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十一章 宪法权利:一种“法治性”的权利

  传统的宪法学至少可以说是没有认真地考虑上述问题,这些问题不是被自觉地回避了,就是还没有被宪法学者所自觉地意识到。然而,由于普遍人权、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各自存在于具有客观性的法律文件中,因此,以这些权利形态所存在的现象载体的特性来区分这些权利的特性在逻辑上是比较可行的路径。由此可见,普遍人权、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可区分性是不言而语的,否则,这三种权利形态所存在的法律文件载体在规定这些权利时无法确定设定权利的标准。
  由于权利在宪法学理论中地位的优越,因此,权利语言曾经左右了利益合法性的主要规定性。然而,权利价值自身的合法性以及权利体系的合理性却作为当然不用质疑的逻辑前提存在了。很显然,关于权利自身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被忽视了,以至于出现了关于权利自身的逻辑矛盾,如公权与私权的对立、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不相关联等等。
  毋庸置疑,权利价值曾以利益的正当性而存在。权利实质上是利益正当性的来源,或者说权利就是利益的正当性。但是,当人们选择权利自身作为独立的利益时,“权利权”就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逻辑范畴,也就是说,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建立权利的合法性框架是宪法逻辑学试图解决的一个最重要的理论难题。
  一、   宪法中的权利与自由之别
  关于宪法权利、宪法自由、基本权利、基本人权、自由权等宪法学范畴在传统的宪法学中都得到了认可,大体上都是指由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但是,究竟这些不同的概念有无各自独立的价值内涵,意见非常不一致。正如董和平等教授在《宪法学》一书中所描述的那样:“有关基本权利的称谓各国有所不同,如德国宪法采取基本权(Grundrecht)的提法,有的国家采取基本人权的提法”,“有的国家宪法中有关基本权利的部分采用了权利与自由的提法,但就其内容而言是基本的权利与自由”。“尽管各国宪法在规定基本权利时采用的提法有所不同,但其概念的内涵则是相同的”。[265]权利、自由、利益在宪法价值的框架内是否应当加以区分呢?很显然,在宪法学理论研究没有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的前提下,宪法权利、宪法自由、宪法中的基本人权以及宪法利益等价值属性是很难清晰地区分开来的。作者认为,宪法权利与宪法自由、宪法中的基本人权以及宪法利益具有不同的价值属性,它们在宪法价值体系框架中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宪法中的基本人权以及宪法利益都属于宪法自由的范畴。[266]所以,“宪法权利”与“宪法自由”是两个相辅相成、各自具有独立价值属性的宪法的“应然性”内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