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
宪法程序”的意义贯穿于“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实施
宪法”、“
宪法监督”、“
宪法诉讼”等过程和领域。“
宪法程序”也应当具有自己的“规则”,“
宪法程序”也需要立法,当前我国宪法之所以难以在实际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
宪法程序”的意义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308]从
宪法逻辑学的视野来看,程序虽然是技术性的,但是却与作为主权者的每一个个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没有程序保障,就没有
宪法”。
【注释】 费善诚先生在《论
宪法程序》一文中认为,“所谓
宪法程序,简言之为
宪法关系的主体实施
宪法行为的程序,具体地说是指由
宪法所调整的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行使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这种定义没有将
宪法程序在表达
宪法价值理念中的全部价值体现出来,因此,对
宪法程序价值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缺陷。参见胡建淼主编《宪法学十论》第99页—第100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Cf.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fourth edition, Henry Roussillon, Dalloz 2001,p1.
“少数人”作为“主权者”的身份可以通过
宪法审查监督程序体现出来。如路易-法布奥罗指出的那样:“为了确立第五共和国的多数派民主制,指出法律不过已经是‘多数派意思的表达’,因此,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是为了保护少数派意思所不可缺少的”。参见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第361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参见哈耶克著《自由宪章》第270页,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见孙笑侠《论
宪法程序》一文,原文首刊于http://www.publiclaw.com/网站上,尚未正式发表,作者已经就此论文向孙笑侠先生请教过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