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从
宪法逻辑学角度来看,
宪法程序的基本功能是指明了
宪法价值的发展方向,它使得“应然”的
宪法和
宪法的“应然性”都具有了制度化的可能性。“程序”所支撑的是一种制度化了的“价值体系”。[306]
“
宪法程序”从广义上来看包括
宪法“正当性”产生的“程序”以及依据
宪法所规定的实现
宪法的“应然性”的程序。从狭义上来看,“
宪法程序”仅指出实施宪法的程序。[307]“
宪法程序”通过对实施
宪法的“方向”、“顺序”、“相续性”等性质的确定,使得实施
宪法具有了自身动态运行的逻辑结构。首先,程序保障了
宪法价值的发展方向。
宪法无疑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为前提,通过
宪法程序,公民权利可以获得以
宪法为核心的各种法律规范形式的保护;通过
宪法程序,国家机关运作“
宪法权力”的行为逐渐规范化。其次,程序确立
宪法价值的基本逻辑顺序。如通过
宪法程序,民主与法治价值的关系进一步辩证化和具体化。
宪法通过规定代议机构的产生,首先确立了民主为
宪法基础的原则。通过民主程序作出的决定就成为通过
宪法实现“法治”的基础。基于“法治”原则确立了每一个个人权利平等,个人的平等权又推动了民主形式的发展,最终导致了超越于“
宪法权力”之上的“全民公决”。最后,程序在不同的
宪法价值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逻辑联系,保证了
宪法价值不断发展的“相续”能力。如立法监督程序的确立使得立法活动至于“合宪”问题的范围,再如,
宪法诉讼程序使得公民的
宪法权利和自由不仅得到
宪法保护,而且还可以将
宪法权利和自由的
宪法保护与
宪法救济结合起来,为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一种持之以恒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