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结合自己作为外交官的亲身经历,对国际刑事司法最新发展对主权的影响作了阐述。他指出,在国际
刑法体系内,ICC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代表着国际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法治,保护民主、人权,加强国际法的执行力,但由于ICC具有最后判定权,加上罗马规约中12个月中止期的规定,使ICC对主权原则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周教授首先阐述了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含义,并进一步指出,国际社会组织化趋势将进一步保持下去,将从单边、双边、非机制性多边主义朝机制化的多边合作过渡,国家仍是现存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超国家的国际组织只是一种学术上的探讨,国际社会组织化体现的是一种国家的义务,国家应自愿、自觉地顺应这一趋势。
邵沙平教授在评论中认为,在国际
刑法方面,国际社会的实践推进了国际
刑法理论的发展,ICC对传统的理论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思考的新方法。作为中国学者、外交官、国际官员,我们正面临着在经济全球化、网络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控制国际犯罪的问题。
五、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
在武汉大学余劲松教授的主持下,外经贸部韩亮、厦门大学徐崇利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石静遐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刘笋先后作了主题发言。
韩亮在《双边投资协定的若干法律问题》中概括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发展趋势,并对中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缔约实践作了介绍,困扰双边投资协定的是国民待遇问题和汇兑与转移条款。他充分肯定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吸引外资、保护中国海外投资方面的独特价值及其重大意义,并认为,为了适应情势变化,中国必须对80年代签订的一些双边投资协定进行修订。
徐崇利教授在《南北矛盾与投资自由化趋势》中,根据南北矛盾这一线索,以20世纪80年代为分水岭将国际投资法实践划分为两个阶段,认为前一阶段主要是解决外资的“安全”问题,后一阶段解决的主要是投资自由化问题,投资自由化通过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业绩要求”两个途径来实现。他指出,直接征收虽已绝迹,但间接征收依然很严重,它通常是发展中国家违反外资承诺、管制不当或管制过度引起的,并结合印尼和中国的数宗间接征收案件,分析了间接征收案件的性质、特点和解决途径以及MIGA在解决此类案件中的作用。
石静遐博士在《中国跨国破产现存的问题和发展趋势》中指出,中国在跨国破产问题上存在巨大的立法空白,导致司法实践的不规范。在介绍了南洋纺织品商行案、荔湾区建筑工程公司案和BCCI案等涉外破产案后,她着重分析了具有重大影响的1999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案,认为该案存在对债权人的公平待遇、安慰函效力的认定以及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三个重要问题。关于我国涉外破产法应采用的原则,她主张我国在修改《破产法》时,对涉外破产应采用“普遍性原则”。
刘笋在《双边和多边国际投资法制的晚近发展》中认为,9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法制的变化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发展中国家在外资准入自由、禁止履行要求等六个方面面临着重大挑战,并对反映在BIT和MIT中的所谓西方国际法已经上升为投资领域的习惯国际法的论调进行了批驳。
随后,张庆麟副教授、钟筱红副教授、朱征夫博士分别就BIT和MIT能否构成习惯国际法、最惠国待遇造成的BIT中的“权利外溢”问题和超国民待遇问题发表了意见。
六、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