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代表责任
代表是由选民基于
宪法所确立的选举程序产生的,他们是制度意义上的“主权者”,他们在
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来实现“主权者”的意志。但是,代表本身只是一种“制度化”的“主权者”,而不是真正“应然”意义上的“主权者”,因此,一旦代表不能按照选民的要求来行事,代表就应该承担相应的“
宪法责任”。这种“
宪法责任”主要表现在代表不履行“
宪法义务”或者是不能实践选民的委托,就应该承担被选民罢免或者是代议机构撤消其代表职务的法律责任。当然,代表个人因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是代表因为民事纠纷而发生民事责任,这些责任都与代表职务无关,因此,不属于代表应当承担的“
宪法责任”的范围。代表的“
宪法责任”更多的是一种“政治责任”,其法律后果是由选民来实施的。
4、
宪法职责
由于在
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
宪法权力”不存在着“
宪法责任”的问题,因此,合宪的“
宪法权力”纵然是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该承担“
宪法责任”,由合宪的“
宪法权力”所导致的损害属于主权者“自治责任”的范围,而不应该属于“
宪法责任”。
与“
宪法权力”相关的“
宪法责任”实际上是依据
宪法获得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在行使
宪法赋予的“职务权利”和履行
宪法赋予的“职务义务”时违反了
宪法的规定而承担
宪法所规定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依据
宪法行使“
宪法权力”的个人来说,他的“
宪法权力”来源于
宪法对其进行的“授权”,他是通过“行使
宪法权力的
宪法权利”与
宪法发生逻辑关系的,所以,一旦这种权利的行使超出了
宪法规定的界限,或者是没有认真行使这种权利,那么,就应该承担被罢免或遭撤职的“
宪法责任”。对于行使“
宪法权力”的组织来说,特别是行使“
宪法权力”的国家机关,如果出现行使“
宪法权力”违宪的问题,那么,就面临着受到违宪审查的危险。一旦存在违宪事实,那么,因违宪产生的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判决的法律效力就应该遭到否定。不过,对于行使“
宪法权力”的国家机关而言,在相当多的时间里更容易发生的不是违宪问题,而是“
宪法权力”相互之间的冲突。所以,“
宪法责任”问题又与
宪法本身的“确定性”联系在一起。由于
宪法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就会影响到
宪法的正当性。由于存在着这种
宪法的正当性与确定性相互依存的逻辑联系,因此,“
宪法责任”相对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另外,由于
宪法是通过法律效力的不同与其他法律形式区分开来的,因此,“
宪法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互之间应该存在着逻辑上的交叉关系。只有“
宪法责任”与“法律责任”、“法规责任”、“决定责任”和“判决责任”才能在逻辑上建立起来一个相互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