。
   2、实行自由企业制度。即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转让、终止都由所有者自行决定,无需经过政府的审批。企业所有者只需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就可以自行决定企业的转让、出售、并购等事宜。
   3、企业股份化程度高。即绝大多数的企业都是股份制企业,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产权的分散化,使得企业这一大宗商品的分散化交易成为可能。
   4、企业产权交易证券化、市场化。即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是通过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
   5、支付方式的自由化。即这类国家都是货币兑换自由化的国家,且金融市场都比较发达,从而为企业并购提供了各种可供选择的支付方式,如以股换股、发行企业债券和现金购买等。
   很显然,这类国家有关企业制度的安排基本上没有为跨国并购竖立进入障碍,反而在企业产权分散化股份化、证券交易国际化、金融市场国际化等方面为跨国并购提供了良好的进入条件。
   反观跨国并购流入少甚至不流入的国家,大都在企业制度上有着许多跨国公司很难以跨国并购方式进入的障碍。这些障碍主要表现在:
   1、实行企业审批制度。即对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转让、终止都由政府审批决定。政府不是以市场规则制定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出现,而是以市场控制者的身份来决定企业的并购活动。同时,有些国家还实行非国民待遇,对国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进入本国市场实行更为严厉的控制,从而竖起了一道跨国并购难以逾越的障碍。
   2、企业股份化程度低。在这类国家中,企业的组织方式或者是以家族式封闭性企业为主,或者是以国有企业为主,这两种企业的组织方式使得企业股份制推行遇到种种阻碍,企业作为一种大宗商品可供买卖交换的程度就很低。
   3、企业产权交易方式内向化。在这类国家中,有限的企业产权供求量和有限的可供买卖交换的企业,也是在有限的企业范围内进行。以我国的证券制度为例,将股份公司在证券交易市场上的股票划分为国有股、国有法人股、集体法人股和社会股等。每一类股票在总股本中具有一定的比例,不得随意超比例。股票的交易只能在同类范围内交易,即国有股不能出售给国有法人,国有法人股不能出售给集体法人,集体法人股不能出售给个人等。这种交易方式就在客观上阻止了跨国并购的发生。
   4、支付方式的限制。在这类国家中,一般都实行外汇控制管理制度,本国货币对外不能自由兑换。因此,外币的投入不能保证外币的汇出,跨国并购面临着外汇的风险。
   具有这类企业制度安排的国家,客观上对跨国并购竖起了一道制度上的进入障碍,跨国公司在选择直接投资的进入方式时,即使有主观上选择并购方式的愿望或者某些特定动机所产生的并购偏好,但面对制度安排的障碍,也只得采用舍最佳而求其次的方法,以创建方式进入这些国家的市场。
   二、东道国法律制度对跨国并购决策的影响
   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制经济。在那些市场经济制度比较成熟和发达的国家,其法律制度也相对比较完善。在企业并购方面,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确立企业作为一种商品买卖或交换的“游戏规则”并保证“游戏”按规则进行。这类国家的并购法律体系通常由下列几方面构成。
   1、公司法公司法是企业并购的直接法律依据,在公司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公司的成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内容,并会详述企业并购的法律程序,操作规范及限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公司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制度的法律形式。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原则予以设立和运行,须具备三方面的要素:一是企业具有独立于出资人的法人地位;二是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是董事的信托责任。只有这祥,各类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充分发展,企业才能在依法运行中体现它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权力。
  2、证券交易法。在市场经济中,运用证券交易手段实施企业并购日趋发展,并购方可以通过对其他企业控股实现并购,即控股式并购,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企业并购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企业产权高度证券化,证券价值的面值就是资本的价值,通过证券价格的市场波动反映出市场对资产的需求状况。证券市场中,企业间的并购是以争夺控股权的方式进行的:一是并购方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并购企业的经济实体仍然存在;二是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者将财产净资产折合为股份,并将股份的一部分转让给并购方。并购方控制了被并购方大部分股权时,就取得了被并购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并购方作为新股东与被并购方的股东共同承担被并购企业的盈亏。
  证券化的企业并购与实物化的企业并购相比,具有两大优势:一是容易选择,只要掌握了控股权,就可达到并购目的。不需作出实物化并购中“全买与不买”的决择;二是超越了时空界限。可以在本国通过控股并购非本国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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