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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1世纪国际法发展”武汉研讨会综述

  李兆杰教授在《在共处与合作中的国家主权概念》中首先指出,主权问题是最基本的国际法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不能脱离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现实,否则就是乌托邦式的。他认为,对国际社会的不同认识,必然导致对国家主权的不同认识。研究以共处为目的的国际法和以合作为目的国际法,结果会完全不同。最后他指出,国家主权作为规范性概念正日益受到挑战,从功能主义看,国家优先权受到非国家行为体的侵犯,但抛弃国家主权,会加剧国家间的不平等,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可以取代主权的概念。
  秦晓程教授在评论中指出,主权不仅是一个重要问题,并且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包括许多内容,在主权问题上有三个“假悖论”,即先有主权还是先有国际法?主权是绝对的还是受国际法的限制?经济全球化是否导致国家主权的消亡?他总结认为,从现实来看,主权仍是有用和有效的,并不会消亡。主权国家的独立与平等、最高权威和合法性也是无法被取代的。全球化对国家主权有一定影响,但并不会影响对主权的细化研究。另外,其他与会代表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深思的观点。北京大学邵津教授认为,在讨论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主权原则时,应将主权原则、主权概念进一步区分。主权是否主要指内政概念或宪章中讲的“基本国内管辖事项”,“内政”、“保留领域”不应有一个固定定义。武汉大学余敏友教授和中山大学慕亚平教授也提出了全球化条件下有待于研究的诸多国际法问题,例如,如何处理双边主义和全球社会之间的关系?经济全球化的内容是什么,是市场全球化还是利益全球化?全球化对现代国际法或主权的挑战是否会动摇国际法的基础等。
  二、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献枢教授的主持下,黄进教授、外交部条法司胡斌副处长、郑州大学教师王晓勇、华东政法学院司平平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程晓霞教授等先后作了专题发言。
  黄进教授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仍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共同关注的老问题,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存在根本性矛盾的问题,原因在于国家主权的两个属性(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平等权)间的冲突和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间的冲突。对于“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主要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和“废除豁免主义” 三种理论主张。他指出,接受限制豁免主义,就有必要划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管辖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在划分标准上主要有性质标准说、目的标准说和混合标准说三种观点。他认为,对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草案,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是作为发展中国家,不能完全放弃目的标准,力图做到性质和目的标准的均衡使用,在实践中,既要考虑国家的利益,又要保护私人在交易中的期望与利益实现,在管辖权方面,管辖法院应与该交易行为有实质性联系。最后,他对改革国家与国有企业之关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即修改相关立法,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使国家享有股权,企业真正享有法人财产权,实现政企分开,解除国家的无限责任。
  胡斌主张从我国的主权利益出发,不反对“限制豁免主义”,但应有标准,并对当前各国对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公约》草案争议的三个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滥诉,我国外交部的交涉方法是坚持主权豁免,强调我国政府不会应诉。
  王晓勇认为,“限制豁免主义”走向立法是一个趋势,我国应该制定相应的国内立法,并对有关重点问题进行研究,作好在国际司法机构和外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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