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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一)

  富永健一把社会结构定义为构成社会的如下各种要素间相对恒常的结合,这些构成要素可以从接近个人行动的层次(微观层次)到整个社会的层次(宏观层次)划分出若干阶段,按照从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为:角色、制度、社会群体、社区、社会阶层、国民社会。他认为在这些阶段的哪一个层次上进行结构分析,是社会结构概念化时的层次选择问题。社会阶层或分层(social stratification)同社会群体及社区一样,是由一定的界线所划定的人们的集合,但它不象社会群体那样以内部有互动的积累为条件,也不象社区那样以居住地域的共同性为前提。而国民社会是与现代国民国家的地理广延相吻合的最大社区,对现代社会阶层的分析通常是以国民社会为单位来进行的,所以它可以说是国民社会的横切面。 富永健一指出在社会阶层定义中所使用的关键概念是“社会资源”(social resources),所谓“社会资源”,是对满足个人需求或实现社会系统的功能先决条件所有用的、因之人人都想得到而又相对稀少的、为此从个人的观点和社会的观点出发赋予其价值的有形及无形的对象。社会阶层亦即社会资源在国民社会内部不平等分配的状态,是指一种基于社会资源的不平等分配的地位划分。将20世纪美国型的社会阶层概念与19世纪欧洲型的阶级概念相比较,社会阶层的研究具有分析性、多元性、过程论和实证性的特征。68
  我所取的观察社会结构的角度自然也可以说是属于一种广义的、基于全体社会的社会阶层的分析,但我所涉的不是现代社会中那种相当松散、微殊、变换和多元的社会分层,而是传统社会中的一种严格、悬殊、一元和数目很少的等级分层,而且,我所集中注意的是个人在这些等级阶层之间的流动。等级阶层与流动结构可以说是我把握中国传统社会形态的两个基本点。
  贝尔(Bell)倾向于认为现代社会的几个主要领域是分离的,社会可分为社会结构、政体和文化三个部分,社会结构主要指经济、技术和职业制度,是决定社会上个人生活的主要组织的结构:如个人的职业分配,青年人的教育,政治冲突的调节等等。社会结构不是一种社会现实的“反映”,而是一种概念性图式的“反映”。思想靠发现一种表达基本格局的语言来认识自然,犹如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的:“理论决定着我们所能观察的问题。”概念性图式的基础是中轴原理。例如,对托克维尔来说,平等是说明美国社会的中轴原理。对韦伯来说,合理化过程是理解西方世界从传统社会变为现代社会的中轴原理。对马克思来说,商品生产是资本主义的中轴原理。对阿隆来说,机械技术是工业社会的中轴原理。69
  而我在考察中国社会结构的历史形态时所关注的中心问题是什么呢?这个中心问题又是否可以作为考察它的一个恰当基础呢?我所关注的中心问题,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是广义的社会资源(包括政治权力、经济财富和社会地位与声望)的不断再分配,统治阶层、社会上层的不断再生产;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则是个人在一个社会中所能有的合理期望,个人所不断寻求的上升途径和发展机会。 借用一个政治学者拉斯威尔(H.Lasswell)的话来说,我关注的主要问题是:谁得到什么,什么时候得到,怎样得到。70 这些人们所欲得到的东西,当然是那些普遍为人珍视、能使自己超出社会水平线、从而也总是显得匮乏的资源,而究竟哪一些人能够得到,他们以什么方式、按什么标准得到,在我看来,就构成了社会分层结构的基本轴心。
  我认为,这种资源分配或者说归谁所有的问题确实是划分社会形态的一个基本标志,而不论我们如何理解这类资源的范围或者在其中最强调什么──如生产资料、或者政治权力、法律身份等等,这种强调只涉及不同的社会历史形态,并且,划分不同文明的不同社会历史形态恰恰有必要不是使用统一的标准,而是使用不同的标准。无论如何,对于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来说,广义的资源分配是最重要的。贝尔说,财富、权力和地位的分配问题,“这对于任何社会来说都是中心问题。”71 布罗代尔也认为∶要打一开始就承认任何社会的基本任务是实现社会上层的再生产。72 然而,近代以来,人们常常容易对社会资源作过于狭窄的理解。
  我曾经在《世袭社会及其解体》的“代序”中指出: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划分社会结构往往有这样一个特点,即极其重视经济因素的作用,认为它对社会结构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当我们将此一原则应用到历史上的社会形态的时候,尤其是应用到非西方的历史社会形态时,却宜有一种自我反省和警惕,因为中华文明确实表现出与西方文明相当不同的特点。如果说西方的封建社会是一个相当“武化”的封建社会,中国在春秋战国之前的封建社会就已具有浓厚的礼乐“文化”的色彩,古代中国那些左右形势的人们,看来并不把经济发展作为他们的首要目标,不把经济财富的不断和大量的增长作为人们幸福的主要成分和必具条件。在春秋战国之后的中国社会中,文化道德因素对社会等级分层的作用似乎愈加重要和明显,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社会实际上由一种“血而优则仕”转变成一种“学而优则仕”了。
  这就回到了我为什么要提出“世袭社会”和“选举社会”这样一对概念的考虑,它们意味着一种观察角度。简单的说,提出这一类范畴所依据的标准就是看社会提供给个人的上升渠道和发展条件,看在这个社会中生活的人们有多少实现和发展自己的机会。在此我对社会结构的理解是实质性的,即社会的等级分层结构,注意的中心是社会分层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由于有一种政治权力、经济财富与社会名望这三种主要价值资源联为一体的情况,而政治权力又是其中表现最突出的,所以“仕”成为主要的出路,对“仕”的强调可以说是一种四千年的一贯制。就像现代社会相当“突出经济”一样,在中国社会的漫长历史中,也一直有一种“突出政治”的色彩,但是,如何能够入“仕”,究竟以什么方式、按什么标准入“仕”,对于社会等级分层来说还是更关键、更优先的问题,而在这方面,秦汉之后的中国显然摸索着走出了一条在世界文明中极为独特的道路,需要我们作出一种恰当的解释。
  
  
   “选举社会”的概念如何能够成立?
  
     我所作的研究即是希望对中国社会的历史结构及其变迁提出另一种有别于流行观点的观察角度、提出另一个解释的社会理论框架。这一解释的框架是我提出的一个试图用来把握中国社会历史的一种宏观的概念模式,一种假说,亦即一种类似于韦伯所说的“观念类型”(ideal type)或“纯粹类型”(pure type)。
  然而,即便是一种尝试性的假说,提出这样的解释历史的概念也必须回答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是从理论上说明它所取的观察立场或角度是否恰当,它本身是否在逻辑上能够首尾一贯地成立,亦即我上一节试图说明的从社会资源的分配来观察中国社会结构的历史变迁是不是一个合适的角度;第二个方面则是还要提供历史史料的证据,尽量实际地验证所提出的基本解释概念。而且,在我看来,从理论和逻辑上说明“选举社会”这一概念如何能够成立,如何能够言之成理固然重要,更重要的还是要将这一假说性的概念验之于这一段历史,看看它对史实是否有足够的解释力,因而是否能使“选举社会”这一概念比较起其他概念来确实具有一种新的阐释意义。这一检验性的证明自然并不限于“导论”,可以说全书都在致力于这一目标。
  但是,在这一节中,我们想首先提示一下“选举社会”得以成立的一些制度前提,然后再初步观察一下古代选举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所达到的地位和影响。为此,我们先来看一下我们所理解的传统社会的基本格局∶这一基本格局主要是指秦汉以来,一直延续到清廷覆亡时的传统秩序,其间虽有种种变化,但其基本特征却没有改变,这些基本的特征包括∶
  1、君主集权制。君主处于一个至尊的地位,他虽然也在某种程度上要受天命、祖宗成规乃至某些法律的制约,但基本上来说,他是最高权威者,是权力与法律之源。
  2、官僚制。在这君主之下,则运作着一套以文官为中心的官僚制度。
  3、社会等级制。社会上始终存在着两大等级∶即与君主一起进行统治的士人官员阶层和接受统治的农工商阶层。
  4、社会秩序与伦理秩序的融合。我们这里所说的伦理秩序是家族伦理、亲亲原则,即传统所理解的“伦理”的基本含义。在春秋以前,这种融合也体现在政治制度的层面,其中最突出的是封建制,在秦汉之后,这种融合则主要表现在观念和意识的层面,表现在狭义的社会秩序而非政治秩序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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