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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十七章 宪法责任的逻辑构造

  相对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责任来说,“宪法责任”具有自身的特点。如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证明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那么,该犯罪嫌疑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具有因果性。我国刑法学家高铭喧教授认为,刑事责任是“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刑罚)的一种应有的承担”。[319]我国法理学界对“法律责任”的认识一般是与“法律义务”、“法律能力”联系起来的。如李步云先生主编的《法理学》就强调了法律责任的以下几项原则,包括:无义务则无责任原则,无能力则无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原则等。[320]但是,严格地说,从逻辑学的角度来对法律责任的正当性、合理性、确定性和有效性进行系统的论著并不多见。以往的法律责任理论基本上集中在对法律责任合理性、确定性和有效性的探讨上,并且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责任理论。但是,关于法律责任正当性的研究就显得较滞后。
  “宪法责任”是以“宪法义务”为基础的吗?能否以违反“宪法义务”作为确立“宪法责任”的逻辑前提?
  从确立“宪法责任”的正当性来看,“宪法责任”是一种“违宪”后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应然性”。它是以“违宪”为逻辑前提的,并且又是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
  一、宪法责任的主体
  法律责任首先是一定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宪法责任毫无疑问应当是宪法关系主体依据宪法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宪法不同于普通的法律,它是两种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一是宪法是一种“契约”;二是宪法是一种“授权委托书”。因此,基于宪法自身的性质,宪法责任的主体是双重意义上的。当宪法发挥“契约”功能时,参与“宪法契约”的主体应当就“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履行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契约责任”。当宪法作为“授权委托书”时,参与“宪法授权”的是授权者和被授权者,宪法责任也就表现在授权者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监督责任,被授权者的责任,主要包括越权责任和滥用权力的责任。
  1、 参与“宪法契约”主体的“宪法责任”
  根据现代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首先是“人民的总契约”,即人民通过宪法将组成一个有秩序的法治社会人民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和自由以及应当履行的各种义务确定下来,作为所有个人活动的基本准则。作为参与“宪法契约”的各方,对于不履行“契约”可能引起的主要责任形式包括“侵权责任”和违反“宪法义务”的责任。
  “侵权责任”主要是参与“宪法契约”者不尊重宪法赋予每一个人的“宪法权利”和宪法所予以保障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形式是与剥夺“侵权”者的主权者身份和公民身份为特征的。因为从逻辑上来看,既然一个人不愿意服从组成一个社会的基本秩序的要求,肆意破坏一个社会基本的宪法秩序,否定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那么,这个人也就无法获取在该社会继续生存的权利。实践中,引起“侵权责任”的行为包括践踏基本人权、危害公共安全等等,由这些行为所导致的“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剥夺公权、取消公民身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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