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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四专题:物权行为之辨析

  田世永:我首先澄清两个事实啊。第一呢,本人现在是副教授,离这正教授还远着呢,而且这一辈子能不能熬成正教授还不知道。所以呢,千万别叫我教授,我很难受。因为老想这个东西得不到的话,很痛苦的。(笑声)另外一个问题呢,刘老师说我在德国学习很多年。我告诉大家,我一共吧,我应该是学习两年,但是我提前一个月回来了。不到两年的时间说很多年,我实在是不敢当。所以,我先说清楚。
  要说对物权行为搞的比较多,这个我倒敢承认。因为我在德国两年,其他东西什么都没看,就写物权行为这个东西了。为什么呢?因为它是我的博士论文,不写吧,拿不到学位,毕不了业,找不到工作。所以呢,我搞这东西都搞的心烦了。但是,葛云松老师论文让我来评,我就看了一下,我觉得没什么好评的。我评的结论就是,他所说的见解我基本上完全同意。(笑声)如果你不信,你们可以去看我写了一本书,叫《物权行为理论研究》,我觉得我完全同意他的看法。所以我的评论只能是一些外围性的评论,所谓外围性评论是不对这个理论本身进行评论。
  那么第一点,物权行为理论这个题目应该说是法学里面非常技术性的题目。所谓技术性题目,他不是我们讲讲大道理,比如说民法里的什么什么东西特别重要,就能解决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深入到民法里面去,然后把那些具体的概念一个一个拿过来,掰开了,看一看各个概念的内涵、外延是什么。每个概念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效果是什么。然后才能搞清楚的问题。所以有很多人对物权行为理论持和我不同的看法,我觉得这是可以理解的。而且这个题目还可以让很多人听的晕晕乎乎,能够睡着了,尤其是坐着的话,立着的没问题了,一般的。这个技术性从葛云松的论文里就能看的出来。大家可以看到这些小标题,一二三四,每一个标题都是民法里的非常技术性的问题。比如说,抛弃。抛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效果是什么。按道理,这本来应该是我们教科书里的内容,但是我们现在有必要把它拿到论文里边来看。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的教科书中很多都是语焉不详,提两句,然后就没了。那抛弃里边需不需要意思表示呢?我想在座的各位应该都很清楚,至少有一点两个东西我们就能看出,就是抛弃物和遗失物。比如说,我拿着这支笔,这应该算北京大学送给我的了,所以所有权应该是归我的了。那我走的时候呢,我非常珍惜这个东西,因为好不容易到北京大学来讲一次话,我就放在这儿了,我就忘在这儿了,应该说。那么这时候,它的所有权是不是不是我的呢?这种情形和我出门的时候,我说北京大学的这支笔,写了半天写不上字,我就把它扔到垃圾桶里边。我想这两种效果应该是不一样的。那么这种不一样的差别可能就在于有没有意思表示了。效果指向了哪?所以说我觉得它很技术。我觉得葛云松论文的第三部分,刚才米老师也提到了,这一部分是很好的一部分,也是我在我的书里面想到了,没有来得及写的。如果葛老师允许的话,我可以把他这部分完全抄到我的书里面去。这是我想说的第一点,这个东西很技术性,你要对民法没有好好学过,恐怕听不清楚这个问题。
  那么,第二点,这个题目还很重要因为它是一个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这个刚才他们俩都提了,都说要私法自治,意思自治。我很喜欢用私人自治,因为自治的主体显然不是私法,是私人按照意思去自治。所以我更喜欢用私人自治这种说法。我个人觉得物权行为理论,应当是体现了私人自治这一点。至少我们可以以第二个问题里面讲到的基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来考察,那么在买卖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履行中是最典型的。因为大家知道我们合同法135条已经规定了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有义务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那这就说明交付标的物不等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如果转移所有权的话,后面那句话就是废话,我认为我们立法机关不会说废话。所以他应该是两项义务,交付标的物,后面还有一个转移所有权。那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履行这项义务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需要不需要当事人有意思表示。这又提到葛云松刚才的那个案子,你拿着刀逼着我来交付,可以不可以。他说的拿刀逼着我,我可以举另外一种情形,比如说,我这块手表,我把它卖给了张三,并且又卖给了李四,都没有交付。那么在履行的时候,我是不是可以决定我把这块表给谁,我想我还是根据我自己的意思,我想给张三就给张三,我想给李四就给李四,甚至回家跟老婆吵一架,不高兴,把表给摔了,谁都不给了。这里边,私人自治在哪体现。所有权是什么东西呢?所有权无非就是所有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对标的进行支配,这样一种权利。这样一种支配呢,可以体现出来是对权利本身的支配,给张三,给李四,也可以体现为我们某些人说的事实上的处分,我把这东西给摔了,我不高兴我就用小锤子敲嘛,砸成碎铜烂铁,没关系。所以,我决定要承认这个物权行为理论,恐怕还是能体现出至少在物权法中的自治的。相应地回到另一点,刚才米老师也提了,这个东西是不是 签订了买卖合同又不履行了,你把表砸了。问题是我能不能砸这个东西。如果我砸了我付违约金,算不算是违反了意思自治。我想呢应该是可以的。因为你的那个买卖合同毕竟指向的是我的给付行为,而不是指向的是表的所有权。你请求我做这个行为,我实在做不了,赔钱呗。因为很多时候是没有办法要求当事人必须做某些事情的。这一点我们可以去看合同法,有一个事实上或者法律上不能。这个东西都没了,我怎么给你呢。所以,我觉得它还是可以体现私人自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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