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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十四章 认真地对待宪法程序

  因此,“宪法程序”的意义贯穿于“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实施宪法”、“宪法监督”、“宪法诉讼”等过程和领域。“宪法程序”也应当具有自己的“规则”,“宪法程序”也需要立法,当前我国宪法之所以难以在实际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宪法程序”的意义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308]从宪法逻辑学的视野来看,程序虽然是技术性的,但是却与作为主权者的每一个个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没有程序保障,就没有宪法”。
  
  
【注释】  费善诚先生在《论宪法程序》一文中认为,“所谓宪法程序,简言之为宪法关系的主体实施宪法行为的程序,具体地说是指由宪法所调整的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行使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这种定义没有将宪法程序在表达宪法价值理念中的全部价值体现出来,因此,对宪法程序价值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缺陷。参见胡建淼主编《宪法学十论》第99页—第100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Cf.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fourth edition, Henry Roussillon, Dalloz 2001,p1.
“少数人”作为“主权者”的身份可以通过宪法审查监督程序体现出来。如路易-法布奥罗指出的那样:“为了确立第五共和国的多数派民主制,指出法律不过已经是‘多数派意思的表达’,因此,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是为了保护少数派意思所不可缺少的”。参见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第361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参见哈耶克著《自由宪章》第270页,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见孙笑侠《论宪法程序》一文,原文首刊于http://www.publiclaw.com/网站上,尚未正式发表,作者已经就此论文向孙笑侠先生请教过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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