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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十七章 宪法责任的逻辑构造

  三、   宪法责任的作用
  “宪法责任”是相对于宪法“应然性”而言的,也就是说,根据宪法规定“应该”的而没有“应该”,或者是说,根据宪法“不应该”事实上“应该”了,这种事实与价值的背离会严重地损坏宪法“应然性”的基础,因此,必须予以纠正。宪法责任的确立就是为了保证宪法“应然性”成为一种价值现象或者是价值事实,而不仅仅是停留在价值规范或价值理念阶段。
  从宪法逻辑学的视野来看,“宪法责任”是宪法学不可或缺的逻辑范畴,是宪法“应然性”的一种价值补充,它可以使得宪法的“应然性”从纯粹的价值形式转化为一种价值事实,是宪法价值制度化的逻辑中介。没有宪法责任,宪法“应然性”在实践中发展的方向可能就会偏离“手段—目的”的既定的逻辑轨道。因此,“宪法责任”也属于宪法“应然性”的范畴,它是实施宪法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性”,即实施了一定性质的宪法行为之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宪法责任”是宪法“应然性”的自我矫正和自我协调机制。
  “宪法责任”是针对宪法“应然性”而言,它并不与具体的“宪法权利”、“宪法义务”和“宪法权力”相对应。只要宪法主体没有按照宪法的规定来行使“宪法权利”、“宪法权力”和履行“宪法义务”,都构成对宪法“应然性”的破坏,所以,都必须在逻辑上与旨在纠正这种破坏宪法“应然性”行为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这种逻辑联系也是“应然性”的,即“应该”联系起来,否则,宪法“应然性”就无法发挥其价值功能。
  以“宪法权利”来说,如作为主权者的公民依据宪法享有抵抗权、知情权、诉权、请愿权等对抗“宪法权力”的“公权利”,公民依据宪法规定行使这些权利就可以有效地防范“宪法权力”的异化,特别是防止行使“宪法权力”的国家机关利用“宪法权力”搞“特权”,或者是利用“宪法权力”来随意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但是,如果公民遭到“宪法权力”的侵害而不去行使上述“宪法权利”,致使公民“宪法权利”的法理地位不断萎缩,那么,这种不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宪法责任”。在这里,公民应当承担的“宪法责任”所对应的后果就是自己作为主权者身份的丧失或者是受到“威胁”,就可能成为“宪法权力”统治下的“被统治者”。当然,这样的法律后果显然是政治性的,因为被迫成为“被统治者”是不符合“应然”宪法的要求的,是与宪法作为“人民的总契约”的价值设计自相矛盾。所以,与公民放弃“私权”造成一定的“法益”损害不一样的是,放弃“宪法权利”会导致公民的“基本人权”以及“宪法自由”的正当性的丧失。因此,与放弃“私权”相比,放弃“宪法权利”不仅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消极的,而且是“否定性”的,因此,行使“宪法权利”的“宪法责任”的意义就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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