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私权的勃兴 第四专题:物权行为之辨析

  那么物权合意是不是物权行为,有会有一些认识上的差异,就是说,日本法上,有些学者认为,物权合意固然可以作为要件,但它不是物权行为,不是独立的物权行为。这个时间关系不多讨论了。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逻辑上的一个跨越,物权合意发生的时间通常来说是独立的,即便不独立,我们的逻辑上也会有区分,并且它意思表示的内容,是使物权发生变动。它发生的法律后果是物权确实发生了变动,因此,它符合法律行为的这样一个特点。符合法律行为的特征,因此,它就应当是一个法律行为,这是独立性最核心的法律问题。
  第二个大方向我想讨论的是,我们目前学术上讨论的焦点集中在这一块,其实还有一大块是物权行为这个主张存在,而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基本上不作探讨的。我刚才谈到了,什么叫物权行为,就是说,物权变动是基于当事人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那么这样一些场合,除了刚才这些基于债权行为的变动以外,还有哪些情形。可能有些学者呢,想的很窄。那就是抛弃,我把东西扔了,有一个意思表示,有一个放弃的意愿,并且有一个脱离占有的行为。但其实我想说明的是在这一大类债权形式主义完全不能说明的,必须依赖物权行为理论的领域是一个非常广阔的领域。第一,当然我们可以说是抛弃行为。第二,遗嘱。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一个行为,但它是个死因处分,必须死亡才能生效。它的内容就是完全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了。我希望我死后我的这栋房子归谁,我的这个汽车归谁。它的内容完全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与债权毫无关系。所以说,物权行为适用于遗嘱。还有清偿法定之债。比如说我把你的杯子打碎了,我赔你一个新杯子,那在我赔杯子之前,我们之间没有任何意思表示。我的债务是依法发生的,因此我的这样一个清偿行为,它的内容上,它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上,是纯粹的变动物权为目的的。还有第三人清偿,甲欠乙的债,丙来替他清偿,丙跟乙之间没有债的关系发生,没有债权合同,所以这也是一个纯粹变动物权的意思。还有要物合同,要物合同中当事人并没有义务,但他一旦进行了给付的话,就可以使得一个合同生效。因此,这样一个行为呢,我们也无法以债权意思主义来解释它。一个例子是,比如说你去炒期货,炒股。你把一笔钱交给服务公司,你有没有义务给他呢?你没有义务,你不给也没事,但你给了他他就必须好好的替你运作这笔钱。这个也不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所以像这样一些领域,都必须也只能以物权行为理论来说明,来圆满的,来架构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上的设计。这段想说明的是,这一块非常大,而不是像有些学者想象的那么窄。
  下面一个问题就是无因性的问题。无因性问题可能争论更大一些。我首先想说的,无因性问题和独立性问题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无因性固然建立在独立性基础之上,但是独立性以后并不是意味着必然要成立无因性。而且无因性和独立性并不是直接对接的,无因性就那些以其他原因而给付,而为物权变动的情形它也适用。比如说,要物合同,或者说清偿第三人之债。这个都包括在内。就是说,物权行为几块之间,这个关系还是要理清楚。无因性,我刚才谈到了,它的核心的内容是说,物权变动这样一个效力的发生,不以原因的存在为要件。不管是清偿原因也好,还是绝对原因也好,不以此为要件。这个看起来比较奇怪,因为如果原因不存在,你让它发生变动了,在德国和台湾地区,你还是要构成不当得利,还是可以请求返还。干吗不在一开始就认为原因不存在的时候,物权变动不发生,因此就不发生不当得利。那不挺好的吗。你说发生不当得利再还给我,还不如说根本不发生不当得利,似乎是多此一举。
  但是,我的看法是,在一个简单的情况下,当然显得可能是多此一举,但是如果说是考虑到适用的广泛性,适用的很多复杂的情况来说,就不是多此一举。而是有它特别意义的。第一方面的意义,是和物权公示的意义,公示我们说,是以交付和登记来公示,来对外、对第三人来显示物权状态。假如不采用无因性,采取有因性,必然会使得经过交付或者是登记的物权状态很有可能被否定了。因为原因不存在的情形是完全可能发生的,这样就会产生一个物权的公示与物权的实际归属发生一个差异。这个差异总是会发生,总是一个不好的地方。这个不好还特别体现在一些地方,这个具体就不多说了。这个差异会带来许多的麻烦,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想谈的是无因性与债权人的保护问题,这个一般谈的也比较少。我想说的是,首先,举个例子,我应当卖给你一本债法总论,结果呢,因为不小心,我拿了本民法总论给你,这个时候物权变动发不发生。也就是说,我给付的标的跟债的内容不同,按照物权行为当然说,这个发生但是有错误,可以撤销。按照债权形式主义呢,恐怕只能认为不发生。就是说,如果标的――交付的标的和登记的标的,如果和债的内容不符合的话,恐怕不能认定为原因存在。因为我根本没有给你民法总论的义务,我是只有给你一个债法总论的义务。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看一看,在债权形式主义之下,会发生什么样的问题。比如说,我要卖给你20台电脑,结果我数错了,给了你21台,这是种类物,我一批给你的。每一台没有什么特征。那这个时候物权怎么发生变动呢?其中肯定有一台物权是不变动的,那哪一台呢?是这21台中的哪一台?你无法辨别,根本不可能辨别。所以无因性说,这21台都归买受人,但是出卖人可以撤销对其中某一台的物权合意,请求返还,或者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这都很好办。那么,还有瑕疵给付。瑕疵给付其实非常多,我要给你一台电脑,结果呢,电脑有瑕疵,不转,开了以后老死机。或者说,我应给你某个品种的奶牛,结果给你的是另外一个品种的奶牛。标的跟债的内容不符合,能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债权形式主义强调,如果说我们在考虑给付的标的和债的内容必须要一致的话,那恐怕是不发生变动的,那如果不变动就是很麻烦了。你是个债权人,我的履行有瑕疵,但是你反而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假如你给了我坏电脑,我说我修修就算了,修好了我就不找你麻烦了。可是就算我自己把它修好了,这事我忍了,我不追究你责任了,但所有权还是归你的。我们如何来解释这种现象。债权形式主义就无法解释这种现象,按照无因性的话,就很好办。它把物权合意的对象和原因行为的对象区隔开,因此就不发生这么一个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