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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十七章 宪法责任的逻辑构造

  违反“宪法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一般包括破坏基本宪法秩序、投敌叛变、颠覆国家政权、拒不纳税、拒绝服兵役等。这些“宪法义务”是建立宪法秩序的前提,也是“宪法权利”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对违反“宪法义务”的行为,一般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取消公民身份、剥夺国籍和驱逐处境、不得入境等等。
  2、  作为“授权委托书”主体的“宪法责任”
  作为“授权委托书”,宪法是主权者(社会权利主体、宪法制定权主体)向国家机关授予“宪法权力”的证明。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有义务按照“宪法授权”来行使“宪法权力”,并对其行使“宪法权力”的行为承担“越权”和“滥用权力”的法律责任。作为授权者,主权者应当就授权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治责任”,二是“监督责任”。作为“自治责任”,主权者应该对自身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了主权者应当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宪法权力”的行为负责。因此,当国家机关在行使“宪法权力”时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由此造成损害的,主权者必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主权者自身的“自治责任”,任何受害者都有权要求主权者来承担这种“自治责任”。主权者在依据法律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可以要求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国家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主权者授权行为必须支付的最低成本。当国家机关在行使“宪法权力”时,主权者有义务来监督国家机关行使“宪法权力”的行为是否“合宪”,如果主权者忽视了这种监督义务,那么,主权者就应当承担这种监督“失职”的责任。当然,从逻辑上来看,主权者可以通过宪法的规定来确定一个具体地代替主权者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该机构在依据宪法所规定的被授予的监督权利行使“监督权力”时,如果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则应当向主权者和宪法承担监督责任。
  二、   宪法责任的判定标准
  由于“主权者”、“社会权利主体”以及“宪法制定主体”都属于“应然”范畴的概念,所以,在宪法制度上要建立具体明确的宪法责任制度就会遇到许多逻辑问题。如“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的享有者和履行者是否具有“确定性”?什么样的主体才有可能违反“宪法义务”?从宪法作为“人民的总契约”的性质来看,对于缔结宪法契约的主体而言,是否仅仅应当履行“契约必须信守”的“宪法义务”?这是一种道德义务?还是一种法律义务?这些问题都是比较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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