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麟副教授认为,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发展起来的金融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它的发展在诸多方面对国家货币主权产生了广泛与深刻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国家为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而自主地让渡主权和金融资本对货币主权无形的侵蚀等方面。他指出,金融全球化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家主权,国家货币主权最核心的部分仍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黎四奇同学从网络银行业务及其风险、挑战、回应及对我国的启示等四方面对该问题作了探讨。他认为,网络银行业务在突破传统银行业务理念的同时,对既存的法律制度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革新法律制度是新金融情势下的必然要求。另外,鉴于网络银行的无时空性、虚拟性与跨国界性,他主张变革传统法律及进行全新立法必须基于网络银行的本质属性,从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层面双管齐下,才能使法律适应网络银行业务的内在要求。
万国华教授从多方面探讨了证券市场国际化及其法律调整问题,他认为,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律调整问题必须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加以考虑,缔结具有造法性、普遍性的证券公约尤为紧要。此外,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不足,他提出了一些对策,主张把循序渐进推进资本市场开放及证券市场国际化作为中国的战略选择,修改、制定及完善相关证券法规,完善监管体制、完善上市公司的真正法人治理结构及培育机构投资者等。
李仁真教授在评论中指出, GATS及相关规则对金融服务的界定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认为混业经营是金融全球化下一种金融业务的创新,尽管目前我国已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混业经营,但全方位的混业经营应根据我国金融情势的发展,从国内与国际两个方面加以考虑。
九、海牙管辖权公约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在中国人民大学赵秀文教授的主持下,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赵健博士、华东政法学院刘晓红副教授、外交部田妮女士作了主题发言。
赵健博士首先就万鄂湘副院长在开幕式上提到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初步看法。然后向大家介绍了他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各国对重新仲裁问题的做法不一致;庭审方式改革问题,因为目前仲裁程序效率不高,第一次开庭形式化,建议考虑西方的答辩失权制和审前会议制度;网上仲裁问题;仲裁文化问题等。
刘晓红就国际商事仲裁庭与法院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她认为仲裁管辖权应包括仲裁机关审理有关仲裁案件的权力和确定自己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两方面,并指出仲裁庭自裁管辖原则已被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的仲裁立法所普通接受,成为国际商事
仲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最后,她提出了处理仲裁庭与法院管辖权冲突的原则和方法,认为对于普通国际商事争议,仲裁管辖权优先,对于特定法律关系的专属案件,法院管辖权优先,并采用法院与仲裁庭的并存控制制度。
田妮女士主要介绍了海牙管辖权公约在管辖权方面的最新进展情况,并就有关国家对海牙管辖权公约第6条和第12条的规定的态度进行了分析。
十、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实施:人权与WTO
本专题包括两个分议题:“人权公约在国内的实施”和“WTO与中国”。
(一)人权公约在国内的实施
在张乃根教授的主持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朱晓青、吉林大学孙世彦博士、武汉大学余敏友教授、外交部刘振民副司长等先后发言,中山大学慕亚平教授作了总结和评论。
朱晓青从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国际人权公约实施机制有国际和国内层面双重含义,一元论二元论是绝对的,但又是相对的,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不确定性、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地位的不确定性、国际法在我国适用方式的不确定性以及法院援用国际人权公约的依据不确定,我国加入人权公约将使我国立法面临挑战,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实践,以
宪法来确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并依据条约的具体情况,采取转化或纳入的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