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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十七章 宪法责任的逻辑构造

  行使“宪法权力”的责任很明显是与失去继续获得授权相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行使“宪法权力”者如果不按照主权者的意思行事,不依据宪法的规定来行使权力,那么,因错误地行使“宪法权力”而造成的损失必须由自己承担,同时,作为被授权者也会失去授权者的信任,不能继续获得授权。
  根据宪法“应然性”的要求,行使“宪法权利”与“宪法权力”本身都是与“宪法义务”相联系着的,即“宪法权利”与“宪法权力”都是“宪法”范围内的“宪法权利”与“宪法权力”,超越了“宪法”的“许可”范围,“宪法权利”与“宪法权力”其权能的辐射力就必须中止。当然,在受宪法“应然性”的限制而产生的在行使“宪法权利”与“宪法权力”过程中所产生的“宪法义务”之外,作为与“宪法权利”相对应的带有绝对性的“宪法义务”(如遵守基本宪法秩序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以及纳税的义务等等)都是不能违背的,一旦违背,就应该接受“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宪法制裁)等。
  所以,“宪法责任”的核心作用就是将实施宪法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后果在逻辑上通过“应然性”连接起来,从而来保证基于宪法规定所确立的一系列现代宪法的基本价值在实际中得到很好地实现。
  四、   宪法责任的形式
  宪法责任在制度上的表现非常丰富,其性质可以分为“契约性责任”和“授权性责任”两种,其中,“契约性责任”中最重要的是“社会监督责任”、“公民责任”;“授权性责任”中最明显的是“代表责任”、“宪法职责”。
  1、 社会监督责任
  宪法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这是“应然”宪法的基本要求。因此,从逻辑上来看,主权者应当对“宪法”负责。这种“负责”首先表现在宪法的“应然性”应当符合主权者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应当是主权者主体性的高度体现;其次,主权者应当有效地监督宪法的实施。
  由于主权者是一个“应然性”概念,它必须依靠制度上的法律主体形式体现出来。所以,公民个人、由公民个人组成的社会团体,特别是代表了全体社会成员意见的大众传播媒介,都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应然”状态的“主权者”。在制度化的主权者中,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行使“宪法权力”的监督责任是最重要的宪法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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