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一)
何怀宏
【全文】
“选举社会”的概念
我在本书中尝试性地提出了一个“选举社会”的基本概念,这个概念是承解释春秋时代的“世袭社会”的概念而来,我提出它来是想用它解释中国在秦汉至晚清的历史发展中所终于形成的一种自成一体的社会结构,解释一个有别于春秋战国之前的“古典中国”(classic China),也有别于今天的“现代中国”(modern China)的“传统中国”(traditional China)。1
与“世袭社会”的概念相比,“选举社会”的概念显然更容易引起争议。所以,首先在此说明“选举社会”概念中一个特定的、容易被混淆的方面是有必要的,亦即其中使用的“选举”一辞完全不同于现代流行的“选举”概念。假如是在一百多年前的中国提出“选举社会”这一概念,那时也许更需要特别解释的会是“社会”(society)而不是“选举”,因为那时“社会”还是一个很新的概念,2 而“选举”的概念却较为人们所熟悉。不过,在中国进入近代以前,人们心目中所指的“选举”又与现在人们心目中所指的“选举”不同,它不是指人们投票选举代表、议员或者自基层到最高层的各级领袖,而完全是指另外的、今人已经相当陌生却正是我们现在所要叙述的东西。而由此一古代概念的完全更新,也正好可以从一个侧面见出天翻地覆的百年世变。
这也就是说,“选举”是一个古已有之的概念。而我这里所说的“选举社会”概念中的“选举”,显然是取其古义,而不是取其今义,并且,是取其古义的广义,而不是取其狭义。“选举”一词早已见诸古代文献,3 其狭义或是指古代文献认为在三代就已存在的“乡举里选”,或是指从西汉起已确定地形成制度的察举(荐选),4 这种狭义的“选举”常提出来与后来的“科举”(考选)相对而言,如元代陈佑三言“今之议者互有异同,或以选举为尽美而贱科第,或以科第为至公而轻选举。”5 但如果要概括自察举到科举的全部历史,叙述古代选拔人才入仕的全部内容,则古人常用“选举”一词来做此概括,这就是自唐代以来历代正史的“选举志”,以及《通典》中的“选举典”,《通志》中的“选举略”,《文献通考》中的“选举考”以及十通后续作者所取的用法。6 而我现在所使用的“选举”,也正是这样一种本来意义上的用法,即不仅包括古代选举前期的“荐选”(“察举”),也包括后期的“考选”(“科举”)。
“中国古代选举”与“现代选举”
中国古代的“选举”与源自西方、现在流行的“选举”虽然中文字面相同,在实质内容方面无疑是有着根本性的差别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election”词条的作者巴特勒(D.E.Butler)指出:该词源于拉丁语动词“eligere”(意为“挑选”),虽然起源甚早,但现代含义上的、作为民主前提的自由和普遍的选举,其历史实际上只有两个世纪。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选举制度”的撰稿人波格丹诺(V.Bogdanor)说,选举制度是一种向候选人和政党分配公职,把选票转换成席位的方法。7 按科特雷(J.Cotteret)与 埃梅里(C.Emeri)的意见,现代的“选举”(election)可以被定义为有种种程序、司法的和具体的行为构成的一个整体,其主要目的是让被统治者任命统治者。8 又迈克尔·曼主编的《国际社会学百科全书》的“选举”词条说,选举是较大的群体为自己提供一个较小的领导群体的一种方法。9 我们或许可以说:现代选举是以“多”选“少”,以“众”选“贤”(“贤”不含褒贬义),即通过多数来选择实施统治的少数。
“现代选举”(election)可以从三个方面去把握,即谁参与、做什么和怎样做。人们可以参与选举的范围在近代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至普选的过程,财富与性别不再成为限制,而人们一般是通过投票来进行表决,选出一个或一些人来代表他们的意见或者实行对全社会的治理,比如说选举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理论上是所有公民参加,至少也是多数人参加才有效,它对几乎全部选民来说只是选举他人,但最后被选上的这个人却要成为最高决策者,竞选者提出一定的政策纲领,通过一定的组织(一般是政党)来进行宣传,来动员群众和争取选票;它是大众的,或者说“民主”的,虽说大众仍可被操纵,但至少它形式上是“民主”的。它是自下而上的选择,理论上是不应该有任何先定的、意识形态的实质内容的限制的,而是要一切以民意或者说众意、多数意见为定。它也必须容有选择对象的多种可能,使人们有选择的自由才符合“选举”的本义。选举的胜利者常常不止是一个人,而是一个集团(政党),于是胜利者的更迭是可以带来国家方针政策的某些改变的。由此并可以和平地更换统治者,并为现代政府提供一种合法性的基础。
而中国古代的“选举”(selection)则可以说是由统治者来选择统治者,或者说是以“贤”选“贤”,即还是通过少数来选择少数,但它又是被相当强韧地客观化和制度化了的,不以个人的意志和欲望为转移。10 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择。它从理论上虽说也是几乎所有人都不被排斥在外,但实际上却总是只有很少数人参加或被选,甚至只有少数人参加,更少人被选才能顺利运作,参与者或被选者不是选他人,而实际是自己被选或自荐,最后或者是通过他人的推荐,11 或者是通过客观的考试而被选中。选中者自然是一批人,而非一个人,他们亦非成为最高决策者,而只是成为君主制下的官员或者获得任官资格。竞选者所依凭的主要是体现在个人自身的德行、才能、名望、族望,或者文化修养,每次的被选中者也不构成一个统一的集团而仍是一些个别的人,每次选举也不带来国家政策上的改变,而只是为统治阶层输送新血。所以,它总是精英的,从形式到实质都是少数人的一种活动。它的选择标准是受到某种先定的实质内容的限制的,它也不涉及到传统国家和政府合法性的根本基础,但它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稳定的、可以合理预测的期望,对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分层的确立以及个人地位的变迁意义至关重大。
至于“中国古代的选举”与“现代选举”的类似点以及可以有何种联系,是一个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但我们在此主要是从两者的区分立论。下面,我想继续察看亲历这一段生活的古代中国人的社会历史观和近代以来提出来解释这一段历史的主要解释模式,再阐述据以提出“选举社会”概念的一个新的观察角度,以及必要的理论说明和初步的史实验证。
古代中国人的社会历史观
这一题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使我们感兴趣,并能够在此探讨的只是这样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即:古代中国人是否提出了明确的社会基本结构或形态的范畴,建立了系统的社会理论来概括自己所处的社会,解释他们所亲历及传闻的历史?这一问题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自己的社会观和历史观,而是问古人有没有采取系统的方式来阐述他们的社会历史观,形成为一种明确的社会理论?
对这一问题自然很难遽然作答,但如果说中国历史上确实不见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那种类型的系统社会理论,于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说古人没有提出过这样一种理论,那是一些什么样的情况使他们没有这样做?
人们可以方便地指出古代中国和现代中国境况的不同∶古代中国人长期生活在一个文明程度颇高,自我感觉是“中央之国”的国度里,他们和其他精神文化和社会组织方面甚高的文明社会基本上是相互隔绝,没有发生多少联系,因而根本形不成系统的比较,更勿论缺乏比较的动机和压力,12 由此,我们或可指出“社会观”范畴所隐含的一个特点∶即它总是意味着某种其他的类型,意味着其他的可能性(alternatives)。而在古代中国,无论是从其自身的历史,还是从其与国外的交往中,我们看到,实际上是相当缺少这种其他的可能性的。
我不欲分析造成这种情况的广泛而复杂的各种因素,而只限于指出,由此种情况形成的古代中国人的独特的社会观和历史观本身,又反过来加入和影响了这一过程,延续和巩固了这一情况,我们现在主要也就是想从这种观念本身来说明上面提出的问题∶为什么古代中国人没有(尽管也许是无需,甚至是不屑于)明确地提出自己的系统社会理论来解释中国的历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