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司长在报告中就我国加入WTO的有关问题、加入WTO对我国外经贸法制的要求、外经贸法制建设的工作总结、外经贸法制建设的展望等四个方面作了论述。他认为,我国加入WTO的具体时间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易受有关谈判当事国特别是美国对内对外政策变化的影响。尽管入世进程“磕磕绊绊”,与WTO有关成员在农产品的政府补贴、保险业的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分歧,但中国加入WTO是大势所趋。他还指出,WTO倡导市场机制,其宗旨是实现贸易自由化,我国的双边协议谈判过程就是改革开放过程、加入WTO的过程,谈判结果是阶段性成果,最终归宿是要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的市场经济国家。他特别强调,法院的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信誉,是最后一道防线,中国加入WTO对法律工作者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是好机遇,我们要深入研究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充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律师、政府与律师的关系,鼓励律师多开展调查国内企业在国外有关海关估价、动植物检疫等方面所受歧视待遇的案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刘副司长在报告中指出,国际法自17世纪产生以来,与国际关系一直有着互动关系。20世纪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改变了原有的国际秩序,推动了国际秩序的发展。他认为,冷战结束给原有的国际秩序带来了很大影响,但尚未根本改变现行国际秩序。现行国际秩序已延续了50多年,是近代以来保持和平最长的一段时间。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今后15年,现行国际秩序仍将延续。他指出,在决定国际关系变与不变的因素是国际关系主体与格局的变化,只要国际关系主体是国家,国际法基本原则仍然会维持,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会继续下去。
会议在开幕式和大会报告以后分以下十个专题进行了讨论:
一、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家主权原则
在北京大学饶戈平教授主持下,荷兰鹿特丹大学Malanczuk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王贵国教授和凌兵教授、武汉大学王曦教授和清华大学李兆杰教授分别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Malanczuk教授在题为《全球化与主权国家未来的作用》的报告中指出,对主权概念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从政治角度看,主权表现为国家的权力,从法律角度看,主权是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主权原则及其相关的“国家间主权平等”更多地意味着国家的对外独立权。他认为,“全球化”是一种社会现象,目前对全球化的定义还不很清晰。他还指出,国家主权与全球化具有相关性,全球化会影响国家权力的行使,但国家作为一个实体继续存在没有任何疑问,无论是在以共存为基础还是在以合作为基础的国际法律制度中,主权总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它仍然是国际法的一块基石。
王贵国教授在《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报告中指出,从公法角度看,全球化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有多种表现形式。对于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二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国家主权历来包括经济主权,对主权的限制是基于国家政府的认可,是主权权力行使的表现而不是剥夺。他还指出,WTO原则的三项重要原则,即市场准入、透明度和国民待遇,对国家本身与其他国家之间高度的相互信赖关系产生巨大影响,整体经济主权受到限制,向着法治方向发展,尽管主权在经济全球化中不会消亡,但主权的行使必定受到来自国际社会和国家内部的限制。
王曦教授从全球环境保护角度考察了环境问题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他指出,现代国际法由于环境问题的出现而面临众多挑战,国际法能否适应环境问题的挑战,是国际环境保护的一个课题。他认为,无论是政治上或法律上的国家主权概念,都受到全球环境问题的挑战,主权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但他强调,不能因上述挑战而怀疑主权存在的必要性,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加大、环保责任增加、治理国家方法的改变、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提出、环保条约数量上的增加等都说明,主权概念的屏障作用虽然萎缩,但不能对其全盘否定,二者可以统一起来。
凌兵教授首先肯定了Malanczuk教授从政治和法律角度对主权概念的界定,并引用《奥本海国际法》的主张,认为一国的主权包括 “制定其所喜好的
宪法”的权力、“制定其所喜好的商务政策”的权力以及“自由对待其国民”的权力。他归纳介绍了西方学者的相关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认为国际法对国家的拘束力和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体系中固有的矛盾。在全球化条件下,应把主权的功能界定为一种“对话”的实践,使国际法律体制由“强制性模式”向“管理性模式”转化。他指出,国家在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对待其个体利益和国际法律秩序的要求,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待于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