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世彦在发言中将国际层面的实施机制分为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机制和以国际人权公约为基础的机制,并从国家报告制度、国家间来文制度、个人申诉制度以及区域层面的司法解决制度诸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人权条约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国际法实施的特点与问题,国际人权法的产生与发展源于近现代民众对国家充满了怀疑,国际人权法有其自身的合理性,这也是国际法本身的生命力。
余敏友教授主要从争端解决与国际法实施的关系、冷战终结以来国际法的实施与争端解决的矛盾动向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权力取向”向“规则取向”的演变是国际法发展的大趋势,国际组织与多边条约开启和促进了各种解决国际争端方法有机结合的组织化、系统化和制度化进程,从而使统一性与多样性并行不悖,并成为国际争端解决法的一大特点。
刘振民副司长指出,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是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重大问题,我国在去年制定《
立法法》时并未解决这一问题,他建议国际法学界、国内法学界的学者们共同关注研究这一问题。
(二)WTO与中国
在曾令良教授的主持下,邵津教授、徐崇利教授和南开大学程宝库教授先后发言。
邵津教授结合国际法基本原理,对WTO协定适用于中国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阐述。他指出,国家通过条约开展合作的领域正在增多,有关国家加入条约后都要使之在国内得到实施,并对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问题从三方面作了分析。他强调,一般国际法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的原理、模式,无疑也适用于WTO协定。
程宝库教授认为,入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涉及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层面,在立法上,我国立法机关的素质、人数特别是立法质量都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加剧了执法中的问题。在行政层面上,程教授区分了对外执法和对内执法,前者即在国际上维护我国权益,包括在WTO对违反其义务的国家起诉。而在司法层面上,随着我国法律的修改,很多法官能否摆脱旧观念、旧规则的局限,能否保持独立性和客观公正都值得重视。至于WTO法能否在国内法院适用,程教授认为我国司法机关即使没有直接适用WTO协定的义务,也有间接适用的义务。他还对加入WTO对我国经济制度的挑战作了扼要分析,认为我国应警惕因加入WTO而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的比较利益可能被不合理的国内制度减损。
徐崇利教授主要对WTO协定的解释进行了分析。在将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法院加以比较后,他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自给自足”(self-containing)的体系,只能援引WTO协定解决争端。至于其他国际条约能在多大程度上被援用,他认为关键在于《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缔约国”一词的解释,目前的趋势是采取越来越开放的态度和偏重“目的解释”的方法。但可能由于各专家小组观点不一致而破坏WTO体制的统一性、稳定性和有效性,造成谈判中不能达成的规则通过解释或司法途径纳入WTO体制,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
王贵国教授在评论中指出,随着反竞争等方面规则的逐渐纳入,WTO协定的范围会越来越宽,内容将越来越丰富,这将对国家主权产生影响,主要是影响一国法律规则,并通过法律规则影响其经济制度、法律价值观和整个法律制度,最终影响国家的政治制度。
在闭幕式上,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王厚立教授认为本次研讨会“非常丰富、紧凑和高效率”,代表中国国际法学会和全体与会代表向武汉大学法学院和国际法研究所付出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并祝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科欣欣向荣,祝韩德培先生健康长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