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华大学车丕照教授的主持下,浙江大学翁国民教授、杨雪瑜同学,复旦大学张乃根教授、华东政法学院朱榄叶教授、武汉大学左海聪博士和中国人民大学韩立余博士作了精彩发言。
翁教授和杨雪瑜同学在《WTO主要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中指出,WTO为电子商务建立了一个跨部门的法律框架体系,具有调整对象之专门性,主要技术之中立性,逐步实现自由化等特点。对WTO电子商务框架所涉及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之后,翁教授认为将电子商务纳入货物贸易体系不合适,并从政策和法律两个层面分析了电子商务所涉的关税问题,指出中国应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发展,从政令统一、透明、电子商务管理,税收倾斜等方面创造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
张乃根教授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国际法问题》中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许多挑战。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战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重大发展。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他认为WTO法属于国际公法,具有公法意义上的拘束力,WTO的DSB在处理WTO法与各成员国国内法关系时,采取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各成员也有义务使其国内法与WTO法相一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主权的关系上,他认为WTO争端解决的强制管辖和反向协商一致特点对成员国主权难免产生影响,但WTO不拥有超国家权力,其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主权。
朱榄叶教授指出,由于我国面对众多的反倾销案件而加强了相关研究,但对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却重视不够。她强调构成补贴的资助不一定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政府开支”并不是“利益”存在与否的标准,补贴所给予的利益应依实际情况确定。
左海聪博士通过对WTO有关争端解决实践的量化分析后指出,WTO争端解决基本上达到了制度设计目的,是迄今最成功的政府间多边解决机制,WTO专家组的协商解决方法和上诉程序仍有重大作用,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盟较善于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所涉产品几乎覆盖全部货物贸易领域,在争端所涉条款方面,货物贸易占绝大多数,TRIPS协议争端次之,而单独援引GATS起诉的争议尚未发生。
韩立余博士指出,反倾销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争端解决框架下的反倾销协议的调整范围、对国内立法的审查标准、对国内当局的裁定的审查标准、DSU与特殊的或额外的程序条款之间的关系、专家组设立申请等几个方面,并详细阐述了有关条款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指出反倾销案件过去、现在、将来都会是争议较多的案件,对之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苏州大学陈立虎教授在总结中认为,WTO的DSU实际上是WTO对国际法的重大发展,体现在机构上有创新、法律解释有所发展、争端解决法上的实践性及审执合一。他还指出,WTO的DSU带来了平等和主权问题,并强调我国入世后应重视利用DSU。
七、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
在李兆杰博士的主持下, Malanczuk教授、外交学院江国青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杨泽伟博士、朱文奇博士、陈平初大使、程晓霞教授等作了发言,在发言中,各报告人分别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进行界定,再从不同的角度详细阐述观点。他们对“人道主义”概念有三种不同认识:
1、人道主义干涉是指未经联合国授权、不是为了自己而是出于人道的原因对排斥人权保护的国家进行的单方面武力行为,并认为联合国采取的行动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的范畴。
2、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传统上表现为国家的权力;现在既是国家的权力又是个人的权利。它包括三个要素:目的在于保护基本人权;实质要素是使用武力;是一国或几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另一国所采取的行为。
3、人道主义干涉包括五个要素:(1)存在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2)没有征得被干涉国的同意;(3)出于人道主义目的;(4)干涉方式是以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5)干涉方可以是单方或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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