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的表述概念模糊、混乱,如“以人权为目的”是指大规模侵犯人权还是包括一般的种族歧视?以什么方式进行干预,是以调解、调停、斡旋还是以武力解决?效果由谁评定?还有人认为,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违反了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等国际法原则。特别是历来大国、强国干涉小国、弱国。因此提出人道主义干涉问题是为西方大国服务的。诸多问题说明,人道主义干涉是“潘多拉”盒子,一旦打开便会给现存国际秩序带来众多冲击。所以,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提法或实践应坚决反对。
对于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杨泽伟博士认为,国家主权在现代国际法中面临着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各种主权论思潮的出现和国际社会中影响主权的因素不断增加两个方面,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二者既相互矛盾又相一致,虽然影响主权发展的因素不断增多,国际干涉也不断涌现,但不能放弃主权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江国青博士则从世纪之交的西方国际法思潮的角度探讨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他认为,雅尔塔体制解体后,整个国际政治经济关系都出现了很大变化,国际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机遇与挑战。在世纪之交,西方出现了国际法虚无主义、国际法功利主义、国际法改良主义等值得注意的国际法思潮,但总的来说是以现实主义的强权政治理论为主导的。
朱文奇博士指出,西方所提出的人道主义干涉并非以《联合国宪章》为依据,而是基于日内瓦四公约,尤其是其“共同条款”。他还指出,日内瓦公约是国际习惯法已是不争的事实,干涉时间、武装冲突、哪方有理及干涉标准,不属于人道主义法范畴。
亦有学者提出,随着国际人权法地位的提升,国际社会可能有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需要,从而可以提出人道主义干涉并予以限定。刘振民副司长、王献枢教授、黄瑶副教授、慕亚平教授、孙世彦博士等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余敏友教授在评论中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如: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种国际现象事实上是存在的,问题是如何从国际法上对其进行规范;从法律上禁止人道主义干涉,现实中能不能真正禁止?如果不能禁止,应当怎么办?如果限制人道主义干涉,要采用什么样的机制等等。
八、国际金融服务的法律问题
在王贵国教授的主持下,上海社科院顾经仪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虹、浙江大学翁国民教授、武汉大学张庆麟副教授、南开大学万国华教授、武汉大学黎四奇同学先后发言。
顾经仪研究员在《中国服务贸易如何应对入世挑战》中首先概括了应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包括渐进式开放经验、利用国内政策调整的经验、充分借鉴和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服务贸易必须开放、日本产业开放模式错误选择的教训。对于中国贸易发展策略选择问题,她主张制定对内对外的逐步开放战略,对当前和长远两个阶段分别采取适应性和对策性的战略。同时,她认为在我国入世之后,就服务贸易而言,应注意遵循和参照GATS框架下相关法律原则,借鉴服务业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提高我国服务法律同国际接轨的程度,把握服务业发展规律的趋势,使法律的可持续发展与法律调整主体的发展变化相协调。
张虹论述了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议》及其金融服务附件、《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和《金融服务协议》中有关自由化、审慎措施、协调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基本规则,并指出该法律框架体现了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化的基本原则,她认为,该体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广泛性,它必将成为适用于WTO成员之间金融服务贸易的新的国际准则,中国应利用该体制中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金融立法原则安排,在逐步开放市场的同时,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
翁教授认为,从全球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来看,银证混业经营已是一种必然的发展态势。由于我国现行的银证关系的模式原来是借鉴美国的,从我国目前的金融情势分析,现在尚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他还认为,就混业中的监管而言,应以功能型监管为主,以机构型监管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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