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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1世纪国际法发展”武汉研讨会综述

  司平平认为,“绝对豁免主义”比“有限豁免主义”更合理,将国家财产与国有公司的财产区别开来的问题非常紧迫。如果不作区分,不履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它们也没办法,但这客观上妨碍了中国企业进入外国市场,主张中国应进行相关国内立法,肯定“限制豁免主义”。
  此外,与会代表还就“商业行为的确定标准”、“国家与国有公司行为的区别”及我国的对策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专程莅临指导的王厚立会长还回顾自己的亲身经历,介绍了中国处理“湖广铁路债券案”和“光华寮案”等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重大案件的法律实践。王献枢教授和王庆海教授进行总结后提出了今后研究中应注意的四个问题:(1)根据当前的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对策应该是什么?(2)不管我们采取哪种做法,我国主要面临的问题有哪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哪些?(3)如何确定国家的商业行为?标准是什么?(4)在执行中如何处理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
  三、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的冲击
  在华东政法学院丁伟教授的主持下,外交部田妮女士、美国宝洁公司驻北京法律部主任郭克强博士、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毛小刚同学、武汉大学李昕同学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田妮女士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次外交大会关于《民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涉及电子商务管辖权的规则作了简要的报告,然后提出了关于网络交易与虚拟交易的管辖权规则中值得重视和研究的许多具体问题。
  郭克强博士介绍了他在美国宝洁公司承办的几宗涉及互联网域名注册的商标争议案件,包括“SAFEGUARD”、“WHISPER”、“TIDE”等商标争议,指出中国在处理有关域名案件时尚无可直接适用的法律制度,在处理涉外商标案件时,只能参照适用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对涉外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均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毛小刚同学在《关于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中首先分析了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实现基础,然后从征税基础和税收行政管理角度阐述了电子商务对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击,进而提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实现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几点建议。
  李昕同学对1996年12月UNCITRAL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七条关于电子签名的条款从法理学角度进行了价值、规范和社会学分析,认为电子签名有利于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确定性,是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立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评论后,吉林大学那力教授、上海徐天锡律师、广东昆仑律师事务所朱征夫博士、中国人民大学赵秀文教授、华东政法学院朱榄叶教授等与会代表对电子商务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电子签名的识别,网上支付的信用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四、建立中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在程晓霞教授的主持下,刘大群法官、朱文奇博士、外交部胡斌副处长、华东政法学院周洪均教授分别作了题为《国际刑事审判中的新问题》、《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主权》、《建立中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与国家主权》的主题发言。
  刘法官阐述了前南刑庭在审判中遇到的9个新问题:1、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2、国内法院的域外管辖权;3、国际刑庭的管辖权效力是否高于国内法院的管辖权效力;4、国家领导人的刑事豁免;5、日内瓦四公约的扩大适用;6、起诉国家领导人是否等于给国家定罪;7、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是不是一种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8、制定前南刑庭程序证据规则;9、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朱博士从检察起诉的角度对刘法官的意见进行了补充,并进一步阐述了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与国家主权的互动关系。他指出,在传统国际法上,主权是不可侵犯的,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践证明,主权是神圣的但并非不可侵犯。虽然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多且其管辖范围不断扩大和深化,但主权仍是国际法的基石,主权的作用仍旧存在。他认为,前南刑庭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没有强制力,归根到底只是国家的工具。西方之所以积极利用前南刑庭,是因为前南刑庭能起到主权国家起不到的作用,从现状看,由于财力、专家、技术以及文化原因,西方对前南刑庭的影响大大超过我国。他指出,面对西方的这种态势,我们应充分利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培养我国的专门人员,以应付将来的法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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