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
宪法权力”的责任很明显是与失去继续获得授权相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行使“
宪法权力”者如果不按照主权者的意思行事,不依据
宪法的规定来行使权力,那么,因错误地行使“
宪法权力”而造成的损失必须由自己承担,同时,作为被授权者也会失去授权者的信任,不能继续获得授权。
根据
宪法“应然性”的要求,行使“
宪法权利”与“
宪法权力”本身都是与“
宪法义务”相联系着的,即“
宪法权利”与“
宪法权力”都是“
宪法”范围内的“
宪法权利”与“
宪法权力”,超越了“
宪法”的“许可”范围,“
宪法权利”与“
宪法权力”其权能的辐射力就必须中止。当然,在受
宪法“应然性”的限制而产生的在行使“
宪法权利”与“
宪法权力”过程中所产生的“
宪法义务”之外,作为与“
宪法权利”相对应的带有绝对性的“
宪法义务”(如遵守基本
宪法秩序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以及纳税的义务等等)都是不能违背的,一旦违背,就应该接受“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宪法制裁)等。
所以,“
宪法责任”的核心作用就是将实施
宪法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后果在逻辑上通过“应然性”连接起来,从而来保证基于
宪法规定所确立的一系列现代
宪法的基本价值在实际中得到很好地实现。
四、
宪法责任的形式
宪法责任在制度上的表现非常丰富,其性质可以分为“契约性责任”和“授权性责任”两种,其中,“契约性责任”中最重要的是“社会监督责任”、“公民责任”;“授权性责任”中最明显的是“代表责任”、“
宪法职责”。
1、 社会监督责任
宪法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这是“应然”
宪法的基本要求。因此,从逻辑上来看,主权者应当对“
宪法”负责。这种“负责”首先表现在
宪法的“应然性”应当符合主权者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应当是主权者主体性的高度体现;其次,主权者应当有效地监督
宪法的实施。
由于主权者是一个“应然性”概念,它必须依靠制度上的法律主体形式体现出来。所以,公民个人、由公民个人组成的社会团体,特别是代表了全体社会成员意见的大众传播媒介,都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应然”状态的“主权者”。在制度化的主权者中,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行使“
宪法权力”的监督责任是最重要的
宪法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